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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方案】港口区化妆品“颜色行动”工作方案(全文)

时间:2023-05-28 17:35:04 来源:网友投稿

化妆品“颜色行动”工作方案针对社会反映的热点问题,为整顿和规范港口区化妆品经营秩序,根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颜色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在港口区范围内以大中型美发场所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食药方案】港口区化妆品“颜色行动”工作方案(全文),供大家参考。

【食药方案】港口区化妆品“颜色行动”工作方案(全文)


化妆品“颜色行动”工作方案


针对社会反映的热点问题,为整顿和规范港口区化妆品经营秩序,根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颜色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在港口区范围内以大中型美发场所为重点,开展代号为“颜色行动”的染发类化妆品专项整治行动,并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四个最严”的要求,紧紧围绕保障人民群众消费安全,进一步加强港口区化妆品经营环节监管,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查处染发类化妆品违法经营使用行为,严厉打击违法使用禁、限用物质行为。严格进货查验和产品质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提升化妆品经营使用企业法律意识,提高行业守法经营诚信水平,进一步规范港口区化妆品经营市场秩序。

二、检查对象和范围

以中大型美发场所等经营主体和染发类化妆品为重点,各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完成辖区内美发场所监督检查,港口区共完成5家重点美发场所监督检查任务。检查范围包括商场、超市、批发部和专卖店。

三、重点检查内容

对化妆品经营使用企业(个体户)染发类化妆品的产品合法性、产品标签、台账管理和产品质量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染发类化妆品相关监督执法参考,见附件1

具体内容如下:

1、严查经营“三无”染发类化妆品行为。查处经营无产品名称、无生产企业和无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三无”化妆品,严查染发类化妆品的合法性,规范染发类化妆品经营行为。查处经营无中文标签、无批准文号和无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合格证书等“三无”进口的染发类化妆品。

根据国家总局2016年度化妆品生产许可换发证公告,产品生产日期在201711日后的,应查询国家总局化妆品生产许可信息管理系统是否有产品标示生产企业名称。凡是在国家总局化妆品生产许可信息管理系统没有查询到产品标示生产企业名称的,一律按无证生产化妆品进行查处。

2、规范染发类化妆品经营管理行为。督导经营使用企业(个体户)落实《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规范索证索票行为。督导经营使用企业(个体户)索取和完善产品供应商及产品资料,索取有效营业执照和特殊用途(进口)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并对相关资料建档留存备查。督导经营使用企业(个体户)建立健全化妆品台帐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台帐记录,对来往票据建档留存备查。

3、严查染发类化妆品标识标签。核查产品标签内容是否齐全。严查无批准文号(备案号)而宣称染发功效的化妆品。严查化妆品标签违法宣称“药妆”、“医学护肤品”,以及 标示具有功能主治、适应症或者明示治疗功能或药用疗效等内容 的化妆品。

4、严查经营使用假劣化妆品行为。严厉查处冒用盗用卫生许可证号和批准文号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染发类化妆品批准文号(备案号)的监督检查力度,核实批准文号(备案号)的有效性(染发类化妆品的行政许可批准文号是按颜色区分的,一个批准文号只对应一种颜色的染发产品),严厉查处冒用盗用批准文号(备案号)的染发类化妆品。加大产品标示生产日期检查力度,查处经营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和保质期限染发类化妆品,杜绝美发场所经营使用过期变质化妆品的行为。规范美发场所化妆品仓储行为,确保化妆品质量安全。

5、严查自制染发类化妆品违法行为。重点监督检查美发场所经营使用的染发类化妆品,仔细核实原包装产品,查明产品来源 等相关合法证明资料。严密核对大包装规格化妆品生产日期,杜绝超期使用过期变质化妆品。规范大包装规格等非一次性化妆品经营,严厉查处美发场所自制化妆品行为。

6、开展染发类化妆品专项监督抽检。结合年度广西化妆品监督抽检计划,开展染发类化妆品的监督抽检,港口区2017年完成监督抽检染发类化妆品 4 批次。

四、时间安排

(一)组织准备阶段(20173月至4月)。局本级结合实际,制定港口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摸底排查,初步建立辖区美发场所等经营主体信息档案,确定辖区内重点检查对象名单,明确职责分工。

(二)监督检查阶段(20175月至8月)。各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组织执法人员按方案要求对本辖区染发类化妆品经营使用企业(个体工商户)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落实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任务,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督导经营单位限期完成整改,规范美发场所经营化妆品行为。局稽查执法大队、药械保化股根据需要加强镇街所执法力量,严厉查处各类违法经营化妆品行为。局、所共同完成产品专项监督抽检抽样任务。

(三)迎接上级督查阶段(20179月至10月)。期间市局将组织监督抽查组,对港口区开展染发类化妆品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局药械保化股要会同执法大队和基层所收集整理资料,做好迎检准备。

(四)总结提高阶段(201710月至11月)。对专项监督抽检不合格涉及的经营主体,及时开展后处置予以查处。局药械保化股牵头会同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总结专项行动工作经验和做法,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监管工作建议和意见,探索建立染发类化妆品监管有效工作机制,并将相关材料及时上报市局。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监管职责,强化责任意识2017年染发类化妆品专项整治列入年度工作绩效考核指标,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照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抓好工作落实。要提高监管责任意识,落实具体执法人员,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责任,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二)严格履行职责,查处违法产品。各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时,应做好监督检查记录(附件2)。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化妆品,要及时采取没收、销毁等有效监管措施。依法依规查处,严厉打击经营“三无”、假劣等违法化妆品,该立案的要会同局稽查执法大队及时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监督与指导并重,以规范为目的。开展专项整治同时,要积极引导经营主体自查和整改。督导经营主体落实索票索证和进货台账制度,规范进货渠道和进货票据管理,提升化妆品质量管理水平,规范化妆品经营行为。

(四)积极宣传教育,提高企业自律。加大“颜色行动”的宣传力度,提升行政执法的影响力和威慑力。对经营主体发放化妆品监管告知书(附件3),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化妆品法律法规和化妆品安全知识,组织辖区经营主体签订化妆品经营使用质量安全承诺书(附件4),加强经营主体法律责任意识,提升诚信经营意识水平,推动化妆品经营行业诚信建设。

(五)按时完成工作,做好信息报送。按时落实完成专项监督检查各项工作任务,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以电子版和纸质版的形式向局药械保化股报送以下工作材料:

2017425日前,报送所在镇、街重点检查美发场所名单。

20171110日前,各食药监所报送本辖区年度染发类化 妆品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和专项整治信息汇总表(附件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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