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我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推动政务信息资源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实现部门间业务协同,避免重复建设,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府办办法】防城港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我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推动政务信息资源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实现部门间业务协同,避免重复建设,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我市各级政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能过程中获取和制作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材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部门,是指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和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规范我市各级政务部门信息资源共享工作。
第四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应予以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需求导向,无偿共享。政务部门应当依照其履职需要
提出共享需求,并对其他政务部门的共享需求及时响应。政务部
门应当履行无偿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义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规范管理,统一标准。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进行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工作,坚持“一数一源”、多元校核、动态更新,统筹建设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共享交换体系。
第五条 政务信息资源分为三种类型:内部共享、按需提供、对外开放。
内部共享:政务部门开展业务协同所需,供所有政务部门共
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
按需提供:信息内容敏感,只能按特定权限提供给指定部门
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
对外开放: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可供全社会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
第六条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我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组织、指导、协调工作,组织实施我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重大事项;牵头构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体系和交换共享平台,组织建设并管理我市的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公共基础设施,会同我市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标准或规范,定期对我市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全市各县(市、区)、镇(乡)政府办公室、街道办负责本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组织、协调工作。
其他政务部门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维护、更新、共享和发布工作,确保本部门与防城港市电子政务数据交换共享平台(以下简称交换共享平台)的联通,并按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向交换共享平台提供政务信息资源,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实现业务协同和流程优化。
第二章 数据交换共享平台
第七条 交换共享平台是我市跨部门信息资源共享的主要载体,为我市各政务部门的信息资源共享提供支撑平台。
第八条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信息管理中心按照自治区统一规划,负责本级交换共享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并与自治区级交换共享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县(市、区)级及以下政府不再建设交换共享平台,已有的应当逐步向市级交换共享平台迁移。
第九条 我市同级部门之间的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和业务协同必须通过本级交换共享平台进行,不得自行建设跨部门、跨领域的信息交换共享基础设施,原有跨部门、跨领域信息交换系统应逐步迁移到市本级交换共享平台。部门内部跨层级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由各部门自行建设交换共享平台,或通过自治区、市交换共享平台进行。
第十条 我市各政务部门要按照本级交换共享平台的技术规范要求,部署本部门内部的前置交换系统,确保本部门业务数据与本级交换共享平台实现有效交换和实时更新。对不支持与交换共享平台对接的非涉密信息化项目,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建设。
第三章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
第十一条 防城港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以下简称“资源共享目录”)是实现我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基础,列入《资源共享目录》的政务信息资源按共享分类进行共享。
第十二条 我市资源共享目录按照自治区及我市统一的技术标准,在我市交换共享平台发布。交换共享平台必须提供资源共享目录更新、维护等技术接口供各政务部门调用。
第十三条 我市各政务部门应根据履行职能要求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原则,按照资源共享目录标准要求,编制、审核、维护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汇总形成市本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建立目录更新机制。各县(市、区)、镇(乡)政府办公室、街道办负责本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编制、更新、维护和发布。
第十四条 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对本级信息资源共享目录,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维护和发布,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和整改。
第十五条 市各政务部门、县(市、区)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必须按照资源共享目录标准编制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不编制信息资源共享目录的,除涉密项目外,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建设,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不得安排建设资金,已建项目暂不安排运维资金。
第四章 政务信息资源获取与共享
第十六条 我市各政务部门有义务向其他政务部门无偿提供有效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并有权利根据履职需要,向其他政务部门提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需求。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提供外,我市任何政务部门不得拒绝其他政务部门提出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需求。
第十七条 我市各政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采集有关信息资源,并以数字化形式记录和存储;非数字化信息资源应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开展资源数字化改造。各政务部门应建立本部门信息资源收集、资源共享目录编制规范和程序,确保采集的信息资源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各部门在采集信息资源时,应当遵循“一数一源”原则,不得重复采集资源共享目录发布的政务信息资源。
第十八条 凡是列入资源共享目录的信息资源,政务部门必须以数字化形式,在我市交换共享平台上提供信息资源访问接口和接口规范说明书。各政务部门应充分利用共享信息,凡是能够通过交换共享平台获取的信息,各政务部门原则上不得要求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重复提交,凡是能够通过交换共享平台进行核验和对比的信息,不得要求其他部门重复提供。
第十九条 对按需提供类政务信息资源,由资源需求方提出共享申请,说明共享用途、使用范围和申请数据项内容,以书面形式或通过市政府电子政务系统送资源提供方审核。资源提供方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给予需求方明确答复,如同意申请,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需求方提供所申请的信息资源;如资源需求方对资源提供方的答复或所提供的信息资源持有异议,可以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在需求方提出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资源需求方和提供方,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条 我市各部门应当建立本部门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更新机制,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对本部门提供的政务信息资源数据进行动态管理,在数据产生或变更之后5个工作日内更新到我市交换共享平台。
第二十一条 建立疑议、错误信息快速校核机制,使用部门对获取的共享信息有疑议或发现明显错误的,应及时反馈给资源提供部门予以校核。校核期间,办理业务涉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如已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材料,受理部门应照常办理,不得拒绝、推诿或要求办事人办理信息更正手续。
第二十二条 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资源使用部门应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依法依规使用共享信息,并加强共享信息使用全过程管理。
第二十三条 我市的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等基础信息资源,由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所规定和已下达建设任务的承接部门负责建设和收集整理,自行调整相应数据格式和接口,主动通过市本级交换共享平台予以共享和交换。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 我市各政务部门获取的内部共享、按需提供类信息资源仅限于我市各政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使用,如需对外提供或发布,应当向资源提供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对外提供或发布,并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备。
各政务部门未经资源提供方授权,不得将获取的共享资源挪作他用,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形式用于社会有偿服务或其他商业用途,不得滥用、非授权使用、未经许可的扩散以及泄露所获取的共享信息资源。因使用不当造成信息泄露安全问题的,依法追究信息使用部门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政务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资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共享信息的保密审查和风险防范工作,切实完善安全技术保障体系,确保共享信息安全。出现信息泄露安全问题应及时向同级信息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同级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妥善处置和整改。
第二十六条 各政务部门提供的政务信息资源,应当事先经过本部门的保密审查。
第二十七条 交换共享平台应当严格执行信息网络安全和保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应急处理和异地容灾机制,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提供身份认证、授权管理、责任认定等安全管理服务,对数据进行授权管理,防止越权读写数据,确保数据来源和流向可追溯。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绩效考评工作,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编制、共享、更新等工作纳入全市电子政务绩效考评范围。
第二十九条 我市各级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把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作为规划和安排政务部门信息化建设项目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相关工作的活动经费纳入部门年度预算,并给予优先安排。对无正当理由,不按照本规定参与信息资源共享的部门,暂停安排新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和拨付已建信息化项目的系统运行维护费用。
第三十条 各政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书面通报,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提请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按照要求编制或更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的,不按照规定将本部门资源共享目录和掌握的政务信息资源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的;
(二)未按照规定随意采集政务信息资源,扩大信息采集范围,造成重复采集,增加社会成本,给社会公众增加负担的;
(三)故意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全面的政务资源目录和政务信息资源的;
(四)未按照规定时限发布、更新本部门资源共享目录和政务信息资源的;
(五)对获取的共享信息资源管理失控,致使出现信息资源被滥用、非授权使用、未经许可的扩散以及泄漏的;
(六)未按照规定,擅自将获取的共享政务信息资源用于本部门依法履行职责需要以外的,或擅自转让给第三方,或利用共享信息资源开展盈利活动的;
(七)对监督检查机关责令整改的问题,拒不整改的;
(八)未制定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安全管理制度的;
(九)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各政务部门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国家、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