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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方案】宁明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实施方案(全文完整)

时间:2023-05-29 08:15:12 来源:网友投稿

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棚户区改造的工作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住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方案】宁明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实施方案(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住建方案】宁明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实施方案(全文完整)


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棚户区改造的工作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推进棚户区货币化安置的通知》(建保〔2015125号)、《关于印发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保障办〔2015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原则

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充分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从房地产项目中选购房源,搭建房源交易平台,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推动我县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目标责任

根据宁明县人民政府与崇左市人民政府签订的2016年棚户区改造目标责任书货币化安置650户指标实施。

三、组织实施

宁明县人民政府作为房屋征收主体,房改办作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牵头单位,监察局、发改局、住建局、国土局、财政局、审计局为配合单位。宁明县惠宁公司为业主实施单位。

四、工作实施

(一)房源条件和安置对象及货币化安置方式

1.安置房源。符合宁明县房地产资质开发项目,必须是全新、完整、未使用过的、五证一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审查齐全的,且房源质量保证。

2.安置对象:属宁明县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拆迁范围内并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的居民。

3.货币化安置的方式:直接货币补偿并由安置对象购买宁明县城区内现存商品房住房。

(二)货币化安置采购流程

1.宁明县人民政府公告城区棚户区改造范围。

2.采购房源信息公布。宁明县惠宁公司组织公布采购房源信息,包括采购房源的区域区位、套数、户型、面积。

3.房改办负责受理棚户区改造居民申请材料

4.宁明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棚户区改造居民申请材料并对符合改造对象进行公示7天。无异议的改造对象由宁明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批复。

5.宁明县惠宁公司根据宁明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的批复负责与改造对象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

6.安置对象持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到房改办办理宁明县货币化安置采购证。

7.安置对象持采购证自由选购宁明县县城现存商品房住房。

8.安置对象持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商品房购房合同到宁明县惠宁公司办理征收房屋的货币赔偿和货币化安置的货币补偿。

(三)征收和货币化安置货币补偿

1.政府征收房屋面积按1:1.3赔偿,赔偿价格按2200/平方米,赔偿金额=房屋赔偿面积*2200/平方米。

2.安置对象购买商品房住房货币化补偿按500/平方米,补偿金额=房屋赔偿面积*500/平方米,安置对象不购买商品房住房的不再享受补偿。

(四)征收和货币化安置货币补偿资金结算

1.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购房资金来源主要为中央和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资金、社会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实施货币化安置所产生的评估等费用列入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成本,按规定列支。

2.政府征收房屋面积按1:1.3赔偿,赔偿价格按2200/平方米,赔偿金额=房屋赔偿面积*2200/平方米。

3.安置对象购买商品房住房货币化补偿按500/平方米,补偿金额=房屋赔偿面积*500/平方米,安置对象不购买商品房住房的不再享受补偿。

4.安置对象采购商品房住房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

(五)部门职责

房改办: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发改局:协助单位,负责项目立项批复工作。

监察局:协助单位,负责项目实施过程监察工作。

住建局:协助单位,负责“四证一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审查工作。

国土局:协助单位,负责项目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审查工作。

财政局:协助单位,负责监督跟踪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审计局:协助单位,负责项目审计工作。

宁明县惠宁公司:业主单位,负责项目实施。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工作。

五、工作要求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办理保障性住房项目行政审批手续的通知》(桂政办电〔2011106号)文件及《宁明县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免交各项行政事业性和政府性基金的通知》宁政发〔20128号文件要求,加强协调配合,按照“快速、优先”原则,开通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简化前置条件,加快项目审批速度,提高审批效率,确保项目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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