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的意见平安街道办,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对口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府办意见】涉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意见,供大家参考。
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
行政审批工作的意见
平安街道办,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对口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的意见》(冀政发〔2015〕29号)精神,按照依法审批、公开公正、便民高效、严格问责的原则,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激发市场活力,优化发展环境,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一)实行审批事项目录化管理。严格贯彻落实《河北省行政许可条例》、《河北省行政许可目录管理办法》各项规定,对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制度,没有纳入目录的,一律不得实施审批。县审改办要切实加强对县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编制、调整、公开等工作的统一管理,并及时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实行动态化管理。对擅自新增、变相设定审批事项和扩大审批范围,随意调整和变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
(二)全面实行“一个窗口”受理。在设立行政审批局前,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要按照“两集中、两到位”的要求,逐步实行部门内部行政审批事项向一个科室集中、行政审批科室向县行政服务中心集中,保障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审批事项到位、审批权限到位;设立行政审批局后,实行审批与监管分离,实现一个部门、一颗印章管审批。行政服务中心建设要本着便民高效的原则,科学分类、规范设置,强化服务职能,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要选派业务骨干或职能科室负责人承担窗口受理工作,制定服务规范并张贴在醒目处,对窗口人员仪容举止、工作纪律、文明用语等作出要求,不断提升窗口服务质量。暂不能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事项或设立分中心的,要按照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同等要求规范办理。
(三)积极探索并联审批等跨部门审批工作。在设立行政审批局前,对于多部门共同审批的事项,要积极探索推行并联审批等跨部门审批工作,进行流程再造,根据审批事项的不同,按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明确的职责分工,由牵头部门统一受理、协调和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各相关部门同步审批。暂时不具备并联审批条件的,不得互为前置条件,要由县政府委托行政服务中心组织该项审批涉及的各部门进行研讨协商,明确相关实施办法。要积极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在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基础上,按照省政府统一安排部署,年内实现“一照一码”。
(四)推行受理单制度。行政审批部门对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要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单,明确相关信息,不得采取出具接件单、口头答复等形式,变相不予受理或推迟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能够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应当场告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事项,应出具正式书面凭证。
(五)实行办理时限承诺制。行政审批部门要依法依规明确办理时限,在法定期限内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延长审批时限;依法可延长审批时限的,要按程序办理。建立审批时限预警制,针对审批事项办理进度,实行分级预警提醒。要突出重点、全面统筹,对政府鼓励或关系民生的事项,建立“绿色通道”优先审批,提高审批效率。对批准的事项,要在承诺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书,因客观因素无法送达的,要在承诺期限内将批准决定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要在承诺期限内出具书面决定并告知理由。
(六)编制服务指南。行政审批部门要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对承担的每项行政审批事项编制服务和办事指南说明,列明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基本流程、审批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决定证件、年检要求、注意事项等内容,并附示范文本以及常见错误示例,做到具体详实、一目了然,内容发生变更时要及时修订。服务指南要在行政服务中心等显著位置摆放,方便申请人取用,并在部门网站公布并提供电子文档下载服务。
(七)制定审查工作细则。行政审批部门要对承担的审批事项制定审查工作细则,逐项细化明确审查环节、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要点、注意事项及不当行为需承担的后果等,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要加强与上级部门的对接,对相同或类似的行政审批事项,制定统一的审查工作细则,避免审批条件、流程、依据、裁量等方面的差异。审查人员要遵守行政审批规定,严格按细则办事,不得擅自增设或减少审批条件、随意抬高或降低审批门槛。
(八)严格规范行政审批收费和有关中介服务。要清理和规范包括各类年审、年检和与之挂钩的培训、收费等在内的行政审批相关收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不得收费。依法保留的与行政审批相关的收费,统一在指定地点或通过指定方式缴纳。依法需要年检、年审和注册的,不得强制要求培训,不得指定培训机构,不得将参加培训、加入协会或缴纳费用等作为前置条件。要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有关要求,清理和规范行政审批涉及的各类中介服务事项和中介机构,进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中介机构目录化管理、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等级制和信用体系建设等的探索。
二、健全公开透明运行机制
(一)坚持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县审改办要督导有关部门积极推进行政服务中心、办事服务窗口、网上审批平台等建设,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要主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有关信息,及时、准确公开行政审批的受理、进展情况和结果等,并开设专门渠道接受群众监督。要依法保障申请人知情权,切实履行告知义务,通过设立咨询台、在线应询、热线电话、电子邮箱等方式,及时提供全程咨询服务。对申请人提出的是否受理、进展情况、未予批准原因等问题,要有问必答、耐心说明;难以即时答复的,要明确答复期限;未予批准的,要在决定书中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加快在线审批平台建设。行政审批部门要按照省统一规范,在实现县级政府部门“横向联通”的基础上,与上级在线审批平台进行联接,实现“纵向贯通”。逐步推行网上一体化办理和联合审批,实现政务服务信息资源的数据共享和综合利用。要积极推进审批事项网上运行,推行网上预受理和预审查,创造条件推进网上审批。要依托网上在线审批平台,设置电子监察功能,全程跟踪、及时预警、严肃问责,实现纵横协同监管。要不断完善平台承载功能,加强集行政审批、便民服务、政务公开、互动交流、效能监察等功能于一体,各级联动的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建设。
(三)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行政审批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明确监督责任,重点检查申请人知情权落实情况、审批时限执行情况、违规操作及不当行为情况等;要建立健全相关考评制度,定期对经办人员进行培训、考核、检查和评定。要建立健全申请人评议制度,向社会公布本部门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行政审批相关规定、失职渎职的经办人员,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三、狠抓工作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承担行政审批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把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工作计划,亲自负责、专题研究,精心组织、扎实推进,确保各项任务有效落实。行政审批部门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县审改办要加快推进县行政审批局的设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做好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及时跟踪了解进展情况。
(二)明确目标任务。承担行政审批职能部门要在10月底前将本部门制定的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审查工作细则及受理单样表等相关情况,报县审改办备案。每年6月和12月底前,要将半年行政审批事项按时办结情况书面送县审改办,经县政府同意后予以通报。对行政审批工作推进和落实情况,县政府将适时组织督导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