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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办法】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管理办法

时间:2023-05-28 17:40:11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管理办法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对口各单位,区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高我区医疗救助水平,解决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加快实现城乡困难群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办法】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民政办法】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管理办法



关于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管理办法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对口各单位,区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高我区医疗救助水平,解决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加快实现城乡困难群众“病有所医”的目标,以实际行动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根据国家、省、市医疗救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对象和范围

医疗救助对象是指持有丛台区常住户口,因患病难以自负医疗费用且家庭贫困的人员,包括: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低收入家庭(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1.5倍)因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而又无自救能力的成员;

(四)因病致贫家庭, 家庭月人均收入虽高于低保标准1.5倍,因患大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而又无自救能力的城乡居民家庭成员;

(五)经区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因患病造成特殊困难,需要救助的人员。

二、救助对象因下列行为产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救助

(一)吸毒、卖淫、嫖娼、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酗酒、自残、自杀等导致的非正常疾病;

(三)医疗美容、保健性质理疗;

(四)不能按照民政部门规定提供相关材料,或者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不予报销(补偿)的医疗费用。

三、救助方式和标准

城乡医疗救助采取住院救助、门诊救助、资助参保参合相结合的救助方式。

(一)住院救助

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救助对象患病住院的,其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补偿)、医疗机构减免后,对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个人负担部分,凭相关结算单据,由区民政局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救助。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的救助。城乡低保家庭成员患病的, 对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个人负担部分给予70%救助,年累计救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000元。

2.特困供养人员的救助。特困供养人员患病的, 对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个人负担部分给予100%救助,年累计救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000元。

3.低收入家庭成员的救助。因患病办理病退的低收入家庭成员,退出低保2年内的住院费用,对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个人负担部分给予70%救助, 年累计救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5000元。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经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补偿赔付后, 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个人负担部分超过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超出部分给予70%救助, 年累计救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00元。其他低收家庭成员患病, 对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个人负担部分年度内累计超过20000元的,对超出部分给予30%以下救助,年累计救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00元。

4.因病致贫家庭成员的救助。对患有重大疾病及其他疾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家庭,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个人,负担部分年度累计5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临时医疗救助20005000元。

5.经区民政部门研究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的救助,按区民政部门确定的意见执行。

6.未参加医疗保险人员的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应积极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于因各种原因未能参加医疗保险,住院费用年度内累计超过20000元的,对超出部分给予20%以下救助,年累计救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00元。

(二)门诊救助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的救助。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因患慢性病、特殊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在享受医保中心慢性病、特殊病、重特大疾病门诊待遇后,凭医保中心报销单据等相关票据,对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给予70%救助,年累计救助额度不超过10000元。

2.特困供养人员的救助。特困供养人员因患慢性病、特殊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在享受医保中心慢性病、特殊病、重特大疾病门诊待遇后,凭医保中心报销单据等相关票据,对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给予100%救助,年累计救助额度不超过10000元。

3.低收入家庭成员的救助。因患病办理病退的低收入家庭成员,退出低保2年内的,患慢性病、特殊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对在享受医保中心慢性病、特殊病、重特大疾病门诊待遇后,凭医保中心报销单据等相关票据,对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给予70%救助,年累计救助额度不超过10000元。

对其他低收入家庭成员中,因患慢性病、特殊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人员,在享受医保中心慢性病、特殊病、重特大疾病门诊待遇后,凭医保中心报销单据等相关票据,对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个人负担部分超过5000元的,对超出部分按30%以下的比例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额度不超过5000元。

(三)资助参保参合

对于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区政府按规定比例全部或部分资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

四、救助程序

1.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及因病退退出低保2年内的低收入家庭,凭户口簿、低保金领取证、五保证、医院诊断书、医疗费单据、医保中心报销凭证等相关手续,在区医疗救助中心办理救助手续。每周一至周四受理,经审核后,每周五发放医疗救助金。

2.其他低收入家庭、因病致贫居民家庭的医疗救助,以家庭为单位在所在社区居委会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并如实提供当年度病情诊断书、医疗费用单据、必要的病历材料以及经相关医疗机构报销结算后的原始单据,提供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本年度救助上一年度医疗费用,跨年度的不予救助)。由所在社区居委会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社区居委会盖章并签署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逐项审核,并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报送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有关材料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核实,并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对不符合条件的,注明原因并退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资金筹集

1.上级拨付的医疗救助专项资金。

2.区财政按上级规定的标准列入当年预算。

3.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的资金。

4.按规定可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二)资金管理

区财政局要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设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账,筹集的医疗救助资金全部纳入财政社保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年终结余可以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资金累计结余一般不超过当年筹集资金总额的15%

(三)资金支付

对救助对象个人的救助资金原则上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减少现金支出。为方便困难家庭,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也可以由区医疗救助中心现金发放。

六、救助资金的监督

(一)区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检查和审计。

(二)从事医疗救助管理工作的人员,在工作中有贪污、挪用、扣压医疗救助资金的,视情节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三)救助对象以隐瞒、造假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金的,一经发现,审批机关应给予批评教育,并追回其冒领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七、执行日期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丛台区低保家庭医疗救助分类管理办法(试行)》(丛政〔20095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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