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近年来,在国家的大力支持和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全社会共同努力下,我市水环境保护工作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统领,实施了大浑太治理歼灭战中的太子河治理,采取了环境优化产业布局和结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利方案】辽阳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完整),供大家参考。
辽阳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近年来,在国家的大力支持和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全社会共同努力下,我市水环境保护工作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统领,实施了大浑太治理歼灭战中的太子河治理,采取了环境优化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加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严格落实水资源和水环境监管制度等措施,水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太子河流域水质综合评价由重度污染转变为轻度污染,流域水质实现了根本性改观,饮用水水质总体良好。
但是,由于辽阳市属于缺水城市,水资源分配极不平衡,同时伴随着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水资源消耗量依然很大,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矛盾突出,产业结构仍不尽合理,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不足,河道生态水严重缺乏,农业农村面源污染仍未得到有效遏制,环境基础设施与监管措施尚不完备,加之企业存在违法排污现象,我市水污染防治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保护水环境,让人民群众喝上放心水,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是建设美丽辽阳的最基本要求。为加快水环境综合防治,进一步改善全市水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环境保护部《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环办函〔2015〕1217号)和《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辽政发〔2015〕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贯彻“安全、清洁、健康”方针,优先保护饮用水源和良好水体,逐步消除重污染水体和城市黑臭水体,协同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坚持政府市场协同,注重改革创新;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形成“政府统领、科技引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为建设“绿水、蓝天、青山”的美丽辽阳而奋斗。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全面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要求,到2020年,全市产业结构布局得到优化调整,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太子河流域干流辽阳段水质在轻度污染的基础上得到进一步改善,流域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到203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明显恢复,生态系统基本实现良性循环。到本世纪中叶,全市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二)主要指标。
第一阶段指标(2015年至2017年):到2017年,按7个国控重点断面计算,全市河流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III类)比例达到28.5%,辽阳市区、灯塔市和辽阳县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到或优于III类比例达到66.7%以上;全市地下水质量极差比例控制在16.7%左右。
第二阶段指标(2018年至2020年):到2020年,按7个国控重点断面计算,全市河流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III类)比例达到42.8%以上,辽阳市区、灯塔市和辽阳县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到或优于III类比例达到66.7%以上,全市地下水质量极差比例控制在16.7%以内;太子河辽阳段水生态系统功能得到恢复,生态环境质量初步改善,生态系统呈良性循环趋势。
远期指标(2021年至2030年):到2030年,按7个国控重点断面计算,全市河流水质优良比例(达到或优于III类)总体达到60%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III类比例稳定在98%以上。
三、重点任务
(一)加强综合防治,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1.狠抓工业污染防治。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开展地方重点行业污染整治,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2016年底前,全市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油、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市环保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参与,以下均需地方各级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专项整治水污染重点行业。2016年底前制定造纸、焦化、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实施清洁化改造。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2017年底前,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市环保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参与)
2.集中治理工业聚集区水污染。强化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2017年底前,除可依托城镇污水处理厂以外的工业集聚区应全部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市环保局牵头,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外经贸局等部门参与)
3.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进行改造,2020年底前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于2017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现有尚未达到要求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要进行提标改造,增加脱氮、除磷处理工艺。到2017年底,辽阳市区、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0%、80%以上;到2020年底,辽阳市区、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以上。到2020年底,全市刘二堡镇、寒岭镇、佟二堡镇等3个重点镇全部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无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辽阳县寒岭镇要建设完成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参与)
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纳管工作。2016 年底前完成材质落后、漏损严重、施工质量不合格的老旧管网调查,2020 年底前完成老旧管网改造。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城区、城镇、开发区必须实现排水管网的雨污分流。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城镇新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2020年底前,城市雨污分流比例达到40%以上,全市城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和全处理。(市城建公用事业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等部门参与)
推进污泥处理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对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编制污泥综合利用或处理处置设施建设与改造规划,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到2020年全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农委等部门参与)
4.推进农业农村污染治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2016年5月底,完成全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合理优化养殖布局。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不得向水体直接排放粪便污水。现有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设施。统一规划散养密集区,推广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以及分户收集利用模式。建设村外规模养殖场(小区)。(市农委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2016年底前,制定实施种植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推进、拓展测土配方施肥范围,因地制宜示范推广施肥新技术、高效新型肥料,探索有机养分资源利用的有效模式,推进畜禽粪便等有机肥资源化利用和秸秆养分还田。建立四级农作物病虫疫情监测防控体系,整体推进社会化玉米螟生物防治,建设设施蔬菜绿色防控示范区,形成农作物重大病虫害数字化监测预警网络系统。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新建高标准基本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到2020年,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覆盖率达到90%以上,畜禽粪便养分还田率达到60%以上,机械施肥占主要农作物种植面积的40%以上,主要农作物肥料利用率达到40%以上,力争实现主要农作物化肥使用总量零增长。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生物、物理防治等绿色防治覆盖率达到30%以上,主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比例明显提高,主要农作物农药利用率达到40%以上。单位防治面积农药使用量控制在近3年平均水平以下,力争实现农药使用总量零增长。(市农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质监局等部门参与)
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推进实施“百千万宜居乡村创建工程”,到2017年,全市创建4个“宜居示范乡”、140个“宜居示范村”(美丽乡村)、532个“宜居达标村”,通过典型示范,带动宜居乡村建设。到2020年,建成一批“环境整洁、设施完善、生态优良、传承历史、富庶文明”的宜居乡村,完成国家、省下达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等部门参与)
(二)加快调整产业结构,优化空间布局。
1.依法淘汰落后产能。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按照法制化和市场化原则,制定并实施年度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等部门参与)
2.严格环境准入。完善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细化功能分区,从产业布局、园区开发、项目建设三个层次,强化清洁生产、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指标等环境约束,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的污染控制,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2017年底前形成我市差别化环境准入指导意见并发布实施。(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参与)
强化环评联动机制。大力开展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环评、规划环评,加强重点区域、流域和行业环境影响评价,完善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联动机制。建立新建项目审批与淘汰落后产能、污染减排相结合的机制,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省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参与)
建立我市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施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对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到2020年,完成全市所有市区、县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市水务局牵头,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参与)
3.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合理确定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太子河流域干流沿岸及两大水库周边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务局等部门参与)
坚持环境优化发展战略。利用环评等环境管理手段,从源头上防止生产力布局、资源配置不合理造成的环境问题。支持以环境优化发展,促进污染减排。(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参与)
推动重污染企业退出城市建成区。实施产业升级搬迁,城市建成区禁止新(扩)建能耗高、水污染物排放量大的项目。2016年起,各县(市)区要针对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造纸、焦化、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等污染较重企业制定退出计划,有序推动污染较重企业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环保局等部门参与)
4.推进循环发展。加强清洁生产审核。结合主体功能区划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优化开发区域的企业,包括制浆造纸、焦化、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等行业的企业,参照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审核;对重点开发区域的企业,参照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审核,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和低碳发展。(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参与)
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煤炭矿区补充用水、周边地区生产和生态用水优先使用矿井水,加快洗煤废水循环利用。达标的建筑施工排水优先用于生态补水。鼓励造纸、焦化、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不断提高中水回用率,提高水循环利用率。引导工业集聚区通过专业化运营模式,加快推进国家级、省级循环化改造试点园区建设进程,实现统一供水和废水集中治理,实现水资源梯级优化利用。(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水务局等部门参与)
促进再生水利用。参照辽宁省再生水回用相关办法,规范、促进我市再生水利用。各县(市)区要完善城市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优先使用再生水。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的造纸、焦化、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等高耗水行业,在未充分利用再生水的前提下,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须安装使用建筑中水设施。到2020年,全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交通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参与)
5.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基本完成国有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依法依规逐步确定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属。环保、水务、国土资源等管理部门在编制生态保护、水利发展、土地利用等相关规划时,要密切配合,做好衔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将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城市河道、水域保护区域纳入规划红线管控范围,制定分区分类管控措施,实施差别化管控,在土地开发利用中实行限批,予以严格保护。(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部门参与)
(三)加强资源管理,节约保护水资源。
1.控制用水总量。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将全市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各县(市)区,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县(市)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依法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按照国家有关法规,适时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选取重点用水大户,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依法开展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审批工作,2017年底前制定《辽阳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指导意见》,加强对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的监管。到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11.3亿立方米以内。(市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委等部门参与)
严控地下水超采。继续实行区域地下水禁采、限采制度,对地下水保护区、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水库等地表水能够供水的区域和无防止地下水污染措施的地区,停止批建新的地下水取水工程,不再新增地下水取水指标。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开展地裂缝、岩溶塌陷等专项地质灾害调查。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开采地热水、矿泉水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未经许可严禁开发利用。继续实施封闭地下水取水工程总体方案,对地表水供水、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能够满足供用水需求的地区,除《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允许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和为保证用水安全转为应急备用水源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外,已有的其他地下水取水工程均依法予以关停封闭。发挥水政监察与公安联合执法的作用,健全非法开采地下水举报制度,严厉打击盗采地下水行为。(市水务局牵头,市公安局、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委等部门参与)
2.提高用水效率。建立用水效率评估体系。将全市用水效率控制指标分解到各县(市)区,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将再生水、雨水和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到2020年,全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别下降15%、10%。(市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参与)
抓好工业节水。积极推广先进适用的节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制定的淘汰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在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节水水平与用水效率评估等工作中,贯彻执行省、市用水定额标准。到2020年,电力、钢铁、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重点企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质监局等部门参与)
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20%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5%以内。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到2020年,全市全部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建公用事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水务局、市质监局等部门参与)
发展农业节水。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等节水灌溉技术,努力扩大喷灌、管灌、微灌技术等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应用范围,继续发展以粮食主产区为主的水田节水改造和经济作物水源与设施改造。结合农业水价改革试点和灌区节水改造,加强农田灌溉用水的计量和监测系统建设,配套完善用水计量设施。到2020年,全市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新增有效灌溉面积30万亩,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75。(市水务局牵头,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参与)
3.科学保护水资源。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动态监测,完善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和考核体系,建立水功能区动态调整机制,以不达标水功能区作为水污染防治的重点,强化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和用途管制。加强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强化重要入河排污口监督性监测,严格入河排污总量控制。(市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等部门参与)
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联合调度管理,完善水量调度方案。根据水资源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布局和水资源配置工程规划,统筹安排生活、生产和生态供水。加强水库等水利工程供水调度管理,完善供水年度调度计划制度,发挥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实施水环境容量增容工程,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保障主要河流生态基流,增加水环境容量。(市水务局牵头,市环保局等部门参与)
科学确定生态流量。按照国家有关生态流量(水位)设定技术要求,在太子河开展生态流量(水位)基础研究工作,分期分批确定河流生态流量(水位)。(市水务局牵头,市环保局等部门参与)
(四)深化饮用水源保护,保障群众饮水安全。
1.实现饮用水源全过程监管。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建立饮用水源信息反馈机制,实行饮用水源“月零报告”制度。建立例行和预警相结合的监测工作机制。各级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全市自2016 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自2018 年起,各县(市)区饮水安全状况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参与)
2.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强化饮用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实施水源地隔离、综合整治、生态修复三大工程。2017年底完成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勘界立标工程。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全市要加快一、二级保护区内违法建筑的清拆工作。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务局、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参与)
3.加强饮用水源风险防范。消除水源安全隐患。每年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上游区、影响区环境状况开展普查,建立水源水质安全的风险源档案,建立水源上游、左右岸环境保护及供水厂处理全过程联防联控应急机制。以汤河水库水源为重点,开展水源隐患消除工作。同时,兼顾首山水源和肖夹河水源,做到新建水源不留隐患,原有水源隐患集中消除。(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参与)
(五)巩固太子河流域辽阳段治理成果,全面提升河流水质。
1.深化流域污染防治。配合省环保厅编制实施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巩固提升太子河流域辽阳段治理成果,带动全市流域生态文明建设。重点推进北沙河、南沙河和运粮河等三条支流河整治,确保太子河流域辽阳段在轻度污染的基础上进一步改善。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重金属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污染物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整治力度。对于水环境质量达不到功能区要求的地区,实施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并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需要,扩大特别排放限值实施范围。(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务局等部门参与)
2.实施控制单元精细化管理。划分水生态环境控制单元。结合流域水质考核断面分布,将全市流域控制范围划分为7个控制单元,实施精细化管理。(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等部门参与)
优先控制二道河、下达河和汤河等2个汤河水库源头良好水体和需要提升水质的1个控制单元。对于饮用水源地、水质现状优于III类等水质良好的汤河水库生态保护类控制单元,重点加强水生态保护及风险防范,控制和逐步削减区内污染物排放量,确保水质不退化。针对北沙河入河口、南沙河入河口和运粮河入河口等3个治理改善类控制单元,采取控源减排、调整产业结构、优化布局、生态修复、增加生态流量、加强执法监管等综合措施,大幅削减控制单元内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断面水质达到考核目标要求。(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务局、市农委等部门参与)
重点控制北沙河、南沙河和运粮河等3个近三年不能稳定达到水质考核目标要求的控制单元,采取加强执法监管、严格控制污染源排放、生态调控、产业结构调整等措施,确保考核断面水质稳定达标。(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务局、市农委等部门参与)
控制汤河桥、二道河和下达河入汤河水库口等3个能够达到水质考核目标要求的控制单元,采取加强污染源管理、强化环境执法监管、开展生态修复等措施,保障考核断面水质稳中趋好。(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务局、市农委等部门参与)
3.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依据新修订的《辽宁省水功能区划》和《辽宁省水环境功能区划》,明确全市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逐一排查达标状况。出台水质超标预警管理办法,对纳入流域水质目标考核的7个监测断面实行通报预警,强化县(市)区河流水质考核。对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新开河入太子河口、兵马河入柳壕河口、东干河朝光、南地河蔡庄桥、东京陵北排红美国际入太子河口等5个监测断面,由属地县(市)区政府制定水体达标方案,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企业,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期限,报市政府备案,自2016年起,定期向社会公布。对公众反映强烈和污染严重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流域限批等措施,确保断面水质达标。(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参与)
4.开展重污染河流综合治理。针对劣Ⅴ类地表水的国、省控、流域补偿考核断面不达标的重污染河流开展综合治理,对运粮河、南沙河、北沙河等超标河流,制定分阶段水质目标要求和任务,实行“一河一策”,重点实施截污纳管、河道清淤、生态补水、湿地建设等污染防治工程。建立河流河段、入河排污口、重点监控断面全覆盖的市、县(市)区两级“河长制”、“段长制”管理体系,削减污染负荷,降低纳污总量,确保水体水质达到目标要求。(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参与)
5.整治建成区黑臭水体。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城市建成区已于2015年底前完成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2017年底前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全市到2020年基本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市城建公用事业牵头,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等部门参与)
6.强化地下水污染防治。防治地下水污染。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加油站地下油罐应于2017 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自2018 年起,未完成改造任务的加油站应当依法暂停运营,直至改造任务完成。(市环保局牵头,市服务业委、市安全生产煤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务局、市公安局、市质监局等部门参与)
(六)保护良好水体,保障河库水质安全。
1.保护良好水体生态系统。加强河湖水生态保护,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适宜地带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2017年底前,配合省环保厅制定实施辽河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等部门参与)
2.持续推进良好湖(库)生态保护。实施《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2013-2020年)》。制订全市湖库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形成“以防为主、慎重开发、绿色流域建设”的湖库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开展生态安全评估,建立全市水质良好湖库生态安全调查基础数据库,编制全市良好湖库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2016年底前完成汤河水库生态环境安全评估,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2018年底前编制完成葠窝水库的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实施引水调水、饮用水源规范化建设、工业污染源治理、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农业污染治理、内源污染和旅游污染治理、村镇综合整治(含生态搬迁)、安全区建设及河道整治、生态修复、产业转型升级、能力建设等工程。到2020年,湖(库)污染源基本根治,水域水质达到或好于III类标准,生态功能得到全面恢复。(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等部门参与)
(七)加强能力建设,提升环境管理水平。
1.严格环境执法。完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建立省以下垂直管理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加强对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环保工作的监督,重点加强对废水直排环境工业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管。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纳入重点监管的废水直排工业企业全部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开展废水远程自动留样系统和动态管控系统试点建设,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对超标的排污单位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自2016年起,各县(市)区要定期公布辖区环保黄、红牌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市环保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编委办等部门参与)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参与)
2.提升监管水平。完善协作机制。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流域水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流域上下游各级政府、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定期协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市环保局牵头,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委等部门参与)
完善水环境监管网络。按照分级保障原则将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强化属地管理、属地责任,加强县(市)区和乡镇环保队伍建设,强化市、县(市)区和乡镇三级环保部门纵向联动,形成运行顺畅、高效有序的环境执法机制。自2016年起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等部门参与)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统一规划设置监测断面(点位),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局、市农委等部门参与)
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工业园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市环保局负责,市编委办等部门参与)
3.严格环境风险控制。防范环境风险。2016年底前,各县(市)区完成对重点化工企业、重点排污企业以及各类污水处理厂的环境风险排查。定期评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沿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聚集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评估现有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风险,2018年起,按照国家公布的优先控制目录,严格限制其生产、使用和排放,并逐步淘汰替代。(市环保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安全生产煤管局等部门参与)
加强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运输、使用等环境和安全监管。建立健全跨市、市内行政区域上下游应急联动机制。在水源地和跨行政区等敏感水域建设应急防控工程;各县(市)区和乡镇建立适当规模的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基本形成覆盖全市、实现100公里救援范围的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体系。重点提升地表水污染和危险化学品泄露等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和处置救援能力,推动整合应急指挥和视频监控网络,构建环境事件应急信息及物资共享机制。(市安全生产煤管局牵头,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等部门参与)
稳妥处理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市、县(市)区政府要制定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突发水污染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等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市环保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参与)
4.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以点带面逐步实施排污许可的“一证式”管理模式,将企事业单位的污染物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和企业污染物排放的全过程管理要求,综合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做到依证管理,按证排污,违证处罚。逐步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将排污许可证作为污染物排污权凭证。2015年底前,已完成全市国控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省控、市控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要于2017年底前完成。2017年底前,完成全市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市环保局牵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引导,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
1.完善法规标准。完善水污染防治法规和标准体系。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城镇节水、水污染物排放等相关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市政府办公室、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市质监局等部门参与)
2.理顺价格税费。落实国家、省收费政策。落实国家和辽宁省城镇污水处理费、排污费、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做到应收尽收。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2016年底前实现所有国家、省重点监控企业按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非超采地区。城市管网区、地表水替代区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高于城市供水价格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牵头,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务局等部门参与)
加快水价改革。逐步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合理疏导城市自来水价格,稳步推进农业用水价格改革,研究建立节奖超罚的农业水价模式。推进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改革,2015年底前,市、县级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2016 年底前,县(市)区及有条件的重点建制镇也要实行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对高耗水项目、淘汰类和限制类生产装备用水,实行特殊行业用水价格,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务局、市农委等部门参与)
落实税收政策。配合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做好环境保护税立法和资源税税费改革工作,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利用税收杠杆作用引导企业从事环保产业。对市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大型环保设备必需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落实免征关税政策。(市财政局、市国税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外经贸委、市质监局、沈阳海关辽阳办事处等部门参与)
3.促进多元融资。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推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水污染防治的金融支持力度。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鼓励各银行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等新型金融服务产品和信贷支持手段。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推广PPP模式,带动社会资本加大投入。(人民银行辽阳市中心支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牵头,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务局、辽阳银监局、辽阳保险行业协会等部门参与)
加大财政资金引导力度。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提高地方投入比例。加强资金统筹和整合,加大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建设、污泥处理处置建设、饮用水源保护、农业面源、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领域投资力度。进一步改进和优化财政资金支付方式,优先安排环境监测监管能力建设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等公益性项目支出。发挥市政府“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在节能减排和环保产业领域的引领示范作用。完善“以奖促防”、“以奖促治”等资金支持机制,对污染严重水体按照治理成效实施“以奖代补”,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增加水环境保护资金投入规模,带动社会各方加大水环境治理投入。(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务局、市农委等部门参与)
4.完善水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加强流域生态补偿,深化太子河流域跨界断面考核制度,适时调整全市河流跨界断面流域补偿机制水质考核目标和扣缴标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构建全市各级河流出市断面水质超标补偿的长效机制。推进汤河水库等跨界饮用水源补偿试点,建立跨界水源污染会商和预警机制。鼓励流域上下游地区签订跨界水环境保护责任协议,采用资金补助、对口协作、产业转移等方式进行补偿。(市财政局牵头,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参与)
5.建立激励机制。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完善环境经济政策,增加企业治污动力。制定我市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相关细则,对节水环保“领跑者”给予适当政策激励,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的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务局等部门参与)
继续推行绿色信贷。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进一步深化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的协作联动,推行绿色信贷。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罚”机制。2017年底前出台《辽阳市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办法》,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严格控制水污染环境违法企业的信贷投放。鼓励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人民银行辽阳市中心支行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辽阳银监局、辽阳保险行业协会等部门参与)
(二)强化科技支撑,加强科技成果转化。
1.推广示范适用技术。重点推广饮用水净水、节水、重点行业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农村面源治理技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清洁生产技术等适用技术。完善环保技术评价体系,加强环保科技成果共享平台建设,推动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水处理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加快污水厂提标改造、行业废水达标处理技术成果转化,示范推广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市科技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务局、市农委等部门参与)
2.攻关研发前瞻技术。加快研发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海水淡化和工业高盐废水脱盐、饮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处理、地下水污染修复、危险化学品事故和水上溢油应急处置等技术。开展有机物和重金属等水环境基准、水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新型污染物风险评价、水环境损害评估、生态流量测算、高品质再生水补充饮用水水源等研究。加强水生态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环境监控预警、水处理工艺技术装备等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市科技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参与)
3.加快发展环保产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健全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加快推进环保产业与工业4.0融合,加大与互联网+的互联互通。(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环保局、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务局等部门参与)
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持续推进环保服务业试点,围绕建设项目环境监管机制、农村连片整治综合环境服务模式等内容,继续推动促进环保服务业发展的保障政策和环境管理机制试点。以环境公共基础设施、工业园区及重点行业为重点,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探索建立排污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的治污新机制。进一步完善城镇污水厂社会化运营,创新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模式。探索建立核心环保产业调查统计制度,完善环保产业服务信息平台。(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参与)
(三)落实各方责任,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1.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总责,2016年4月底前,县(市)区政府出台本地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逐年确定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按照国家和省的总体部署,公布本地区未达标水体达标方案。县(市)区制定的工作方案、水体达标方案报市政府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参与)
2.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加大资金投入,加强节水治污设施运行管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中央在辽阳企业、国有企业、省属企业和市属企业要带头落实。(市环保局牵头,市国资委参与)
3.加强部门协调联动。成立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市环保、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水务、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科技、监察、财政、公安、外经贸、卫生计生、交通、质监等部门和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统一部署落实工作方案的实施,指导、协调地方政府落实水污染防治责任,制定考核评估办法并组织开展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协调各部门以及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调度会议,部署工作,听取汇报,会后向市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工作进展。(市环保局牵头,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等部门参与)
4.严格目标任务考核。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每年分流域、分区域、分海域对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同时将考核结果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要约谈地方政府、市直相关部门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市委组织部、市环保局牵头,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参与)
(四)强化公众参与,加强社会监督。
1.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综合考虑水环境质量及达标情况等因素,市政府每年公布县(市)区排名和各县(市)区水环境质量状况。对水环境质量差的县(市)区,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环境保护模范县(市)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节水型县(市)区、园林城市、卫生城市等荣誉称号,并向社会公告。各县(市)区政府要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各乡镇和街道水环境质量。国、省、市控重点监控范围的企业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务局、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参与)
2.加强社会监督。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民心网、微信等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一经查实,可给予举报人奖励。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市环保局牵头,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参与)
3.构建全民行动格局。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深入开展新闻报道,详细解读水污染防治措施内容,跟踪报道工作成效。以“环境日”、“世界水日”、“地球日”等重要纪念日为契机,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依托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继续推进“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等各类绿色单位的创建工作,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市环保局牵头,市教育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参与)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本着对人民群众和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把水污染防治作为重大的民生工程、德政工程。按照“地方履行属地责任、部门强化行业管理”要求,明确责任主体,各司其职,恪尽职守,依法依规狠抓贯彻落实,突出重点,系统治理,全面完成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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