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投资合作便利化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根据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以及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招商方案】北海市深化投资合作便利化改革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深化投资合作便利化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根据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以及《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北政发〔2015〕27号)、《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北政办〔2015〕8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思路。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系统性、全流程改革投资管理,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大力鼓励和科学引导社会投资;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创新投资管理方式,提高效率,加强监管;探索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主体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为本市促进投资合作、经济转型升级提供更加便利有效的体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是先行先试,突破创新。在符合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突破创新,科学合理制定改革目标措施,构建促进投资合作便利化审批体制。二是优化流程,提高效率。建立高效便捷的并联审批办理流程,推动同类或同一部门负责的事项归并办理,压缩审批时限,推行网上办事,提高投资合作审批服务效率。三是公开透明,加强服务。全面公开审批条件、程序和流程,推进投资合作审批工作公开化、标准化和透明化,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四是规范审批,强化监管。切实规范审批行为,合理简化报批手续,构建协同监管体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五是加强统筹,协调推进。加强与国家、自治区关于深化行政审批体制改革部署要求的衔接,统筹出台完善改革配套措施,为发挥企业的市场主体作用提供机制保障。
二、全面开放投资领域
(三)拓展社会投资领域。营造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市场准入条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本市基础产业和社会公用事业。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发布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扩大交通、能源、水利、市政、医疗、教育、文化、社会福利等领域对社会资本的开放,暂停或取消投资者资质要求、股份比例、经营范围等准入限制,进一步提高投资便利化程度。(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信委、商务局等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放宽市场准入门槛。按照国家规定要求,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的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研究制定鼓励社会投资通过特许经营、合资合作、资产收购、参与改制等方式,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市内基础设施和公益性社会事业项目的具体办法,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参与本市开发建设。(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信委等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社会投资机制。鼓励采用特许经营权转让、资产经营转让、收费权转让、资产证券化以及股权转让和出售等多种方式,盘活存量资产,筹集建设资金。对已建成的经营性项目,探索国有资本退出机制,通过股权转让、增资扩股、合资合作、资产变现等多种形式引入社会资本。(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信委、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创新社会投资方式。积极尝试通过实施股权转让、组建投资基金、推行业主招标、开展特许经营权转让等方式,畅通社会资本进入渠道。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参股、特许经营等多种形式,进入基础设施、市政公用和社会事业等领域。鼓励民营资本参股国有资本投资项目,推广国有资本和民间资本融合投资模式,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投资。(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信委、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优化社会投资环境。出台并完善在项目审批、工商登记、财税支持、减轻企业负担等支持社会投资的配套措施。对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基本建设投资、专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等财政资金,要明确规则、统一标准,对社会投资项目给予同等待遇。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方式,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除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支持和促进就业所得税以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所得税优惠外,对其他涉及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实行“备案制”,并由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实施。(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信委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化企业投资改革
(八)最大限度缩小核准范围。在项目核准环节,对企业投资项目,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能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一律实行备案制管理,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政府不再审批。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要求,最大限度缩小政府核准范围,做到“目录之外无核准”,充分赋予企业投资自主决策权。(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信委、政务办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最大限度下放核准权限。按照“不影响全市宏观战略布局、不影响全市资源合理配置、不影响区域发展稳定”的原则,除国家、自治区明确规定由市本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以外,其他项目原则上下放至县区政府核准。按照审批事项同级办理的原则,规划、用地、环评、能评、稳评等核准前置条件审批权限随同项目核准权限同步配套下放。(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县区政府、市工信委、政务办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最大限度简化备案程序。对于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的项目,由企业自主决策、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市和县区有关部门要简化备案手续,逐步推行网上备案,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审批。除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准入标准、发展规划的项目以及需报政府核准的项目外,均应当予以及时备案。(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信委等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分类简化核准审查内容。根据企业投资项目属性,产业类项目主要核准是否符合产业规划、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能源节约、社会稳定等外部条件,基础公益类项目主要核准区域布局、资源平衡、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特许经营等内容,产品技术、经济效益、投资规模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信委等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推进外商(境外)投资管理改革。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根据国家外商投资管理改革方案,对外商投资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贯彻执行国家对外投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一般境外投资项目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管理方式,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程度。(市商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工商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政府投资改革
(十三)建立投资决策机制。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进一步健全规范政府投资决策规则和程序,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机制。(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强化投资项目管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全过程涉及论证审批、招标投标、设计施工、进度安排、质量安全、资金使用、投资控制等各环节的管理。(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规范投资资金管理。在坚持“依据规划审批项目、依据项目建设进度安排建设资金”原则的基础上,加强对预算内投资、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国资收益等各类政府投资资金的统筹。拓宽政府性项目融资渠道,建立市级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资金平衡机制。(市财政局牵头,市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完善投资监管机制。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机制,加强跟踪检查、项目稽查、审计监督、效能督查和后评价,强化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招商引资机制
(十七)积极创新招商方式。围绕本市传统优势产业、新兴主导产业、现代服务业,突出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提高招商引资针对性,扩大招商成果;大力开展专业化招商,以重点产业、跨国公司、大型企业等为重点对象,组织成立专业小分队,开展“一对一”招商,有选择性地跟进洽谈,提高项目对接成功率;坚持把产业集群作为招商引资的主攻方向,结合国内外产业发展趋势、本市产业发展需要,研究产业转移新模式、新特点,争取集群式、链条式、板块式引进一批重大项目。(市投资促进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推动承接产业转移。创新承接产业转移思路,科学判断产业转移速度,正确把握产业转移趋势,合理提升产业转移层次,加快弥补产业转移短板,推进北海在经济新常态下承接产业转移取得明显成效。坚持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和战略新兴产业培育并重,将承接产业转移与推动产业升级、打造集群优势结合起来。推进管理体制创新,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积极营造有利于承接产业转移的优良环境。(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信委、国土资源局、投资促进局等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精心谋划推介项目。根据我市重点产业发展布局,必须重视招商引资项目库建设和管理,为招商引资提供项目支撑。对拟入库的重点招商项目,邀请市政府特聘专家,重点围绕国家产业政策和北海发展实际,进行筛选评估、规划论证和优化审核;对可以签约洽谈的成熟项目、储备项目进行精心包装,有针对性地制定重点招商方案,着力突出吸引投资的特点、亮点和卖点。同时要安排专人负责实施项目动态管理,确保招商项目库储备充足、内容丰富,形成“建成一批、刷新一批、充实一批”的良性循环机制。(市投资促进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等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完善项目推进机制。按照“谁签约、谁负责、谁跟踪”的原则,建立健全项目跟踪落实责任制,围绕提高项目履约率、项目开工率、资金到位率三个环节,推动项目落地实施,并将签约项目履约率纳入市绩效考核范围,每年市级签约项目的履约率达到70%以上。对纳入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依法在财政、土地、金融、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市投资促进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等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简化项目审批流程
(二十一)分类分期减少投资项目前置条件。采取合并、取消、延后办理等措施减少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前置条件,促进部分前置审批事项转为行政服务、行政确认、一般管理和后置审批或监管,部分前置审批事项转为委托或授权社会中介机构办理、认定,部分前置审批事项转为实行告知承诺等方式。(在市行政审批局设立之前,市编办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等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明确前置审批所需的要件材料。按照最大程度地便利服务企业的原则,涉及企业投资前置审批的部门,要抓紧建立相关基础资料库,在梳理简化的同时,向社会公开办理前置审批所需的要件材料、办理程序和办理时限承诺,除公布所需的要件材料外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其他材料。(在市行政审批局设立之前,市编办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等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优化部门内部投资项目管理流程。项目核准机关和各前置审批部门,对同一投资项目同一阶段涉及的多个审查审批事项,要做到部门内部优化衔接协调,实现对企业统一受理、平行协作办理。(市发展改革委牵头、政务办配合,市直有审批权的部门和单位,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用规划评审代替或简化项目评审。组织对成片或专项开发的环境影响、水土保持、地质灾害、地震安评、气候可行性、防洪安全、人防建设、社会稳定风险等投资项目共性前置条件提前进行统一规划论证,并以规划(区域)论证或评审成果代替具体投资项目评审,或相应简化具体投资项目评估内容和形式。但在城市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的规划深度不足以满足具体项目评审要求时,仍需由项目核准机构牵头按相关规定组织对投资项目进行评审。对环境有影响的投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市行政审批局设立之前,市发展改革委牵头、政务办配合,市规划局、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推行投资项目跨部门协同审批。投资项目所涉及的审查审批事项,按照市政府印发的《北海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北政发〔2013〕45号)实施。建立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分阶段分类别牵头协调办理、联合审查机制。项目建设单位在一个审批阶段只向一个牵头部门提供相关审批材料,由牵头部门统一受理,依据法定的审批权限、条件、标准、方式、责任及限定的时间内实施审批。在一个审批阶段内涉及多个审批事项的,实行并联审批,同步办理;需要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的,在流程限定的时间内同步完成。(在市行政审批局设立之前,根据审批阶段及职责分工分别确定牵头部门和负责单位)
(二十六)严格实行审批事项限时办结。各审批职能部门要按照依法确定的审批流程、审批时限办理相关事项。由市政务办、发展改革委协同市监察局介入限时办结的督查督办工作,确保在时限内完成审批事项。(市政务办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加强咨询评估和投资中介管理。简化投资项目前期咨询评审事项和内容,实施标准化管理,提高评估评审质量和效率。推进项目设计、咨询、代理等投资中介机构与主管部门脱钩,开放和引入竞争,建设和规范投资中介市场,培育提供高效服务的投资中介。制定或修订投资中介服务管理规范,明确时限、质量和收费等要求,实施有效监管。(市编办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等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八)推进投资项目网上办理。加快建立投资项目网上审批平台,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申请表格实行网上下载,实现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网上咨询、网上申请、网上办理、网上监督,审批信息及时共享,提高投资项目审批透明度和效率。(市政务办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二十九)加强指导。按照政府依法行政、企业自我约束、社会协同自治的原则,建立完善企业投资管理体制,强化政策引导作用,制定明晰的建设规范和技术标准,搭建投资综合信息平台,向社会发布各类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标准、行业动态、办事流程等信息,指导企业开展投资活动。(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信委、政务办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改善服务。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进一步精简审批事项,尽可能减少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批事项和审批环节,同一部门内承担的多个审批事项尽可能合并办理。建立健全企业投资项目事前咨询制度,为企业无偿提供投资咨询服务,改善投资项目审批服务。鼓励行业协会、社会中介组织为企业提供法律法规、业务咨询和代办服务。(市政务办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等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一)强化监管。创新监管形式和手段,促进管理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鼓励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综合执法,依法依规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城市规划、产业政策、行业标准的项目,坚决予以查处并追究责任。规范投资经营活动,将企业、各类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使其自觉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和遵纪守法。发挥行业自律、公众参与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营造守规则、讲信用的投资环境。(市监察局牵头,市政务办、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三十二)提高思想认识。全市各有关部门要适应新常态经济发展要求,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和责任意识,进一步解放思想,围绕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制度创新,主动对接、相互协同,服务全局,切实增强改革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正确把握放与管的关系,减少审批事项、转变审批方式和简化审批程序,不等于放任不管,不等于减轻了主管部门的责任,必须做到放管结合,权责同步。
(三十三)落实责任分工。市直各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总体部署,积极争取上级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对照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不折不扣地完成部门内部改革任务;对全市重点突破的改革任务,要认真研究制订操作性强、务实有效的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报市法制办审查,并经市分管领导把关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实施。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有序衔接、有效推进,改出成效。市监察局、编办、法制办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调和督导推进,及时掌握改革进程和动态;各部门在实施改革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交市联席会议研究,以市联席会议研究意见为准。
(三十四)加强督促检查。由市监察局牵头,市编办、法制办等部门参与,加强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落实改革措施不彻底、不到位或变相不改革,以加强监管名义变相加重企业负担或对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工作不力出现问题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深化投资合作便利化改革对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全局性改革,加快北海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各县区、各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紧细化目标任务,尽快启动相关工作,逐项抓好推进落实。市发展改革委要协同有关部门抓紧列出工作任务清单,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节点,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改革举措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