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实施办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教师〔2014〕4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教育办法】防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实施办法【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实施办法
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教师〔2014〕4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改革创新全面振兴教育的决定》(桂发〔2014〕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桂政发〔2014〕10 号)以及《教育厅 自治区编办 财政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指导意见》(桂教人〔2015〕68号)等文件精神,为全面推进我区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促进我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快实现教育现代化为目标,以落实自治区教育发展大会和教师工作会议重要举措为抓手,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有序、规范的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机制,不断优化教师资源配置和教师队伍结构,促进校长教师队伍专业化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区域、校际之间师资差距,进一步巩固我区在全市教育中心地位,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工作目标
加快建立和不断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制度,促进校长教师优质资源的合理配置,重点引导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流动。逐步探索建立“区管校聘”管理机制,推进我区优质教师、校长资源共享,力争用3至5年时间实现区域内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制度化、常态化,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学校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强的师资保障。
二、人员范围及方式方法
(一)交流轮岗的人员范围
教师交流轮岗的人员范围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在编在岗教师。凡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下,且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满12年的教师必须交流。城镇学校、优质学校每学年教师交流轮岗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交流轮岗应不低于交流总数的20%。教师交流时间累计不少于 3年。教师在农村学校、薄弱学校连续任教时间可根据工作需要予以延长。没有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工作经历的教师优先交流。
校长交流轮岗的人员范围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校长、副校长。校长、副校长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满两届后(每届任期为三年),原则上应交流。每次交流的年限按照校长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确定。校长、副校长在农村学校、薄弱学校连续任职时间可根据工作需要予以延长。新提拔的副校长原则上要有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一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乡镇中心校把在本乡镇内交流轮岗的方案报区教育局备案。
处于孕期、哺乳期、严重残疾或因病,正在接受审计、纪律检查,涉嫌犯罪,正在被调查或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等特殊情况不宜交流的校长教师,在校内公示并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暂不交流。正受各种处分(以相关执法部门相关处分备案为准)的教师不能交流,处分期结束3年后方可交流。
(二)交流轮岗的方式方法
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原则上在本区域内公办学校进行。交流轮岗坚持组织选派与教师个人自愿相结合,可采取定期交流、跨校竞聘、学区一体化管理、学校联盟、名校办分校、集团化办学、对口支援、支教走教等多种途径和方式。鼓励积极选派城区优秀校长到农村学校挂职锻炼,选派农村学校校长到城区优质学校挂职学习。有条件的地方另行核定一定数量的名师名校长交流特聘岗位,落实优秀校长、特级教师和自治区级教学名师到边远贫困地区农村学校任职任教。开展“优秀校长﹢教务主任﹢学科骨干教师”团队式交流。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创新交流轮岗方式方法。
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重点是推动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职任教并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建立健全区域内优质学校与薄弱学校、城镇学校与农村学校之间的对口帮扶机制。有镇区和乡村学校的县(市、区),重点推动城镇学校向乡村学校交流轮岗;没有乡村学校的市辖区,重点推动优质学校向薄弱学校交流轮岗;乡镇范围内,重点推动中心学校向村小学、教学点交流轮岗。
三、激励措施
(一)完善校长选拔管理和教师评优评先机制
完善校长选拔制度,有交流轮岗经历或在农村学校、薄弱学校管理岗位任职经历的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落实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机制,鼓励探索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试点,为推进校长交流轮岗提供制度保障。
完善教师评优机制,对具有交流轮岗经历,特别是交流轮岗时间长、做出突出贡献的校长教师,在各级评优评先时予以倾斜。参评特级教师时,必须有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连续任教1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从2018年起,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参加自治区级教师评优评先时,被评选人必须具有2所以上学校的工作经历或在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工作满6年。
(二)发挥校长教师职称(职务)评聘导向作用
在职称(职务)评聘工作中,坚持将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作为参评高级教师职称(职务)的必备条件。在乡村学校任教3年以上(含城镇学校交流、支教教师)、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校长教师交流到新学校没有编制空缺的,在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用编。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部门跨校任命的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交流到乡村及以下学校任教的教师,新学校没有相应等级专业技术岗位空缺的,可采取拟聘岗位先进后出的方式,按原学校所聘岗位类别等级超岗聘用。校长及其他管理人员交流后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须明确其具体的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该岗位专业技术的职责和任务。
在乡村及以下学校任教累计满20年,尚未取得中、高级教师职称资格的教师,可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后直接申报更高一级教师职称。通过评审并取得职称后,可超比例聘用至相应的岗位,工资等相关待遇聘任到岗后方可享受。
以不变动人事关系方式交流轮岗到乡村及以下学校的教师,在交流轮岗期间可参与原单位岗位竞聘。具备中、高级教师职称(职务)资格但在原单位没有聘用到相应级别岗位的,交流至乡村学校任教累计满6年回到原单位工作后,可不受岗位比例限制,根据取得的教师职称(职务)资格,直接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层次最低等级。
(三)完善交流教师培养培训机制
在自治区级名教师、名校长和骨干教师培养培训中,优先向城区学校交流轮岗到农村学校的校长教师倾斜,向优质学校交流轮岗到薄弱学校的校长教师倾斜。加强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校长任职培训、提高培训和专题研修,加强对交流轮岗校长教师的针对性培训,培训工作纳入各级校长教师培训计划和项目,并予以优先安排。
(四)依法落实工资福利待遇
要切实保障参加交流轮岗校长教师的工资待遇,确保不低于原工资待遇,在绩效工资分配中予以倾斜,优先使用教师周转房。交流到乡镇或乡村学校的校长教师,在交流轮岗期间,按政策享受乡镇工作补贴、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等;交流到城区学校期间的农村学校校长、教师待遇不变。
四、管理机制
(一)完善编制人事管理模式
在编制管理和岗位设置工作中,要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量内,按照“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增减平衡”的要求,采取互补余缺、有增有减的办法,统筹安排区域内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根据有关政策合理调整义务教育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及时调整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方案,适应和满足教师交流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岗位聘任的需要。义务教育学校中、高级岗位原则上应实行城乡之间、学校之间的均衡配置,并适当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倾斜。
可将辖区内学校岗位进行集中管理,根据校长教师交流轮岗需要动态调剂,并在分配专业技术中、高级岗位时应确保边远艰苦农村地区中小学、薄弱学校不低于城镇同类学校岗位结构比例。
结合实际在本辖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内设置一定比例的编制,在本辖区中小学教职工岗位结构比例内预留部分中、高级岗位,为教育行政部门开展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提供保障。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于交流轮岗工作积极给予政策支持。
(二)规范交流轮岗管理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积极推动校长教师交流轮岗,重点组织骨干校长教师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流动,超编学校向缺编学校流动。要注意保护和发扬学校办学特色,推进优质学校和薄弱学校、城镇学校和农村学校共同发展,不断提高师资配置效益。
学校依法与教师签订聘用合同,负责教师的使用和日常管理。要建立完善相应的考核和管理机制,建立完善骨干教师选拔和管理机制,建立完善交流的后续管理机制,建立完善交流教师档案管理机制,加强跟踪管理,加强对教师专业发展的指导和管理。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经历纳入其人事档案管理。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广泛宣传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大意义和优化师资配置的政策。要多形式引导校长教师深入认识交流轮岗的重要意义,为参与交流轮岗的校长教师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及时帮助解决工作生活困难,消除后顾之忧。要大力宣传和总结交流轮岗校长教师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为推进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推进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县管校聘”管理改革
推进“区考县管校聘”管理改革,打破教师交流轮岗的管理体制障碍。坚持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加强区域内义务教育教师的统筹管理,逐步缩小区域内城乡之间、学校之间师资配置差距。按照中央和自治区要求推进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按照“区考、县管、校聘”的教师职业准入和管理制度,全面推行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制度。统一区域内学校教师岗位结构比例标准,中、高级岗位结构比例向农村边远学校倾斜。完善区域内学校教师考核机制,统一考核程序和办法,指导学校规范开展教师考核工作。推动国家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县管校聘”示范区建设,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轮岗交流,大胆探索教师队伍管理新机制。
五、责任分工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防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领导协调小组,负责我区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统筹规划、督查指导等。领导协调小组由区教育、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区教育局具体负责。各校可参照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指导协调、组织实施。
(二)明确职责分工
教育、组织、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队伍的实际情况,编制校长教师交流轮岗规划,科学制定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实施方案,建立交流轮岗工作长效机制。组织部门要会同教育行政部门进一步理顺校长管理权限,全力推进校长交流轮岗工作。机构编制部门切实加强教职工编制动态管理,并在编制政策上给予支持。财政部门进一步调整支出结构,为推进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岗位设置、聘用管理、职称(职务)评聘等人事管理政策方面做好衔接,支持校长教师交流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考核监督
要将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工作督导考核体系,并作为认定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区)的重要指标。对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推进不力、范围不广、成效不大,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在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区)达标检查中作相应扣分。对交流轮岗工作滞后的学校负责人,以及不服从交流轮岗工作安排、不履行岗位职责的校长教师,予以责任追究。
本实施办法需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在2016年6月底前报上级相关部门备案,并在2016年秋季学期前全面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切实把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