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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办法】松原市促进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完整)

时间:2023-05-28 17:55:04 来源:网友投稿

松原市促进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确保扶持鼓励政策有效落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松原市促进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以下简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旅游办法】松原市促进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完整),供大家参考。

【旅游办法】松原市促进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完整)



松原市促进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确保扶持鼓励政策有效落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松原市促进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由市、县(市、区)财政和旅游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报、推荐、评审、兑现奖励办法等各个环节。

第二章 奖励项目及对象

第四条 奖励项目主要包括旅游产品开发建设、品牌创建、消费培育、商品研发和就业安置五个方面。

第五条 奖励对象包括全市国有、集体、民营等所有制形式的旅游景区、宾馆饭店、旅行社、旅游商品和乡村旅游等旅游经营企业。

第三章 资金保障

第六条 市、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在财政部门设立旅游业发展专项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旅游产品开发建设,由财政部门负责奖励资金的管理使用。其它奖励项目在旅游引导资金中列支,由财政部门和旅游管理部门共同管理使用。

第四章 奖励项目额度及方式

第七条 旅游产品开发建设

1.鼓励社会资本投入旅游产品开发建设。对当年新开工旅游项目,实际投资(不含土地投资和旅游房产投资,下同)在 1 亿元以上的重点项目,完工投产后,按实际投资额的 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2.鼓励开发松花江水上及沿岸旅游项目。对开发建设松花江水上及沿岸旅游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当年开发建设投资在 500 万元以上的,投运一年后,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3.鼓励发展演艺业态。对实际投资在 5000 万元以上,以服务游客为主的大型特色旅游演艺项目,投演一年后,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第八条 旅游品牌创建

1.对新评定的创建国家级、省级旅游休闲度假区或国家级、省级生态示范区的景区,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对新评定的5A4A级景区,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和50万元。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工业旅游示范点,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

2.对新评定的五星、四星级的饭店,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

3.对首次进入全国百强或全省10强的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首次评定为5A4A级的旅行社,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和5万元。

4.对新评定为省级5A4A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

凡符合扶持奖励条件的旅游景区、宾馆饭店、乡村旅游和旅行社等旅游企业,需提供奖励申请和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材料以及获得相关认证的有效证件(如国家和省旅游局颁发的国家A级旅游景区、星级饭店、乡村旅游标牌等)。

第九条 旅游消费培育

1.鼓励旅行社引进专列、包机奖励政策,对组织临时性包机直飞松原旅游的各旅游企业,境外包机(100人以上)的,按 2万元/架给予奖励;境内包机(100人以上)的,按 1万元/架给予奖励;对组织各类旅游专列到松原旅游的各旅游企业,专列人数500人—700人的,按照 3万元/车次 给予奖励;专列人数700人以上的,按 5万元/车次给予奖励。对组织大型团队来松原旅游的各旅游企业,300人—500人的,按 5000/团给予奖励;500人以上的,按照 1万元/团给予奖励。

2.对旅游团队入住人数年达5000人次以上的星级饭店,给予不超过2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旅游团队入住一晚,年接待人数超过3000人次以上的乡村旅游A级单位,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对已建成的研学旅行基地,年接待人数超过1万人次的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鼓励旅行社、A级景区、星级饭店和A级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经市旅游协会批准授权后,组织外地旅行商来我市“采风踏线”考察旅游产品,对组织40家以上旅行社来我市考察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补助。

凡符合扶持奖励条件的旅游景区、宾馆饭店、乡村旅游和旅行社等旅游企业,需符合以下要求:(1)在本市游览时间不少于2日;(2)在本市游览2个以上(含2个)有门票收入的景区;(3)有关消费证明和结算发票等可确认人数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旅游商品开发

对以松原市地方资源为基础进行旅游商品研发、生产,并获得国家级、省级优秀旅游商品称号或奖项的企业给予扶持。国家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和1万元;省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奖励3万元、1万元和0.5万元。

凡符合扶持奖励条件的旅游商品企业需提供获奖证书和获奖文件等有效证明。

第十一条 旅游就业安置

对参加社会保险的旅游企业如吸纳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包括: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人高校毕业生),企业与上述人员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工作满1年以上的,按照企业为上述高校毕业生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险的5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同时,用人企业每吸纳一名符合上述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给予用人企业一次性5000元岗位培训补贴。

对参加社会保险的中小旅游企业如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高校毕业生需满足以下条件:3年以内未就业且在吉林省内进行了失业登记、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工作满1年以上;企业每吸纳一名符合上述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企业一次性3000元的岗位培训补贴。

第五章 奖励与审批

第十二条 按照属地负责原则,奖励资金分别由市、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财政承担。奖励对象认定和兑现办法,由市旅游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另行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负责制定本区域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申报材料准备齐全后,上报本级旅游管理部门。旅游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调查、核实、研究共同确认后,对符合扶持奖励范围和条件的,经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后,予以兑现。

第六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奖励的项目或事项,不包括由财政性资金全额投资的项目或事项。同一项目或事项的奖励,涉及本规定或其他扶持奖励政策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奖励。

第十五条 对未在我市注册纳税的企业;对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或因偷税漏税行为被公安机关及税务机关立案查处,或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等的企业,不享受本办法和奖励。相关证明材料由各职能部门提供并予以确认。

第十六条 除当年新办企业外,对亏损企业一般不予政策扶持。企业财政扶持奖励额度原则上以其当年地方财政贡献为限。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 2016 12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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