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灰产业环境整治和升级改造实施方案为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引导全市石灰产业优化升级,规范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按照《武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信方案】武安市石灰产业环境整治和升级改造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石灰产业环境整治和升级
改造实施方案
为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引导全市石灰产业优化升级,规范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按照《武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安市工业企业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2014〕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淘汰落后、疏堵结合、产业升级、总量控制”的原则,关停取缔一批工艺装备落后、浪费资源能源、严重污染环境和无证非法生产的石灰生产企业,整治提升一批工艺相对先进、环境安全亟待达标的石灰生产企业,升级技改一批符合产业政策、环保节能的新型工艺石灰生产企业,全面提高石灰产业整体装备水平和环保治理水平,着力实现石灰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持续改善全市环境质量。
二、工作任务
(一)对现有石灰企业实施分类整治。
1、对石砌式土窑和铁皮式土窑实施分阶段取缔。
将全市现存的所有石砌式土窑和铁皮式土窑纳入取缔范围,其中:石砌式土窑于2015年6月30日前依法关停取缔到位,铁皮式土窑于2015年11月30日前依法关停取缔到位。
同时,从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全市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任何个人违规建设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石砌式土窑和铁皮式土窑。凡违规建设的一经发现,依法予以取缔,并追究违规建设的业主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2、对新型节能回转窑和部分竖窑实施整治提升。
将全市现有生产装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节能型回转窑(含在建)和工艺相对先进的部分竖窑纳入整治提升范围,于2015年11月30日前,实施改造提升,开展环境集中整治,完善办理项目备案和环评相关手续。
(二)对升级技改石灰企业实施政策引导。
针对现状,按照以下原则升级技改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型环保节能型石灰生产企业。
1、总量控制,工艺先进。综合考虑资源分布、环境容量和市场需求,在现有全市2200万吨总产能基础上压减为1800万吨(含钢铁企业内部石灰产能)。同时,按照尊重历史、统筹兼顾的原则,将1800万吨产能科学分配至各乡镇。要坚决制止新增产能,原则上依托现有石灰企业通过联合重组,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各乡镇要将规划分配产能与关停取缔、土地复垦或生态恢复工作紧密结合,结合本乡镇实际,可对原有产能进行有偿置换;乡镇之间需产能调剂的,经所涉乡镇同意,报市工信局审核,市环保办登记后实施。
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以及河北省有关规定,禁止使用传统燃煤制灰工艺,必须建设利用天然气或其它清洁能源为燃料的新型环保节能型石灰窑煅烧工艺。回转窑要配置匹配面积的竖式预热器、竖式冷却器、窑尾配置足够面积的干除尘装置,排放达标;节能型竖窑要顶部、底部全密封,尾气处理匹配换热器、干除尘装置,匹配冷却风机,有效高度25米以上,排放达标。
2、合理布局,规模适当。升级技改石灰企业严禁在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和风景旅游区相关规定距离范围内实施升级技改;禁止在现有和规划拟建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市区环路等可视范围内实施升级技改;原则上禁止在村庄、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点周边1公里范围之内实施升级技改。
升级技改石灰企业总规模必须达到节能环保竖窑20万吨/年以上,回转窑30万吨/年以上,其中单条竖窑生产线规模必须大于10万吨/年。石灰生产企业总规模达到30万吨/年以上的,鼓励上节能型回转窑。
3、规范审批,完善手续。企业要投资建设以天然气或其它清洁能源为燃料烧制石灰的生产线,具体审批程序如下:企业持工商营业执照和项目申请报告,到市工信局领取《武安市新建(含改扩建)石灰企业审批表》,经属地乡镇对企业选址和产能审查同意,报市工信局通过生产装备和设计产能审核,报市环保办登记后,办理项目相关手续。未经市工信局审核和市环保办登记,各部门不得为石灰企业受理办理项目相关手续,违规建设的按照非法企业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拆除到位。
4、环保达标,安全合规。升级技改石灰企业(含列入整治和改造提升范围的石灰企业)必须按照环保相关要求和以下环保标准开展环境整治:(1)基础设施建设严格划分生产区和生活区建设;(2)原料采取进仓进棚堆存方式,棚化(仓化)场地必须防渗硬化,并安装高压喷洒水装置;(3)配料输送、搅拌均采用全封闭措施,料斗提升和皮带传输均布置在密闭的通廊中;(4)原料破碎、落料点采用密闭集尘罩+袋式除尘器;(5)主要烟气污染排放源全部安装环保设施,按程序进行环境监测,污染物实现达标排放;(6)建设挡风抑尘墙,形成四面围挡;及时洒水、清扫,保持路面清洁;(7)厂内硬化、厂区绿化,厂区到干线公路之间道路硬化,道路两侧植树绿化、美化;(8)严格日常环境管理,加强厂区环境整治,每天进行清扫,保持围墙、场地、厂房、生产设施立面等干净整洁;(9)其它未列入以上整治范围的污染部位,其污染物排放均应达到国家、地方相应的排放标准。
升级技改石灰企业(含列入整治和改造提升范围的石灰企业)必须达到安监部门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其他相关要求。安全设计要规范,安全设施要备齐,安全标识要到位;应制定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规章制度,并有效运行;应根据相关法规为员工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并配发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防尘、护耳等防护器具);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主管和特种作业等特殊岗位的人员应具有经相应的资质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三)对于钢铁企业内部石灰生产工艺,按照(武政〔2014〕17号)文件要求和本方案规定,由市环保局负责,组织企业开展分阶段取缔、整治提升、升级技改和环境整治工作。市工信局履行行业综合监管职能。
三、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2015年5月25日至2015年5月31日)
市政府组织召开全市石灰产业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动员大会,对此项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各有关乡镇、工业园区、相关部门要突出抓好四方面工作:一是成立强力班子。各单位要成立石灰产业集中整治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抽调精干人员,确保强力推进石灰产业环境整治和升级改造工作。二是细化工作方案。要对照任务和自身实际,科学制定工作方案,落实时限、落实人员、落实责任,确保任务按期按要求完成。工作方案务于5月31日前报市环保办和市工信局。三是迅速动员部署。要不等不靠,立即安排部署,启动石灰环境整治和升级改造工作。四是广泛宣传发动。各乡镇、工业园区要突出主要路段、重点村、石灰企业集中区域,设置不少于5条固定标语,悬挂不少于20条宣传条幅;相关部门要针对本行业整治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造势活动;市电视台、报社要开辟专栏,广泛宣传、跟踪报道,在全市营造强大的舆论声势和整治氛围。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
1、对列入“取缔范围”的石砌式土窑,于2015年6月30日前,由属地乡镇、工业园区牵头,国土、工商、工信、安监、公安、环保、供电等相关部门配合,责令企业依法拆除供电设施,按照“拆除上料和出灰系统、填实浇筑或破坏拆除窑体,恢复地貌”的标准关停取缔。
2、对列入“限期取缔”的铁皮式土窑,于2015年11月30日前,由属地乡镇牵头,国土、工商、工信、安监、公安、环保、供电等相关部门配合,依法责令企业拆除供电设施,按照“拆除窑体、拆除上料和出灰系统,恢复地貌”的标准关停取缔。在此期间,由乡镇、工业园区按照属地原则做好全面监管,确保有序拆除,安全拆除。
3、对于列入“整治和改造提升范围”的石灰企业,由市工信局牵头,乡镇、发改、环保和安监等相关部门配合,组织企业按照环境整治标准,倒排工期,强化监督,确保2015年11月30日前完成整治和改造提升。同时,办理完善相关手续,凡逾期未办理的,不予通过整治验收,按照法定程序停止电力供应,禁止建设和生产。
4、对于“升级技改”的石灰企业,必须于2015年11月30日前,完成项目备案、环评等相关手续和证照的办理,按要求实施升级技改和环境整治。逾期不到位,由相关部门依法注销或收回相关手续和证照,按照法定程序停止电力供应,禁止建设和生产。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1、对于列入“取缔和限期取缔范围”的石灰企业,依法取缔到位后由属地乡镇、工业园区向市工信局提出验收申请,由市工信局在一个月内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验收,验收结果报市环保办登记。
2、对于列入“整治和改造提升范围”的石灰企业,按照标准完成整治和改造提升后,向市工信局提出验收申请,由市工信局在一个月内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验收,通过验收的报市环保办登记,纳入行业主管部门日常监管,正常生产;对未通过环境整治验收或到期不申请验收的企业,按照法定程序停止电力供应,禁止建设和生产。
3、对于“升级技改”的石灰企业,要严格按照项目备案和环评意见及环境、安全整治标准实施建设,按时间要求建成竣工后向市工信局提出验收申请,市工信局在一个月内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验收;通过验收的,报市环保办登记,纳入行业主管部门日常监管,正常生产;对未通过验收或到期不申请验收的企业,按照法定程序停止电力供应,禁止建设和生产。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成立全市石灰产业集中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市政府主管副市长任组长,相关部门主要、主管领导,各乡镇乡镇长、工业园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为成员,统筹推进石灰产业集中整治工作,确保整治活动顺利有序开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局,办公室主任由王瑜同志兼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乡镇、工业园区要高度认识当前环境整治的严峻形势,坚决克服麻痹侥幸心理,增强大局意识,切实履行环境整治属地管理责任,迅速成立专门组织,由党政“一把手”牵总负责,逐级分解落实责任,明确标准和时限,强力推动环境整治活动深入开展,取得实效。
(二)明确职责,合力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专项整治活动的组织、协调、督导、调度;市工信局负责行业管理,牵头组织石灰企业开展环境整治、升级改造,组织石灰企业按程序办理相关证件和手续,负责依据企业审批表受理石灰技改项目备案手续;各乡镇、工业园区负责牵头组织辖区内石砌式土窑和铁皮式土窑的清理取缔,并做好土地复垦或生态恢复,对本乡镇辖区升级改造、总量控制、布局、规模等严格把关审查,并对违法生产和违规建设进行监管;市发改局负责依据企业审批表受理新建企业备案手续;市环保局负责按程序为整治提升类和升级技改石灰企业办理环保相关手续,加强环境执法监管,指导企业开展环境整治;市工商局负责按照方案要求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颁发、注销或吊销;市安监局负责按程序为整治提升类和升级技改石灰企业办理安全相关手续;市国土局负责办理土地相关手续,督促乡镇、企业搞好土地复垦或生态恢复;市供电公司负责石灰行业环境整治停、供电管理,按照规定和要求落实停、供电措施;关于石灰行业环境整治的停、供电措施要严格按照市安委会〔2012〕54号文件执行到位。市公安局负责对阻碍、干扰取缔工作正常进行的,依法进行打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部门要明确分工,协调联动,形成合力,确保分类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稳妥施行,确保稳定。各乡镇、工业园区要吃透精神,把握大局,讲清政策原则标准,注意工作方式方法,积极做好清理取缔业主的思想工作,稳妥有序地推进,确保整治活动顺利开展。凡因专项整治出现信访问题的,一律由所属乡镇、工业园区负责处置及稳控工作,相关部门予以配合。因处置不当造成较大影响,甚至带来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强化纪律,严明责任。此次整治验收坚持“谁审批、谁参与、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对照标准,严格把关,有序验收,绝不允许搞形式、走过场。对改名换姓、虚假整合、骗取手续等弄虚作假的企业,一经查实,立即依法予以清理取缔,并从严从重追究业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