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根据河北省水利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水管〔2014〕26号)、邯郸市水利局、财政局《关于印发〈邯郸市深化小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利方案】武安市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
制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河北省水利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水管〔2014〕26号)、邯郸市水利局、财政局《关于印发〈邯郸市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邯水水管〔2014〕12号)要求,为进一步建立完善我市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建立健全适应我市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小型水利工程效益,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加强工程管理,调动和激发社会办水利的积极性,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基本实现农村水利建设与管理的良性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责权一致,有机统一原则。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继承、谁受益、谁负担”,正确处理好水利工程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
2、坚持因地制宜,探索新的机制,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实行民主决策,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的原则,正确处理好责、权、利的关系。
3、坚持尊重民意,维护权益的原则。广泛征询农民意见,实行民主决策,使改革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正确处理好改革与稳定的关系。
4、坚持政府主导,民办公助原则。强化政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调动各方积极性,综合推进改革,正确处理好水管单位建设与管理单位的关系。
5、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发展原则。统筹规划和协调全市小型水利工程发展和改革,正确处理好近期目标和长远发展的关系。
(三)目标任务
通过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委托管理、拍卖和转让等多种管理方式,拓宽投资渠道,活化管理机制,逐步建立起产权明晰化,投入多元化,服务社会化,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农村经济发展要求的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得到明确,经营方式得到搞活,管护责任得到落实,安全运行得到保障,管理水平得到提升,做到建管用相一致,责权利相统一,确保完成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任务。
二、改革范围
市级及以下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纳入本次改革范围:
(一)小型水库。总库容小于1000万立方米的小(一)型水库与小(二)型水库,即小(一)型水库12座,小(二)型水库21座。
(二)中小河流及其提防。流域面积小于3000平方公里的河流及其上兴建的防洪标准小于50年一遇的3级以下堤防。
(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等配套建筑物,喷灌设施及其输水管道和首部,机井、塘坝、水池(窖、柜)等。全市纳入改革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
(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日供水规模200立方米—1000立方米(不含)的Ⅳ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和日供水规模小于200立方米(不含)的Ⅴ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
(五)小型水电站。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不含电力系统所属)的水电站,即口上电站、四里岩电站、活水电站、车谷电站。单一农户自建自用的小型水利工程,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
三、改革内容
(一)明晰工程产权。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结合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要求,落实小型水利工程产权。
1、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
2、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
3、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
4、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5、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工程,除各类公益性国有水利工程外,产权可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所有。
产权的界定要做好基础工作,首先要按照是否为公益性水利工程,是否全部或部分承担公益性职责,确定小型水利工程性质,明确管护主体和责任比例。其次要理清项目建设资金来源,界定资金性质,明确资金管理权限。再次是确权划界,明确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
(二)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和责任。工程产权所有者是工程的管护主体,应当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正常运行。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与运行维护的监管和技术指导,督促工程产权所有者切实履行管理责任,保障工程安全长效运行。
1、小型水库。国家投资的小型水库工程,产权归国家所有;国家与集体共同投资的小型水库工程,产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2、中小河流及堤防。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中小河流及堤防,产权归国家所有,具体由市政府或其授权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产权归属明晰的工程,维持现有的产权归属关系。
3、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产权属个人的由产权所有者管理;产权属国家或村集体的要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和委托管理的方式转变管理权和经营权,全面盘活水利工程,改变村委会直接管理的模式,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产权属用水合作组织所有的由用水合作组织管理,用水合作组织要制定管理制度。
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产权归国家所有;国家与集体共同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产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个人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
5、小型水电站。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小型水电站,产权归国家所有,具体由市政府或其授权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产权归属明晰的工程,维持现有的产权归属关系。
(三)落实工程管护经费。多渠道筹集工程管护经费,建立稳定的管护经费保障机制。
1、管护经费原则上由工程产权所有者负责筹集。市财政通过公共财政预算,适当安排养护经费给予补助。
2、继续推行落实“以奖代补”、“民办公助”、“一事一议”等机制,引导农民群众参与小型水利工程管护。
3、建立补助经费机制,根据管护实效进行补助。
4、加强沟通协调,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争取管护资金。
(四)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督。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有计划地组织技术培训,不断提高管护人员素质,增强基层工程管理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用水者协会等管护主体的管护能力。要强化对小型水利工程的行业监督,有效防止水资源浪费和掠夺式经营。
四、改革形式
在分类明晰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和经营管理权的基础上,本次体制改革在确保工程安全、公益属性和生态保护的前提下,将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和转让等多种方式,灵活转换工程运行管理机制。采取拍卖和转让两种形式进行改革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必须逐级申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市水利局核准或备案后方可进行拍卖和转让。
(一)承包:通过签订承包管理合同,由工程产权所有者将工程产权委托给承包者进行经营管理。
(二)租赁:通过与承租人签订工程租赁管理合同,由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内自主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按期缴纳租金,并保证租赁期满时重新核定的资产达到合同规定值。承租期内允许继承,但不得擅自转让承租权,如转让须经所有者同意,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三)股份制合作:通过资产评估,股东可用资金、土地、劳务、技术、设备等作为股份参股,共同拥有工程所有权和经营权,实行按股份分配,并留出一定比例的公共积累资金,用于工程维修养护。
(四)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对村内联户、村集体兴建或跨村工程,可按照效益范围组建用水合作组织行使经营管理权,按照章程民主协商开展投工投资管护工程、供水调度及水费计收等管理工作。
(五)委托管理:根据产权隶属关系,由产权所有者将工程委托给专业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六)拍卖:工程所有者将工程全部或部分产权、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公开竞价出售,由多个参与者公平竞争,由购买者自主经营管理。
(七)转让:工程所有者将工程全部产权,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一次性公开竞价转让,由多个参与者公平竞争,以出价最高的为受转让者。
五、改革的方法和步骤
武安市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分六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在2015年8月10日前完成宣传动员。向广大干部群众和社会各届深入宣传改革的目的、内容、做法及成效,把推进改革的重要性、必须性讲明、讲透、形成浓厚的社会氛围,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调查摸底,分类定性。在2015年8月20日前完成调查摸底,分类定性。有关乡镇和市直相关部门要在广泛宣传发动的基础上,对小型水利工程现状全面调查、摸底,本着简便易行、合理评估的原则推进改革工作。根据工程性质、规范、建设投资、产权归属、现状管理运行情况等登记造册,并将工程进行分类定性为公益性、准公益性或经营性。
(三)成立领导机构,制定方案。在2015年8月30日前成立领导机构,制定方案。市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主体为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人民政府主管负责人牵头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机构,协调市财政局、发改局、国资公司、水利局等有关部门,共同推进改革工作。市水利局组建专门办事机构,配备专职人员,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充分借鉴试点县积累的改革经验,结合我市实际,依据《邯郸市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邯水水管〔2014〕12号),制定市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四)明确权属,选定管护模式。在2015年10底完成明确权属,选定管护模式。明确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确定工程性质,明确管护和安全主体和责任,管护范围,健全管护制度。多渠道筹集工程管护经费,建立稳定的管护经费保障机制。针对不同类型工程特点,因地制宜采取专业化集中管理及社会化管理等多种管护方式,也可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和委托管理等方式,搞活经营权。
(五)核发证书。在2016年3月底完成。根据工程权属,在乡镇、村公告栏或其他必要的场所进行公示,公示后进行所有权证和使用权证的印制、填写、发放,并签订管理责任书。权属证书由市政府统一监制,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权属证书的内容主要包括权属证书类别、产权人、水利设施的名称、地点、主要参数、受益范围和管护权人的权利、义务、管护责任及其他相关事宜。同时,签订管理责任书,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要签订安全责任书。
(六)建立档案。在2016年6月底完成。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小型水利工程改革工作建立各项建设管理制度、制定各类水利工程考核制度和办法、建立健全小型水利工程的投入机制,并对改革所有资料进行整理归档。2016年5月底完成本市改革总结报告和自评报告编写。符合验收条件的,向市局提出验收申请。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成立市深化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任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财政、发改、农牧、国土、物价、编办等部门“一把手”以及各乡镇乡镇长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改革方案、安排和监督协调改制工作。各乡镇、村也要成立相应组织,具体负责实施本乡镇、村改制工作的指导和工程登记注册等工作。
(二)加强协作。为确保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市财政局、发改局、水利局、农牧局、林业局、国土资 源局、编办等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要分工合作,加强联系,紧密配合,搞好服务,从资金、土地、农林税收、物价、金融及人员编制等方面依法制定配套优惠政策,加快“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和扶持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三)落实责任。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搞好对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规划、协调、监督、服务和指导;各有关乡镇和部门要根据职能特点,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将此改革任务纳入目标管理,通过签订责任状,明确目标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四)严格考核。市政府建立监督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作为安排补助经费的重要依据。市水利局、财政局对工程管护主体进行监督考核,确保财政补助经费落实到工程、专款专用。同时完善相关公示制度,提高民主参与和监督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