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辽阳市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补充意见河东新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系列政策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市政府《关于加快辽阳市中小微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信意见】关于加快辽阳市中小微企业发展补充意见【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关于加快辽阳市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补充意见
河东新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系列政策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市政府《关于加快辽阳市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辽市政发〔2015〕9号),特制定补充意见如下:
一、扶持创业发展
(一)鼓励小微企业成长。扶持初创期小微企业,对入驻政府创办的小微创业园、楼宇经济的新建小微企业,实行住所(经营场所)报备制,免予提交场地使用证明,园区政府三年内免收租金及物业服务费,实行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和涉企服务零收费,对经营满一年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小微企业(2015年1月1日以后注册的)给予3000元创业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
(二)着力培育一批产品科技含量高、主营业务突出、成长性好、专注于细分市场的专业化“小巨人”企业。自2015年起,每2年对营业额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中,销售额和地方税收年均增速连续达到20%以上的前20名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三)建设创业创新基地,增强支撑作用。围绕国家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推广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以创业促就业。依据国家、省专项资金,设立市级、县(市)区级配套资金,用于提高辽阳县、白塔区、太子河区现有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服务水平,提升孵化能力;完善灯塔市、宏伟区现有产业集群服务机构服务能力,为创业创新提供有力支撑;鼓励文圣区、弓长岭区结合区域特色打造公共服务平台,推进大众创新创业。
二、鼓励科技创新
(四)设立科技成果转让扶持资金。凡是政府认定的符合重大结构调整项目的小试成果,在我市中试放大并成功转化的,政府将按项目投资额的50%予以支持。补助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
(五)鼓励企业建设技术研发与检验检测一体化服务平台。重点鼓励芳烃及精细化工企业、先进装备制造企业、钢铁冶金、有色金属加工企业等建设集科研及检验检测一体的复合平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技术支撑。对获得国家级技术研发和检验检测中心的企业,给予补助经费300万元;对获得省级技术研发和检验检测中心的企业,给予补助经费15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检验检测中心的企业,给予补助经费100万元;对获得省级检验检测中心的企业,给予补助经费50万元。补助资金均由市、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
(六)开展企业专利“护航”专项行动。帮助企业建立、完善知识产权工作体系,重点保护高价值专利等知识产权;企业获得国内职务发明专利授权,每项补助5000元,通过PCT(专利合作条约)国际专利授权,每项补助5万元;对首次获得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专利授权,实现专利零突破的企业,每项补助2000元。对获批国家或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并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_20137认证的,奖励1万元。
(七)对我市并购海外科技型企业的项目,给予财政贴息。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并购海外科技型企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41号)精神,按相关程序给予财政贴息。贴息贷款额度为不超过企业实际并购额的50%,贴息利率按现行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贴息期限最长为两年。对我市企业并购项目获得省财政支持的,按省支持金额的20%给予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500万元。上述资金均由市、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
(八)对我市获得省财政支持的引进海外先进适用技术项目,按省支持金额的30%给予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对我市获得省引进海外研发团队项目,按省支持金额等额给予奖励。上述资金均由市、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
(九)鼓励“两化融合”和“互联网+”示范项目。对获得省级以上“两化融合”创新应用的示范项目和“互联网+”示范项目按省级补助资金等额补助,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
(十)加强标准建设。鼓励企业和行业协会推行先进标准体系,协同推进产品研发和标准制定,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院所、行业组织等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对企业主导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每项奖励50万元;对企业独立完成或牵头完成国家、行业标准制定的,每项奖励30万元。
三、加强金融扶持
(十一)确保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户数、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的“三个不低于”的目标。各银行机构在风险总体可控的前提下,持续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质效,努力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十二)优化金融机构布局,推进小型金融机构发展。引导银行机构明确市场定位,进一步丰富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机构种类,提升自助银行及自助设备运营和管理水平,增加社区银行和自助银行。支持在中小微企业集中的地区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小型金融机构,提高对中小微型企业的金融服务力度。鼓励民间资本参股银行机构,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起设立民营银行。
(十三)推动设立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出资设立5亿元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加大新兴科技产业创业投资力度,引导行业龙头企业、金融机构等社会资本参与,放大国有资本规模,帮助中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题,助力大众创业和万众创新。
(十四)设立中小微企业转贷资金,破解企业转贷难题。市政府出资设立规模为3亿元的中小微企业转贷资金,由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负责运营,帮助中小微企业解决到期银行贷款转贷资金周转困难,即企业“转贷难”问题。企业使用专项资金的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原则上同一企业使用应急转贷资金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各银行机构要创新中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产品,对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倒贷”困难的中小微企业,要按照企业的主动申请,提前开展贷款调查评审。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即“借新还旧”。
(十五)扩大小微企业“助保贷”应用领域,帮助企业增加融资。进一步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市财政局 建设银行辽阳分行辽阳市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市政办发〔2015〕10号)政策,扩大“助保贷”规模,政府风险补偿金额度由1亿元提高到1.2亿元,其中市本级财政出资由3000万元提高到5000万元,对科技型企业倾斜服务。在扩大“助保贷”规模的基础上,增加合作的金融机构,提升为中小微企业提供金融贷款的能力。
(十六)试点科技创新券,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根据国家、省文件精神,设立“科技创新券”,免费向中小微企业发放,专门用于向我省的高校、科研机构购买科技创新服务、科技成果以及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相关科技创新活动支出。资金规模1000万元,由市财政列支。支持对象为我市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注册期限不满5年、上年度销售收入不超过2000万元、且原则上未获得过各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的科技型小微企业,优先支持在各类创新创业大赛上取得名次的企业和创业者。同一企业累计兑现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
(十七)建立融资担保和小额贷款公司,提高对中小微企业支持能力。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出资3亿元组建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出资2亿元组建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公司与各级政府、金融机构及相关部门协同配合,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成长性强、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科技型、知识型、特色型中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发挥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动产抵押、股权出质登记等职能,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创业融资服务。
(十八)支持中小微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鼓励和引导我市符合条件的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对在各地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并取得融资的企业,每户一次性补助20万元。
四、优化发展环境
(十九)加强监测考核,建立长效机制。将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纳入非现场监测、机构评级及高管动态考核范畴,完善考核机制方法,对考核优秀单位给予奖励。市银监局建立小微企业贷款监测和考核长效机制,监控分析趋势变化。建立信息网络平台,增强信息透明度,督促银行机构广泛宣传小微企业信贷服务政策、业务品种、审批流程、贷款条件等内容,方便企业查询,实现银企对接的常态化。
(二十)加强监管、研究清理规范银行收费项目。督导银行机构在收益覆盖成本和风险的前提下,建立科学合理的中小微信贷风险定价机制,主动对诚实守信、经营稳健的优质中小微企业给予减费让利。规范银行机构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收费行为,持续加强对不合理收费行为的治理,切实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二十一)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中小微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逐步完善全市统一征信系统,推动信用信息征集、整合和共享;支持中小微企业查询信用基础平台的信用信息;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评价;给予省市诚信示范企业更加优惠的政策,建立失信“黑名单”和典型失信案件曝光制度。逐步形成“守信受益、失信受损”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十二)按照《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要求,国家统一制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要逐项落实到位;各地区、各部门已经出台的优惠政策,可按规定期限执行或设立过渡期执行;各地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对已兑现的部分,不溯及既往。同时《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规定的专项清理工作,待国家今后另行部署后再进行。
(二十三)本补充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二十四)本补充规定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