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吉林省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意见】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意见,供大家参考。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
救助暂行办法》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意见》(吉政发〔2014〕20号),加快推进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办法》的重要意义
《办法》是我国首部统筹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首次依据《宪法》将社会救助上升为根本性、稳定性的行政法规,明确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8项制度以及社会力量参与作为社会救助整体内容,构建了分工责任、互相衔接、政府救助和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的社会救助体系,落实了救助权利法定、责任法定、程序法定,为履行救助职责,规范救助行为提供法制遵循。对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社会救助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深远意义。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深入把握《办法》的内容实质,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办法》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贯彻《办法》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突出重点,解决难点,依法推进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紧紧抓住贯彻落实《办法》的关键环节
(一)着力做好政策的梳理和衔接工作。对照《办法》的新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对已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要尽快出台配套文件,完善相关措施,使社会救助各项制度在目标、政策、对象、程序上相互衔接,均衡协调发展。同时,要加强政策创新,加大救助资源整合力度,充分发挥救助体系的积极作用。
(二)扎实开展“救急难”工作。救急难工作是《办法》中的重点内容,必须统筹规划,合力施救,持续推进。各县(市、区)政府要依据临时救助和医疗救助制度,有效发挥“救急难”作用,及时解决困难群众面临的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的急难事项,切实兜住困难群众生活底线。要明确“救急难”对象和救助标准,落实“救急难”资金,规范“救急难”流程。要建立主动发现报告和快速响应机制,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作用,及时了解、掌握、核实辖区内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主动帮助救助对象提出救助申请。同时,要鼓励引导社会力量通过设立救急难公益基金、开展专项服务等途径,采取点对点、一案一策等方式,与政府相关部门合作,开展综合救助,有效解决困难家庭遭遇的突发性、紧迫性问题。
(三)建立完善社会救助统筹协调保障机制。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各县(市、区)要抓紧建立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形成工作合力,统筹推进社会救助创新发展。建立村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保障机制,实现政府管理服务与基层自治组织自我管理服务的有序衔接和良性互动。
(四)形成“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合作机制。要以社会救助经办机构为依托,充分利用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综合服务窗口等平台,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部门合作机制,安排专人负责受理或转办工作,确保困难群众求救有门。同时,明确部门分工,落实部门责任,完善部门间转办流程,及时受理、转办救助申请事项,形成部门合作机制,确保困难群众受助及时。
(五)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在没有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电子比对平台之前,要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手段,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机制,为审核认定救助对象、确定救助额度提供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救助申请者的委托,可以通过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金融、保险、证券、工商、税务、农业、林业、住房公积金等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准确提供所需信息,并定期更新数据,确保信息核对规范运行,提高救助对象认定科学性和准确率。
(六)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激励机制。要通过实施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鼓励和引导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机制和渠道,及时提供社会组织救助项目、救助对象需求信息,为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提供便利条件。同时,积极为社会救助对象开展专业化、个性化服务,解决其在物质保障、生活帮扶、精神慰藉、心理疏导、能力提升等方面突出问题。
(七)完善信息公开和共享机制。要实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社会救助经办机构间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并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多渠道、多形式地公开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救助政策、救助实施、救助结果,方便群众了解、咨询,主动接受社会、群众和媒体的监督。要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多部门救助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救助管理服务水平,促进社会救助更加公平公正。
三、切实加强贯彻落实《办法》的保障措施
(一)建立评价体系。各县(市、区)政府要将社会救助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建立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二)分解细化任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统筹落实各项任务,对《办法》重点任务进行细化分解。民政部门作为牵头部门要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任务分工,结合自身职责,抓紧制定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全面抓好社会救助各项政策的贯彻实施。
(三)加强队伍建设。整合现有资源,积极通过编制调剂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有效方式,切实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队伍建设,使得工作人员与服务对象数量相匹配,解决人员不足问题,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同时,对各级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掌握重点内容、明确工作方法、提高业务水平。
(四)强化资金保障。财政部门要健全完善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救助资金保障机制,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筹集和管理,确保各项社会救助资金优先安排、有效落实。进一步理顺资金渠道,将社会救助资金、临时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确保各项社会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五)加强政策宣传。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媒体,利用便民服务窗口等公众场所,大力宣传《办法》的各项制度规定,让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家喻户晓。
(六)强化督查管理。建立社会救助督导检查机制,市级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贯彻实施《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严格落实社会救助责任追究制度,对落实政策不力,在实施救助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