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适应新时期农业农村发展需要,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业方案】防城港市培育发展家庭农场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适应新时期农业农村发展需要,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桂政办发〔2015〕1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家庭农场是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组织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适度规模的种植、养殖产业为劳动对象,从事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生产经营,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自负盈亏和科学管理的现代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家庭农场,有利于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劳动生产率;有利于加快城镇化建设,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有利于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有利于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树立农产品品牌意识;有利于加强土地集约利用,防止耕地“非粮化”和“非农化”,实现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革创新农村经营体制为导向,着力培育发展家庭农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为引领适度规模经营、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提供体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家庭农场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的基础上,结合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积极稳妥推进,不改变农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农业用途,有效防止农业产业空心化、农村土地非农化、农民老龄兼业化。
2.坚持独立自主经营。发展家庭农场,必须充分尊重经营户的意愿,政府应通过宣传发动、政策扶持等方式,引导经营户兴办家庭农场。家庭农场以家庭为主体,主要依靠家庭劳动力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并以家庭为单位进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市场经营主体法律责任。
3.坚持适度规模经营。家庭农场的土地规模、产业规模、经营规模等,要与本地地形地貌自然气候资源、农业综合生产条件、农场经营者的劳动生产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4.坚持以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为依托。家庭农场要以产业为基础、市场为导向,围绕我市粮食、甘蔗、蔬菜、柑橘、火龙果、中药材、速丰林、金花茶、八角、玉桂、坚果、畜禽、优势水产品、农业生态旅游等主导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等农业基础产业和特色产业的规划布局,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有序推进发展。
5.坚持以增加农民收入为宗旨。通过完善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加大农业科技投入,提升农业设施装备水平和机械化程度,增强生产经营管理水平,提高农产品附加值来增加经营家庭农场农户收入,实现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的目的。
(三)主要目标。
力争通过5年努力,全市家庭农场数量大幅增加、质量不断提升、效益明显提高,农业生产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信息化、科技化、社会化程度明显提升。从2016年起,每个乡(镇、街道办)每年发展家庭农场3至5家。到2020年,全市注册登记成立家庭农场达到600家左右,力争突破700家。按行业划分,每年发展农作物种植业类家庭农场20家、林业类家庭农场20家、水产畜牧养殖业类家庭农场30家、种养加工综合类家庭农场(以主导产业所占比重进行归类)10—20家。
(四)建设标准。
1.基本建设标准。
(1)以家庭经营为主。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家庭农场的主要劳动力以家庭成员为主,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季节性雇工不受此限制)。
(2)有一定经营规模。
①种植业家庭农场。经营自有承包土地为主,耕地面积在30亩以上。通过土地流转方式依法取得其他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的,经营权应保持相对稳定,流转年限原则上应在5年以上。资金和人工投入大、产品价值高、经营需求精细的生产项目,耕地面积规模可适当减少。
②从事造林、营林(包括利用林地从事林业种养业)等涉林经营活动为主的家庭农场,经营林地面积达150亩以上,林地承包或流转年限在15年以上。
③经营畜禽水产类的家庭农场,规模要求符合以下标准之一:存栏母猪50头以上;年出栏肉猪500头以上;存栏奶牛50头以上;年存、出栏肉牛50头以上;年存、出栏肉羊300只以上;年出栏肉兔5000只以上;存笼蛋鸡1万羽以上;年出栏肉禽(鸡鸭鹅)1万羽以上;标准鱼塘20亩以上或网箱养殖200平方米以上,养鱼年产量1万公斤以上;标准虾塘20亩以上,养虾年产量0.8万公斤以上。其它特色养殖类的家庭农场年产值原则上应在20万元以上。
④种养加工综合类的家庭农场,经营土地面积、年出栏(产量)可适当放宽,综合认定。既要有一定的经营规模,更要符合家庭农场的其他基本特征,注重效率、效益和总收入。综合类家庭农场的年产值原则上应在20万元以上。
(3)以农业收入为主。家庭人员的主要职业是农业,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于农业收入。农业(含加工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
(4)实行集约化生产。家庭农场经营者要接受过农业技能培训;制订有农场生产标准,实行标准化生产;有比较完整的生产记录、财务收支记录;应用先进生产技术,推广应用新品种,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应比小规模农户有明显提高,对周边农户具有明显示范带动效应。
(5)有必要设备设施。家庭农场有办公场所、办公桌椅、档案管理等设施;种植型家庭农场需具备基本的生产农机具,机械化操作水平较高,畜牧型家庭农场需具备完善的粪污处理设施。
2.形式建设要件
县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引导具备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成立家庭农场。经登记注册取得市场主体资格的家庭农场,要主动到所在县级农业(农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农业(农经)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有关情况呈报市级农业(农经)行政主管部门。经备案的家庭农场列入各级农业部门家庭农场名录和重点指导服务对象,作为财政资金扶持的重要依据。
三、工作重点
(一)规范登记管理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资源优势,依托优势产业带、产业基地和特色产品,广泛动员,支持、鼓励、引导种养专业大户、大中专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复退军人、农民企业家等创办家庭农场。工商部门要对具备登记条件创办家庭农场的农业经营主体开辟绿色通道,给予登记注册,依法免收注册登记相关费用,配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家庭农场工商登记信息的数据共享工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家庭农场档案,对家庭农场经营者资格、劳动力结构、收入构成、经营规模、管理水平进行记录、备案,实行动态管理。
牵头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责任单位:市农机局、市扶贫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开展示范性创建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现代农业发展要求和家庭农场建设特点,积极开展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活动,引导家庭农场注册商标,进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质量认证,指导家庭农场制订农场生产标准,建立生产记录、财务收支记录制度,进行规范财务核算。
牵头责任单位: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农机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扶贫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加大扶持力度
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支持家庭农场发展,把示范性家庭农场纳入参与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等扶持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复退军人等创办家庭农场或到家庭农场工作的,要给予优先扶持。家庭农场按照政策规定享受农机购置补贴。
牵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农机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扶贫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引导土地规模流转
逐步建立市、县、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有效提供农村承包土地流转供求信息、合同指导、价格协调、纠纷调解等服务,引导农村承包土地依法、自愿、有偿、有序地向家庭农场流转。引导和鼓励家庭农场经营者通过实物计租货币结算、租金动态调整、土地经营权入股保底分红等利益分配方式,稳定土地流转关系,形成适度的土地经营规模。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尊重和维护农户与家庭农场的合法权益。
牵头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责任单位:市农机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扶贫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加强从业人员培训
按照“分级负责、注重实效”的原则,将家庭农场人才培养纳入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范围,研究制定中长期培养计划,举办家庭农场经营管理、职业技能、实用技术普及等专业培训班,分期分批培训家庭农场负责人及从业人员或有意向创办家庭农场的人员,培育一批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新型农场主,全面提升家庭农场从业人员素质。建立完善农业职业教育制度,鼓励家庭农场经营者通过多种形式参加中高等职业教育提高学历层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农民技术职称。
牵头责任单位: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农机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扶贫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落实优惠扶持政策
1.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申报实施农业产业化、农业综合开发、农业科技入户、农技推广、农业标准化等涉农项目。
牵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农机局、市工信委、市扶贫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支持鼓励家庭农场参加农业保险和农业担保,并享受保险保费补贴等优惠政策,探索开展大型农用生产设施设备抵押、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抵(质)押、动产质押、仓单和应收账款质押等新型贷款,开展家庭农场互助合作保险和家庭农场综合性保险等业务。
牵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银监分局、人民银行防城港市中心支行、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农机局、市扶贫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家庭农场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三品一标”的申报认证和注册商标,建立完善农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不断提升产品质量。
牵头责任单位: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农机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政策,家庭农场生产设施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要根据土地利用规划择优安排。
牵头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农机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 贯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经登记注册成立的家庭农场,其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家庭农场拖拉机不征车船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取得的收入依法免征营业税。
牵头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市国税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工商局、市农机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扶贫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6.支持鼓励家庭农场经营者牵头组建或加入农民合作社,促进家庭农场的联合。积极推动家庭农场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探索构建“经营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的“四位一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体系,努力提高全市农业组织化程度。
牵头责任单位: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农机局、市扶贫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7.支持鼓励各类公益性和经营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把家庭农场作为重要服务对象,提供优良品种引进、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加工贮藏、质量检测检验、农资供应、资产评估和市场营销等服务。支持鼓励家庭农场利用自身技术、机械、信息和营销等优势为周边农户提供服务,发挥示范带动效应。引导和鼓励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面向家庭农场的代耕代种代收、病虫害统防统治、肥料统配统施、集中育苗育秧、灌溉排水、贮藏保鲜加工等经营性社会化服务。
牵头责任单位: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供销社;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农机局、市扶贫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工作纳入作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工作的重要部分,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各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家庭农场培育发展有关业务指导、扶持服务、监督工作。工商、农业、林业、水产畜牧兽医、农机等部门要建立数据定期交流制度,共享家庭农场登记信息。各县(市、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发展规划和工作方案,落实扶持政策和工作措施,营造良好氛围,促进家庭农场又好又快发展。
(二)强化指导服务。发展家庭农场,是一项长期而系统的工作。要杜绝形式主义,防止一哄而上,防止片面追求数量和规模。要因地制宜,有序推进,务求实效。工商部门要认真做好家庭农场的登记注册服务,建立家庭农场登记服务的绿色通道。农业部门要牵头制定家庭农场扶持办法,组织开展示范性家庭农场评定,加强监测管理,建立家庭农场档案,完善家庭农场统计管理体系。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和现场会、经验交流会、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大力宣传扶持发展家庭农场的相关政策和发展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好典型,为家庭农场发展营造良好氛围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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