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审核人员配备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民宗局法制机构建设、规范法制审核人员行为,积极有效开展内部执法审核工作,确保依法行政,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民宗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法制审核人员,是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宗办法】邯山区民宗局法制审核人员配备办法【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法制审核人员配备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宗局法制机构建设、规范法制审核人员行为,积极有效开展内部执法审核工作,确保依法行政,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民宗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法制审核人员,是指局法制审核科室中履行执法监督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 法制审核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热爱法制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责任心强;
(二)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熟悉行政执法的相关法律法规,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取得《行政执法证》;
(四)法律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经法制员培训,考试、考核合格的。
第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制审核员:
(一)违反有关规定受到行政处分的;
(二)因违法行政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未满两年的;
(三)其他不适合担任法制审核员的。
第五条 法制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学习、宣传法律法规,协助组织本单位执法人员的法制培训;
(二)落实上级机关执法监督制度,协助本单位建立、完善相关的执法监督制度;
(三)对本单位制定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文件材料进行事前合法性审查;
(四)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五)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核审、初审和审查;
(六)对本条所列(三)、(四)、(五)项以外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和监督;
(七)对行政处罚案件的执行进行监督;
(八)组织、协调、参与有关行政复议的答复以及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
(九)对办结案件的立卷工作进行监督;
(十)法制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法制审核员履行职责时对本单位行政领导负责,业务工作接受上级法制机构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