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经费管理办法为规范防城港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兼职法律顾问报酬支付行为,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服务政府决策、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中的作用,根据《防城港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规定》,结合实际,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制办法】防城港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经费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经费管理办法
为规范防城港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兼职法律顾问报酬支付行为,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服务政府决策、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中的作用,根据《防城港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聘请的兼职法律顾问报酬支付坚持按劳分配、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二条 兼职法律顾问报酬标准以人民币(元)作为结算和支付单位。
第三条 兼职法律顾问在接受工作任务后,不能按期完成或者中断咨询服务的,不支付报酬。
第四条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受邀参与下列事项之一的,按每人每件次800元支付报酬:
(一)参与防城港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调研、起草、征求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论证等程序,并出具法律意见建议的;
(二)参与防城港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建议的;
(三)参与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合同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建议的;
(四)参与政府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并出具法律意见建议的。
第五条 对参与政府其他行政事务处理,并出具法律意见建议的兼职法律顾问,按每人每件次600元支付报酬。
第六条 对受邀参与防城港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案卷评查的兼职法律顾问,按每人每天600元标准支付报酬。
第七条 对受邀出席防城港市人民政府会议的兼职法律顾问,按每人每次600元标准支付报酬。
第八条 对受邀进行专题讲座、授课的兼职法律顾问,按《防城港市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规定标准支付报酬。
第九条 兼职法律顾问差旅费按《防城港市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正处级干部标准执行。
第十条 承接案件代理、特定项目论证等需专门授权委托事项的报酬参照社会同类法律事务收费标准,结合委托事项情况与兼职法律顾问进行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兼职法律顾问报酬由防城港市法制办公室于每年12月10日前根据兼职法律顾问实际提供服务情况统一支付。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防城港市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