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宅基地清理发证的实施方案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管理秩序,明晰产权关系,减少矛盾隐患,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乡镇方案】涉县河南店镇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宅基地清理发证实施方案(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关于农村宅基地清理发证的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管理秩序,明晰产权关系,减少矛盾隐患,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土资发【2011】60号、国土资发【2011】17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118号、冀土地确权办【2011】1号文件等上级精神,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时间安排
本次宅基地清理发证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 2015年5月15日—2015年5月22日),召开村“两委”干部参加的土地专项清理发证工作动员会,广泛宣传《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和《土地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周密安排,全面动员和部署。
第二阶段:摸底排查(2015年5月23日— 2015年5月31日),在选定试点村情况下在全镇范围内开展土地清查摸底工作,镇、村配备专职人员进行摸排,做到镇不漏村、村不漏户,并对摸排情况进行及时梳理,汇总、分析,制定工作方案。
第三阶段:清理发证( 2015年6月1日—2015年12月31日),根据摸排情况逐宗进行认真复查,查清权属、界址、面积,对违占户查处到位后按程序给其办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
二、农村宅基地清理和发证
(一)清理发证的范围和对象
1、河南店镇18个行政村范围内违法占用的宅基地(王堡、赤岸、会里、沿头、河一、河二、河三、河四、南庄、茨村、庄上、胡峪、石岗为一类村,立邱、卸甲、石龙、杨庄、岭后为二类村);
2、1988年以前发证但在后来翻建中有超占行为的;
3、1988年至今按批准程序建房未办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的。
(二)违占行为的处理和发证
1、在这次清理之前有合法审批手续,但实占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的,对超占面积进行处罚。实际占用面积超出批准面积但总面积在0.3亩(200m2)以内,且超占土地不影响规划、集体和他人利益的,超占面积按每平方米一类村100元、二类村70元的标准处理后,本户可以为超占部分申请补办宅基地手续和发证。实占面积在0.3亩以上(200m2)的,按上述0.3亩以内处罚标准到位后,超出0.3亩部分,由镇、村责令违占户缴纳每平方米一类村120元、二类村90元的清理罚款后,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标准的面积,待分户建房或现有房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县规定的面积和标准重新进行登记,否则,责令其拆除退地。
2、在这次清理之前村越权批划面积在0.3亩(200m2)以内的,住房确实困难,且所占土地不影响规划、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按越权年限交款,补办用地手续0.2亩(133 m2)。超出0.2亩(133 m2)但总面积在0.3亩(200m2)以内的,超出面积按每平方米一类村100元、二类村70元的标准进行处理后,可以为超出部分申请补办宅基地手续和发证。实占面积在0.3亩(200 m2)以上的,按上述0.3亩以内处罚标准到位后,超过0.3亩部分,由镇、村责令违占户缴纳每平方米一类村120元、二类村90元的清理罚款,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标准的面积,待分户建房或现有房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县规定的面积和标准重新进行登记,否则,责令其拆除退地。
3、擅自抢占宅基地,但本户确实住房困难,且所占用的土地不影响规划,不妨碍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对违占户处以罚款6000元后,按程序报批补办用地手续0.2亩(133 m2)。占用面积超出0.2亩在0.3亩以下的,按每平方米一类村100元、二类村70元的标准进行处理;超过0.3亩部分,由镇、村责令违占户缴纳每平方米一类村120元、二类村90元的清理罚款,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标准的面积,待分户建房或现有房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县规定的面积和标准重新进行登记,否则,责令其拆除退地。
4、在清理违法占地工作中,对积极配合清理工作的违占户在收到镇政府处罚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交清罚款的减免20%,逾期不交的除按标准征收外,镇政府视情况给予违占户相应的处罚,直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
5、对于1988年以后经镇政府处理过的违占户但没有发证的,个户手里的违占处罚票据仍然有效,但需交纳测绘费300元,工本费50元。
6、1988年至今按批准程序建房,没有超占行为和纠纷的,由本户申请办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需交纳测绘费300元,工本费50元。
三、清理发证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解释
1、严重违背村、镇规划,阻碍镇村交通,危害他人利益者,无论违占面积大小,都要责令其拆除。
2、按照本办法处理和处罚后允许补办手续的,违法占地者必须在接受处罚后限定时限内申请补办用地手续,逾期不申请的按新的违法占地处理。
3、农村居民户与户之间因多占、抢占而发生的土地纠纷,对违占土地不予保护,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调解决,明确了四至的,符合本规定中有关条款要求的,可对违占面积进行处罚后,补办手续,否则责令其拆除。
4、村民利用宅基地以外的空闲地建的猪圈、厕所、牲口棚、柴草场、堆粪场等设施,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权为集体,不影响村镇规划和他人利益的可临时使用,但不列入其宅基地范围,不给其办理占地手续。
5、村民利用宅基地以外的空闲地,建车库、小卖部等建筑物的,不影响村镇规划和他人利益的,给予违占户相应的处罚后,可临时使用,否则,必须拆除。
6、农村宅基地使用面积的计算:一般按房屋墙体外缘、院墙墙体处缘丈量计算面积,没有院墙的按批准面积核准占地界线。
7、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补办第二处宅基地的,不予补办(不包括虽有多处宅基地,但总面积不超过县规定标准的)。
子女满20周岁,需分户的可分户使用,分户登记发证,分户以户口簿为准。
8、一宅多户有违占现象的,可查清责任人的,按上述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查不清责任人的,分摊违占面积后,分别按上述有关规定处理。
9、窑和窑顶属独自管理使用而没有他项权利的,宅基地面积中包含窑的面积,除此之外,窑的面积不计入宅基地面积,但在备注中写明窑的有关数字。
10、对未经批准,占而未建的宅基地,不影响村镇规划和他人利益的及时补办用地手续,否则,一律恢复原貌收归村集体。
11、农村宅基地清理罚没收入与管理
(1)宅基地清理罚没票据要使用统一印制的收据,并责成专人管理。
(2)罚没收入除上缴部分外,留村的部分上缴镇财政,专项用于宅基地清理和土地管理工作。
四、严格执法、秉公办事
1、罚没标准和罚没权限必须按照本规定执行,不准借清理之机乱收乱罚。
2、为切实搞好此次清理,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秉公办理、严禁营私舞弊,弄虚作假,否则要严肃处理。
3、在清理工作中,对拒不服从清理工作人员安排,围攻、谩骂、殴打清理工作人员,带头煽动群众闹事的,以及行贿、受贿索贿的,要交由有关部门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