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金融产业扶贫风险防控,规范金融产业扶贫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金融支持扶贫开发的实施意见》(桂政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合浦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供大家参考。
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金融产业扶贫风险防控,规范金融产业扶贫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金融支持扶贫开发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4]33号)、《脱贫攻坚贫困户小额信贷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6]9号)和《合浦县扶贫小额信贷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贷款是指扶贫小额信贷。主要是为了促进贫困户增加收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提高自我发展能力的项目,包括农村特色种养业,乡村旅游业,维修、加工、餐饮等服务业,销售、收购等工商业,以及农村危房改造等项目,满足扶贫对象在发展扶贫产业等方面的资金需求。扶贫小额信贷审贷和管理由农合机构负责,按风险补偿资金规模放大10倍以内作为扶贫小额信贷规模。扶贫小额信贷利率按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是指对全县建档立卡贫困户为发展生产贷款而发生的贷款风险进行补偿的专项资金。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市级财政切块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县级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第四条 根据信用评级和实际需要,对符合贷款条件、有意愿贷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5万元以下、期限3年以内(含3年)的免抵押、免担保、按基准利率财政全额贴息的扶贫小额信用贷款。
第五条 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实行国库管理,封闭运行。
第二章 补偿资金来源及补偿途径
第六条 设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资金规模在500万元以上,资金从自治区财政、市级财政下达资金和县级财政预算资金统筹切块安排。
第七条 当年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结余少于500万元时,由县财政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从各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调剂补足。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由县财政、扶贫部门共同管理,接受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和县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
第九条 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任组长、分管扶贫工作副县长任副组长,财政局、扶贫办、妇联、金融办、人民银行、农信社组成的县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会议按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审核、批准日常管理机构提出的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制度;对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补偿业务进行指导、考核、监督;
2.审议、批准风险补偿资金补偿计划;
3.审议、批准弥补代偿损失方案;
4.审议变更风险补偿资金规模。
第十条 县扶贫办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日常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为:
1.执行批准的年度补偿资金计划,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决议;
2.对领导小组负责,于每年的1月30日前报告上年度工作执行情况及本年度工作计划;
3.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日常管理,建立风险补偿资金台账;
4.提请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弥补损失方案;
5.提请领导小组审议调整风险补偿资金补偿规模;
6.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对风险补偿资金补偿事项进行核准,签署意见后上报农信社审核,县农信社审核、汇总向县扶贫办、财政部门提出补偿申请,扶贫、财政部门审核汇总报县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四章 风险控制、补偿范围、方式、办理流程
第十二条 扶贫小额信贷审贷和管理由县农信社负责并承担相应的小额信贷风险;县、乡(镇)及村(组)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对小额信贷本息的催收面应达到100%,贷款到期回收率达92%(含本数)的,县财政应给以适当的奖励。
第十三条 建档立卡贫困农户贷款因下列原因发生的损失,由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进行补偿:
1.因借款人死亡或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贫困户没有偿还能力并经县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属实的;
2. 小额信贷领导小组认为其它需要进行补偿的。
第十四条 当农信社发放的小额信贷发生损失时,即回收率低于90%(不含本数),且经过县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认定确属无法收回的贷款损失,可使用县级风险补偿资金,由县财政部门按核定损失额的50%给予农信社补助,农信社要补足其应承担的信贷损失并按规定核销相关呆账。
第十五条 农信社申请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需要向县扶贫办提交以下材料:
1.与贫困农户签订的借款合同;
2.借款借据及相关凭证;
3.《贷款催收通知书》以及乡镇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领导小组、村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小组的审核证明。
4.申请补偿资金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以上材料须提交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第十六条 每年第四季度,农信社以书面形式向县扶贫办、财政部门和领导小组提出风险补偿报告,出具未还贷款贫困户名单,按户准备相关资料。县扶贫办、乡镇人民政府、村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小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工作,分别签署相关意见证明。
第十七条 县扶贫办和财政部门在农信社提出申请一个月内完成补偿资金的审核、审批,确认代偿对象和金额,并完成补偿资金的划拨。对农信社违规发放的贷款,财政不予补偿。
第五章 监督与审计
第十八条 县财政局、县扶贫办按照“定向设立、安全运营、透明监督、促进脱贫”的原则加强对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政策真正落实到位。审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进行专项审计;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建立公众举报监督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工作业绩突出、成效显著、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损失及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扶贫办、妇联、农信社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