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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办法】梅河口市帮扶残疾人创业就业办法

时间:2023-05-28 14:50:07 来源:网友投稿

梅河口市帮扶残疾人创业就业办法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5〕34号)、《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等八部门关于促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吉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办法】梅河口市帮扶残疾人创业就业办法,供大家参考。

【民政办法】梅河口市帮扶残疾人创业就业办法



梅河口市帮扶残疾人创业就业办法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534号)、《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等八部门关于促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吉残联发〔201447号)和《中共梅河口市委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进脱贫攻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发〔2016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对象

本办法中本所称残疾人,是指具有梅河口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达到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创业意愿或已在本市范围内就业、自主创业和农村从事种养殖业的各类残疾人为帮扶实施对象。纳入我市精准扶贫建档立卡的残疾人为重点服务对象,可放宽准入条件。

二、扶持方式、标准和申办审批程序

(一)残疾人自主创业

1.提供无偿的小型设备扶持。对首次从事洗染、服装加工、图文设计、理发等工作的残疾人,可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市残联购置相应设备,产权归市残联所有,无偿提供给残疾人使用,其中:属于个人经营项目的,设备扶持最高额度不超过4000元;属于3人以上组织起来经营项目的,设备扶持额度最高不超过8000元。经营不足一年的,收回扶持设备。

2.提供无偿的资金扶持。对首次从事小商业、电子商务、加工业、维修业、服务业、种植养殖业等的残疾人,自筹资金有困难的,可通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给予资金扶持,其中:属于个人经营项目的,最高扶持额度不超过3000元;属于3人以上组织起来经营项目的,最高扶持额度不超过6000元。

3. 提供创业带头人奖励资金(设备)。残疾人自主创办的小微企业及其他企业创办时间在3年以内的,可向市残联提出一次性创业奖励资金(设备)500010000元的申请。对在农村从事种养殖业,达到一定规模,安置3名或帮助带动至少5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就业,被评为市级残疾人创业带头人的,一次性给予1000020000元奖励资金(设备)。盲人开办按摩院,安置12名盲人的(就业时间达到一年以上),给予5000元一次性奖励资金(设备);安置3名盲人以上的(就业时间达到一年以上),给予8000元一次性奖励资金(设备)。所需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不按特种行业管理。

以上三种扶持方式,不能重复享受。已经享受过各级残联扶持的残疾人培训、就业、扶贫基地和盲人按摩机构,原则上不纳入本办法扶持范围。

(二)残疾人在创业就业示范点、孵化中心内就业创业

1.扶持对象:有一定创业技能,创业项目和产品具有市场前景,能够带动其他残疾人,特别是帮助全市精准扶贫建档立卡残疾家庭、一户多残家庭、重度残疾家庭共同就业创业的残疾人。

2.扶持项目:电子商务、草编、内胆画、手编、图文服务、盲人保健按摩、剪纸、书画、文化创业产业等项目。

3.扶持方式

残疾人创业就业示范点。对开办实体门店、公司(机构)、网店等具备可持续经营和带动潜力的就业创业项目,经市残联认定授牌,按每个示范点给予500010000元一次性奖励资金,租赁场所经营的,再给予800/月的场所租金补助(场所租金低于800/月的,按实际发生的租金补助),场所租金补助最长不超过24个月(以上奖补资金不计入残疾人自主创业三种资金或设备扶持之中)。每培训并带动1名残疾人就业,给予5001000元补贴。

市残疾人创业就业孵化中心。经市残联审批同意入驻中心的,两年内免交房租、水电、卫生、取暖、物业管理、午餐、网络资源及办公用品等费用;在“我的兄弟姐妹——共享阳光”残疾人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免费推广、宣传、销售产品;每培训并带动1名残疾人就业,给予5001000元补贴。

以上所需扶持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三)其他扶持事项

1.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除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以及桑拿、网吧等国家限制行业外,凭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及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免征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预防性体检费;劳动合同鉴证费;群众性卫生救护培训收费;人民防空“四项收费”。各职能部门在规定范围内批准减免其他涉及残疾人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2.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实行其他收费照顾。残疾人利用自有房屋或承租他人房屋从事经营性活动的,三年内免收土地年租金。盲人经营按摩院和残疾人在社区经营微型食杂店、修理店(不含汽车修理)、服装裁剪店等,所发生的水费(每月用水量不超过10吨)、卫生费等,按照民用标准收取。

3.对符合职业培训(鉴定)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参加经批准设立的定点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培训,达到规定学时的,享受人社部门提供的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所需资金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4.残联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免收培训费。残疾人参加上级残联或残联委托社会教育培训机构举办的中、高级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全额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三、工作要求

(一)市残联要根据上一年度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保障金收缴情况确定投入扶持资金基数,加强对扶持对象资格审查,完善监督、评估机制,规范操作流程,健全服务档案,扩大资金扶持效应。

(二)市财政局要对残疾人创业就业扶持资金的支出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以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规范运行。

(三)人社、税务等有关部门要积极落实好帮扶残疾人创业就业的扶持优惠政策,加强对残疾人的创业就业援助和服务。

(四)残疾人创业就业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滥发、骗取、截留、挪用资金的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并追回所发扶持资金。

四、实施时间

(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本办法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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