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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松原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3-05-28 17:55:04 来源:网友投稿

松原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强化政府建设资金合理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政府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松原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松原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松原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强化政府建设资金合理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吉林省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

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是指由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政府债券等安排的财政资金和由政府主导的市场化融资平台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从金融机构、投资公司等获得的融资资金。

第三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监管由市财政局负责,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融资平台资金等。财政部门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评审,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及时掌握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项目进展情况;审计、监察、金融监管机构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资金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加强资金管理,提高投资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市发改委及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对项目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进行审批;市发改委、大项目服务中心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汇总、调度等综合性管理工作,向市政府报告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安排情况。

第五条  建设单位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负主体责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政府性投资项目要严格按照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和合同制要求进行管理,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的有关程序。

项目主管部门和发改、住建、国土资源、规划、安监、环保和消防等监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建立政府性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按照上级有关办法要求,市发改委负责组织开展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的建立及相关工作,相关部门积极配合,不断改善投资管理和决策水平,全方位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第二章  政府财政资金投资管理

第七条  政府财政资金投资项目实行计划管理,按照“轻重缓急,量入为出”的原则安排资金。由发改委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年初编制政府性投资年度项目计划及项目资金预算。单个投资项目必须编制资金预算,详细注明资金需求量和资金来源,资金未落实或未明确的项目,不得列入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

市发改委负责汇总已完成可研审批的本级行业主管部门的申报项目,会同财政部门确定项目计划,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重大投资项目计划,需经市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

第八条  年度项目计划经政府批准后,市发改委及时下达计划,项目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项目计划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由申报单位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后向市发改委申报调整计划,市发改委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调整计划,市财政部门对项目资金预算予以相应调整。

第九条  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应急工程,经市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市财政部门采取调整预算或在下年度安排支出预算的方式落实资金。

第十条  财政部门是政府财政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监督管理。负责工程概、预、决(结)算的审查,参与项目资金审批、招投标、政府采购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十一条  政府财政投资项目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市财政和建设主管部门根据计划及确定的单项工程预算,按项目进度拨付工程款,并按一定比例预留工程尾款。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其资金拨付程序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办理。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需要变更设计的,建设单位和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设计单位和工程造价、监理等机构研究确定,形成工程变更意见并附相关资料,经相关部门审批,作为追加项目投资的依据。

第三章  市场化融资平台资金投资管理

第十三条  政府主导的市场化融资平台资金管理,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明晰权责、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注重效益”的基本原则,实现“自求平衡、滚动发展、良性循环”的目标。

第十四条  各部门提出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同意使用融资资金的项目计划,并制定具有合规性、必要性、可行性的融资投资项目建议书,由发改委组织立项审批;发改委批准立项的融资投资项目,报市政府大项目服务中心审核汇总;大项目服务中心形成融资投资项目年度计划,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项目报主管项目市长、主管融资平台市长审批;1000万元—5亿元(含5亿元)项目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批;5亿元以上融资投资项目,报市委常委会议讨论审批。

第十五条  经市委市政府批准融资投资项目计划,由大项目服务中心负责与市场化融资平台对接有关事宜;市场化融资平台根据融资投资项目计划,确定融资主体及额度、偿还融资债务的资金来源及措施,并对项目风险和防控能力进行评估等。

第十六条  市场化融资平台资金使用的审批流程。

(一)提交拨款申请。项目责任单位按照融资的拨款要求向大项目服务中心提交相关拨款手续。内容主要包括:拨款申请、中标通知书、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工程施工进度或工程竣工决算、监理意见等。

(二)初审拨款手续。大项目服务中心,对项目责任单位提交拨款手续进行初审。内容主要包括:申请拨款资金的实际用途与融资申请用途是否一致、工程中标手续及施工合同中的施工单位与拨款单位是否一致、申请拨款金额与工程进度是否一致等。

(三)拨款手续审批。经市大项目服务中心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程序审批。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资金由市场化融资平台董事会研究审批;1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申请资金报主管项目市长审核,报主管融资平台市长审批;5000万元—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申请资金报主管项目市长审核,报主管融资平台市长复核,报市长审批;10000万元以上申请资金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批。

(四)拨款。市大项目服务中心,按照市政府关于融资投资项目拨款的审批意见,形成项目资金拨款文件,由融资平台公司办理拨款手续,投资形成资产划入相应融资平台公司。

第十七条  建立政府融资投资项目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制度。融资平台每月向市政府大项目服务中心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政府融资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表。市大项目服务中心汇总后,向市政府报告融资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市场化融资平台资金投入要讲求实际效益,必须用于当年按规定程序审批的融资投资项目或续建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充分考虑项目就业、收益预期和对周边经济的拉动作用,依法依规缴纳各项税费,不允许用于偿还陈旧型债务。

第十九条  市场化融资平台资金原则上立足本级使用,各县(市、区)有特殊需要,可在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前提下报市政府审批:一是有事关全局的重大产业项目做支撑;二是有足够偿还使用融资资金本息的能力做保障。

第二十条  市场化融资投资项目实行预算评审管理。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的融资投资项目预算执行,不得挤占、挪用,不得随意突破预算。市场化融资投资项目如确需调整,按照“先申报、后评审、再变更”的程序执行。

第四章  项目评审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预(概)算、竣工决(结)算评审管理。市政府批准的投资项目,市财政部门负责委托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经财政部门对评审意见的批复和处理决定,作为调整项目预算、掌握项目建设资金拨付进度、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预留工程尾款等事项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对项目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项目预(概)算、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二)立项、可研和初步设计概算以及施工图纸预算;

(三)项目程序合规性和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四)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和政府采购情况;

(五)工程建设各项支出的合理性、准确性;

(六)项目资金来源和前期费用合理性。

第五章  项目财务决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财务决算审核制度。市财政部门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办法,对不具备决算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单项决算要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经市财政审定的结果,可作为工程价款结算、转作资产和批复决算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对未列入年度投资项目计划的决算申请,市财政部门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每个建设项目都必须单独建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六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购置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事项,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并接受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工程款和材料设备采购款按进度和经审核确认的工程量报表,确定拨付资金量。工程签证和验收做到手续健全、数据真实、图式完整,经建设单位、监理部门和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审核确认方为有效。对引起工程造价增减的项目变更签证,要严格履行程序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八条  加强对项目的稽查力度,市发改委、财政等部门每年组织一次跟踪考核,考核结果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报告,严禁项目超规模、超标准建设。

市财政部门依法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实施财务监督。财务监督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委派会计或财务总监进行。

市审计部门对工程预(概)算的执行、管理和决算结果,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追究违规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可采用暂缓或停止资金拨付等措施责成其予以纠正:

(一)违反法律规定编制建设项目概预算和决算的;

(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项目内容、扩大规模、提高标准等导致超概算投资的;

(四)虚报投资完成额;

(五)资金未按规定专款专用,发生挤占、挪用、截留项目资金以及未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的;

(六)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用款计划和资料内容严重失真、财务管理混乱的;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管理人员、监理稽核人员和财政监督员在现场签证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给项目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第三十一条  使用中央、省级政府性资金的建设项目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松原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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