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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方案】龙州县农业局实施“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

时间:2023-05-29 08:50:06 来源:网友投稿

实施“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先证后照”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市场监管体系,根据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左市实施“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的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业方案】龙州县农业局实施“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供大家参考。

【农业方案】龙州县农业局实施“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


实施“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先证后照”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市场监管体系,根据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左市实施“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崇政办发〔201670号)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县委、县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转变市场监管理念,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推动形成“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局面。

二、基本原则

(一)职责法定。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确保依法监管、规范监管、有效监管。

(二)责任明晰。坚持“谁审批、谁监管”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已梳理的本部门行政职权和公布的行政权力清单,明确与权力相对应的监管责任,全面履行监管职能。

(三)协同监管。加强横向协同,构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互通、协同配合机制,实现监管范围全覆盖、监管责任无盲区。

(四)社会共治。提高行政监管透明度,公开监管的内容、程序、方式、结果等信息,将监管工作置于公众监督之下,防止监管缺位、错位或越位。以公开促公平,以透明促公正,着力构建公平公正的监管服务体系。

三、主要任务

(一)沟通完善与工商部门信息联动共享机制。按照《通知》的要求,与工商部门沟通确定信息联动共享机制,配合工商部门履行“双告知”职责,充分利用信息化平台,联合县政务中心农业局窗口向工商部门提供涉农后置审批事项工商登记注册申请人的告知信息,并明确工商部门将相应企业的登记注册信息同步告知农业审批部门的方式途径。逐步完善农业审批部门与工商部门信息联动机制,实现信息无缝对接,为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的顺利运行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和执法检查人员两个名录库。以工商登记后置审批目录中两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蚕种经营许可证核发)涉农审批事项为契机,建立健全涉农企业和执法检查人员两个名录库,并尽快扩大到包含所有涉农审批事项的企业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为推广农业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随机抽查机制建立数据基础,并为协同监管、联合惩戒及农业综合执法等制度措施有机贯通做好准备。

(三)合理设定“先照后证”涉农审批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方式,明确监管责任。按照权责法定、依法行政的原则,制定“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监管方案,合理确定事前、事中和事后不同阶段的监管方式和监管频率,并逐一落实“先照后证”涉农审批项目的监管责任,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四)做好信息公示工作。按照《通知》要求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广西”网站公示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和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向社会公示农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涉农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方案、检查结果等信息。

(五)实施审监分离。在“谁审批,谁监管”的全过程监管方案基础上,我局采取了“审监分离”制度,由县政务中心农业局窗口负责审批涉农审批项目,县农业局对各涉农审批事项进行事后监管;县农业局事后及时关注并反馈投诉较多、市场监测反映异常的涉农企业或行政审批事项,加大监管力度,确保监管依法进行,监管责任履行到位。

(六)积极配合完善协同监管机制。积极配合与工商部门及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探索建立监管联动、执法协作机制。按照我局法定职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加强监管风险监测研判,进一步提高我县农业市场监管水平和防范化解区域性、行业性及系统性风险的能力,做到早发现、早预警。

四、监管事项及职责

县农业局是我县“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蚕种经营许可证核发”等事项的许可审核审批和后续监管部门。负责有关行政审批项目的许可审批和后续监管,及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具体负责监管以下事项,承担相应监管职责:

(一)行政许可审批和监管事项

1、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2、蚕种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监管职责

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1)依法查处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行为;

2)依法查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为;

3)依法查处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行为;

4)依法查处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为;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2、蚕种经营许可证核发

1)依法查处无许可证经营或者违反许可规定从事蚕种经营活动或者伪造、变造、转让、租借蚕种经营许可证的行为;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五、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国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条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实施“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38号)。

六、监管措施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我局根据法律法规,按照“宽进严管”、“谁审批、谁监管”、“行业管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积极探索有针对性的行政审批事项监管方式,不断完善监管手段,建立健全许可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相衔接、相一致的市场监管责任机制。

(一)强化行政审批事项后续市场监管职能

1.制定农业行政审批事项后续市场监管制度。我局主动适应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简化审批程序,明确监管职责,强化市场监管,提高服务效能。

2.督促市场主体及时申请行政许可。我局充分利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广西”网站公示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形成监管执法合力,加强对市场主体行政许可申请环节的监管,发现市场主体工商登记后无证经营的,应依法查处,并指导监督其先获得行政审批后再经营。

3.建立行政审批信息社会公示制度。我局切实落实“先照后证”改革,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逐项制定审批标准并予以公示。取消重复性、形式化的审批手续,将审批标准和受理、审查、批准等审批信息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力争初步实现向社会公示各类市场主体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督促市场主体履行信息公示义务。

4.加强对农业审批事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我局对获证后市场主体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重点检查、巡查和抽查,经检查发现被许可人未办理行政审批、有效期届满或已被撤销、吊销、注销,及时依法查处。

(二)加强部门协同监管职能

1、履行对上级或下级负责的行政审批事项协助监管职能。我局建立健全上下协同监管机制,在监督过程中协助监管上级或下级农业部门的审批事项,发现市场主体从事涉及上级或下级农业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而未获得审批的,应当告知并督促市场主体及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同时提请上级或下级农业部门跟进监管,落实后续监管责任。

2、完善部门协同机制。我局建立健全监督制度,主动核查、及时处理无证经营行为;发现企业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范围的,及时通报或者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在监管中发现市场主体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对属地政府牵头组织的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积极落实,加大部门协同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采取后续跟进监管措施。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已纳入县级机关绩效管理,我局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制定本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分解任务,责任落实到人,确保监管工作落到实处、稳妥推进。

(二)加强宣传培训。通过网站、报纸、宣传栏等多种媒介,结合农民培训及农业普法工作,开展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政策宣传,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农业审批事项由登记的前置条件改为后置条件进行政策解读。加强对涉农审批相关股站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执法水平,为顺利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提供服务和保障。

八、工作要求

(一)改进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水平。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采取随机抽查、专项督查、定期检查和事后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管,组织开展“明察暗访”活动,有效预防主体违法经营。

(二)引导行业自律,推进诚信建设。对取消的审批事项,要坚决落实到位,告知县政务中心农业局窗口一律不再审批,严禁以其他名义变相保留。县农业局相关科室站根据事项性质、内容和要求,加强对中介从业行为的监管,加快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行业组织,推进诚信建设。

(三)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建立公众举报受理平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公众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投诉信箱等各种方式,反映市场主体违法经营问题,引导全社会参与监督,形成监管合力。及时受理、处理公众投诉举报,依法为举报人保守秘密,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曝光典型案件,形成舆论压力,震慑违法行为,制约违法违规行为。

(四)落实监管责任。各股站要深刻认识“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重大意义,根据各自职能分工,落实监管职责,杜绝扯皮和推诿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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