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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办法】峰峰矿区个人建房管理办法暂行【精选推荐】

时间:2023-05-28 17:55:02 来源:网友投稿

个人建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城乡范围内个人建房的管理,改善村(居)民生活居住条件,加快推进城市化和城乡统筹发展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邯郸市城乡规划条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办法】峰峰矿区个人建房管理办法暂行【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住建办法】峰峰矿区个人建房管理办法暂行【精选推荐】



个人建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城乡范围内个人建房的管理,改善村(居)民生活居住条件,加快推进城市化和城乡统筹发展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邯郸市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实施管理的范围为峰峰矿区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村庄和社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建房,是指峰峰矿区范围内城乡居民、村民在其持有的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宅基地相关批准文件所确定的土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供本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住房(包括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建设活动。

第四条 峰峰矿区城乡范围内的所有个人建房必须服从规划建设管理,遵守城乡规划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五条 邯郸市城乡规划局峰峰分局负责全区个人建房管理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负责本级人民政府镇村规划、个人建房审查、备案等建设活动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城镇建设管理执法人员由区政府法制办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办理执法证。

第六条 城乡的个人建房实行分区管理

(一)禁止建设区

1、城市规划道路控制范围内;

2、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100米范围内;

3、现有城市主干道控制范围内;

4、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所划定的禁止建设范围、城市绿化用地、河湖保护用地、公路、铁路以及有关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禁止建设区;

5、列入旧城改造范围内的村庄。

6、区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指定的其他范围内。

上述地区除危房维修外,禁止进行个人建房:

(二)限制建设区

临水镇、彭城镇、峰峰镇、滏阳街道办全域为限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内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危房的,可以原尺寸翻建。其余禁止建设。

第七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乡镇、村庄规划,不得超出原有宅基地四至范围,不得妨碍相邻权利人利益,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向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申请备案的一般程序:

(一)个人建房者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村委会提出个人建房申请

1、书面申请书

2、《峰峰矿区城乡个人翻(扩)建房屋备案表》申报表一式二份;

3、户主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4、现有房屋的产权证书、土地权属证书;

5、拟建住宅平面、立面、剖面设计图纸;

6、四邻房屋产权人同意建设的书面协议;

7、规划管理要求指定的其他图件。

四邻如无正当理由而拒绝签字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结合村委会在查明情况后可以受理建房备案申请。

各村委会负责本村内个人建房的受理、初审工作。村委会接到个人建房申请后,应当对申请建房户所提供资料、现实情况等进行审核并在公告栏公布,公布期限为15日。公布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委会应当在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并将个人建房的申请材料报送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审核。

(二)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应当在收到个人建房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应对申请人的现居住房屋用地情况、家庭成员居住情况和拟建住宅的位置、用地面积以及房屋的层数、高度等进行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审核备案。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将书面答复送达建房申请人。

城乡社区居民个人建房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第八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上,申请新宅基地建设住宅的,按《邯郸市城乡规划条例》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申请个人建房的,必须实事求是申报情况,按规定提供各种证明材料,如弄虚作假或不按程序审批的,则备案登记无效。

第十条 个人建房必须符合城镇(乡)规划、村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不得擅自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公共设施用地、邻里通道,并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十一条 个人建房如涉及到公共设施、名木古树、历史风貌建筑、相邻房屋安全电线电缆及相关隐蔽工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核实并经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同意后,报送邯郸市城乡规划局峰峰分局审核。

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范围内个人建房应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一)翻建平房,房屋高度不超过4米;原则上要求个人建房不超过二层,房屋高度不超过7米。

新建房屋后墙可以开窗,但窗台距本主室内地面高度不低于1.8米。

以上房屋高度是指:新建房屋后墙室外自然地坪到屋顶最高处的距离。

(二)屋顶排水朝向本院的,房后可以不留滴水地;双向或者多向排水的,滴水地应在本主地界内;

(三)房屋的挑廊、阳台、楼梯、台阶以及其他房屋凸出部分必须在本主地界内。

退地界距离和相邻建筑间距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技术规定执行。

禁止随意填土抬高地基。如地势低洼确需抬高地基的,在征得四邻及村委会同意后,允许将室外地坪抬高。

(四)城区内的临水镇、彭城镇、峰峰镇、滏阳街道办所辖村庄个人建房同时应执行以下规定:

1、由临水镇、彭城镇、峰峰镇、滏阳街道办分别负责,根据所辖村庄地理位置、环境确定各个村庄整体建设风貌和单体建筑风格。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并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及区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区政府审定。

2、所属范围内的村民个人建房必须符合村庄整体建设风貌,按照确定的单体建筑风格建设。

3、未确定村庄整体建设风貌和单体建筑风格的村庄,严禁建设。

第十三条 个人建房者在施工期间不得擅自改变已备案的房屋位置、尺寸、高度、结构等,确需改变的,应当向有关部门申请变更或者重新报批备案。

第十四条 个人建房开工前,应当申请验线,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组织相关部门现场复核。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步的施工建设。

第十五条 个人建房工程竣工后,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组织现场验收。对验收合格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验收负责人应当在备案表上签字认可;对验收不合格的,责令个人建房者限期改正。

第十六条 个人建房者在完成备案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开工建设。确需延迟开工日期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备案登记自行失效。

备案证件延期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七条 对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禁止进行个人建房的地区,如原私有住房因年久失修或破旧不利居住,要求进行房屋维修的,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确属危房。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结合邯郸市城乡规划局峰峰分局实地踏勘,情况属实的,同意按照原位置、原面积、原高度、原结构进行维修,并拍照取证,留存归档,作为规划监察、验收的依据。

个人建房者应当持备案表向房产管理部门申办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个人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依法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第十九条 对未备案的个人居住用房进行翻建、改建、扩建的,或者未按备案核准的要求擅自改变个人建房的位置、高度、面积进行建设的,均属违章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条 个人建房者修建围墙等附属设施或其他构筑物不得占用公用通道或妨碍公共交通,否则将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一条 由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负责日常巡查工作。对拒绝、阻碍有关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区有关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村委会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索贿受贿、弄虚作假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个人建房另有详细规定且不违背本办法的从其规定进行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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