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创新农村融资服务模式促进现代农业示范区(带)设施农业发展的意见为加快辽阳国家农业示范区(带)建设,发展设施农业,进一步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由辽阳财发担保中心、合作银行(省农村信用联社辽阳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意见】关于创新农村融资服务模式促进现代农业示范区带设施农业发展意见,供大家参考。
关于创新农村融资服务模式促进现代农业示范区(带)设施农业发展的意见
为加快辽阳国家农业示范区(带)建设,发展设施农业,进一步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由辽阳财发担保中心、合作银行(省农村信用联社辽阳办事处、辽阳银行、邮储银行辽阳分行等)、合作保险机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方(以下简称“政银保”)共同合作开发设施农业担保贷款产品,对黄刘线现代农业示范带、首山现代农业示范区、灯塔市省级现代农业综合示范区、河东产业大道现代农业示范带、东宁卫现代农业示范区〔以下简称“五区(带)”〕的设施农业生产给予担保贷款支持。辽阳财发担保中心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合作保险机构对借款主体及贷款信用进行保险,合作银行进行贷款,实行“见保即放”的贷款模式,贷款产品统一称为“政银保涉农贷”。为规范开展此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贷款对象及条件
(一)贷款对象。在五区(带)内从事现代农业生产的经营主体,具体包括:“种粮乐”担保贷款经营主体;经县(市)区农经、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其他设施农业经营主体(须报市农委和市财政局备案)。对经营主体实行动态的“名单式”管理,由所在乡镇申报、县级审查,市农委、市财政局共同复核确定贷款对象名单。
(二)贷款条件。
贷款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1.建设农业设施土地通过流转获得,需签署5年以上流转经营权协议,流转承包经营费需缴纳2年以上。
2.必须办理农业设施大棚保险、借款主体关健人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为贷款额)和借款主体的贷款信用保险,自愿办理农业设施的商业性财产保险,并承诺保险第一受益人为辽阳财发担保中心或合作银行。
3.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愿意接受和配合政银保的调查和检查监督。
4.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额度和期限
(一)贷款额度。单个贷款对象申请贷款担保最大额度不得超过400万元。具体贷款额度按照以下标准计算:
1.用已建成的农业设施抵押贷款的,按其市场价值的60%计算。
2.用待建的农业设施抵押贷款的,按其市场价值的70%计算。
3.用农业设施内的种植物抵押贷款的,按其农作物市场价值的80%计算。
4.用农业设施内的养殖品抵押贷款的,按其畜牧品市场价值的60%计算。
市场价值由合作银行、辽阳财发担保中心、合作保险机构三方共同按相关标准核定。
(二)贷款期限。
1.根据借款主体需求和政银保三方各自要求协商设置。
2.展期政策。借款主体受自然灾害或农产品价格波动等因素影响,申请贷款展期的,可为其办理展期一次。短期贷款展期不超过6个月,中长期贷款展期不超过原期限的一半,原则上最长展期一年。宽限期内只缴纳利息。
三、贷款流程
(一)申请。借款主体应向合作银行和辽阳财发担保中心提出贷款和担保的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式3份):
1.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的,提供借款主体与农户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及借款主体已交农地流转费的证明;通过其他形式获得土地的,需出具原始合同及所涉及集体组织的合法证明。
2.设施大棚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信用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合作银行或者辽阳财发担保中心承诺书。
3.农业设施内农作物、畜牧品未来收益抵押和借款主体关健人的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承诺书。
(二)审查。由辽阳财发担保中心牵头,召集合作银行、合作保险机构等多方根椐借款主体所提供的资料共同对借款主体的贷款条件、信誉状况和经营风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审核,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办理农地抵押登记。辽阳财发担保中心同借款人到其所在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进行备案,并由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办理登记手续,出具土地流转经营权抵押登记表。
(四)签订多方协议。借款主体与合作银行、辽阳财发担保中心、合作保险机构签订各方所要求的协议。
(五)存入保证金。辽阳财发担保中心在合作银行存入不低于担保责任余额10%的保证金。
(六)发放贷款。合作银行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主体发放贷款,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担保贷款优惠政策
农业设施担保贷款年综合利率不超过10%,其中合作银行的年贷款利率不超过7%,担保中心年担保费率不超过1%,合作保险机构所有保险的年保险费不超过2%。担保费和保险费按月计算,贷款利息按日计算。
五、贷款风险的分担和处置
(一)借款主体贷款时须向辽阳财发担保中心提供反担保措施。具体包括:农业设施大棚的经营所有权、农业设施大棚物化资产、设施大棚内种植农作物、养殖品未来收益、农业设施的保险收益及其他财产。
(二)借款主体未履行还款义务的,当地农经、公安、司法部门配合合作银行、辽阳财发担保中心对借款主体贷款的抵押物通过转让、变现、仲裁、诉讼等方式进行处置。处置的资金优先偿还贷款银行的本金,不足部分的本金由政银保三方共同确认,由合作银行、担保中心、合作保险机构分别按照2:2:6的比例分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