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房地产开发项目货币资本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房地产开发市场管理,降低我县房地产开发项目运作风险,减少楼盘“烂尾”现象发生,解决基础配套设施“甩项”及拖欠工程款等问题,保障和促进房地产市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产办法】镇赉县房地产开发项目货币资本金管理办法(完整),供大家参考。
镇赉县房地产开发项目货币资本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房地产开发市场管理,降低我县房地产开发项目运作风险,减少楼盘“烂尾”现象发生,解决基础配套设施“甩项”及拖欠工程款等问题,保障和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吉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项目货币资本金是指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总投资中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比例专户储存,专项用于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自有货币资金。
第三条 我县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货币资本金(以下简称货币资本金)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住建局负责对我县货币资本金的统一监督管理。县发展和改革、公安、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货币资本金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工程报建前,必须到特约商业银行将足额货币资本金进行专户存储,并与县住建局、特约商业银行共同签订三方货币资本金使用管理协议书。
受委托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内容做好货币资本金的监管工作。
第六条 货币资本金存储额度按如下标准确定:
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货币资本金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建设总投资的50%存储;
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货币资本金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建设总投资的35%存储;
房地产开发项目货币资本金存储额度按如下标准计算:
货币资本金=建筑面积×(省住建厅公布的最低建筑安全成本+200元)×资本金缴纳比例。
房地产开发企业凭住建局出具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开设货币资本金账户联络单到特约商业银行进行货币资本金开户。
房地产开发项目扩大投资建设规模时,应及时补齐开发项目货币资本金。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开设货币资本金账户联络单包括如下内容:
(一) 开发单位;
(二) 项目名称;
(三) 开工栋号;
(四) 建筑规模;
(五) 应存货币资本金数额。
(六) 其他。
第八条 货币资本金只能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支出,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抽回。
第九条 开发项目实施分期开发的,货币资本金可以分期到位。开发项目依法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执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货币资本金要求。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凭监管商业银行出具的资金存入证明到县住建局进行工程报建手续、工程招投标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办理。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货币资金存入证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开发单位;
(二)项目名称;
(三) 工程栋号;
(四) 建筑规模;
(五)实存货币资本金数额;
(六)存入时间。
第十二条 货币资本金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分阶段使用,解款使用标准为:
(一)工程基础完成后,返还实际存入货币资本金数额的35%;
(二)工程主体结构完成后,返还实际存入货币资本金数额的80%;
(三)工程竣工备案后,返还剩余实际存入货币资本金(含利息)。
房地产开发企业凭住建局出具的解款通知书到监管商业银行办理解款手续。
第十三条 解款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实际存入货币资本金数额;
(三)项目建设进度情况;
(四)本期可以解款资金数额。
第十四条 货币资本金解款审批,实行业务科室受理初审,局长复审,主管县长审批制度。
第十五条 监管商业银行违反货币资本金委托监管协议,擅自支付货币资本金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办法公布时基础未完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镇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