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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方案】大新县产前筛查补助项目实施方案(全文)

时间:2023-05-29 09:30:11 来源:网友投稿

产前筛查补助项目实施方案依据《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3年)》和《广西妇女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3年)》降低出生缺陷的工作目标,为推进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工作,提高孕28周前出生缺陷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卫生方案】大新县产前筛查补助项目实施方案(全文),供大家参考。

【卫生方案】大新县产前筛查补助项目实施方案(全文)


产前筛查补助项目实施方案


依据《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广西妇女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降低出生缺陷的工作目标,为推进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工作,提高孕28周前出生缺陷发现率,减少严重缺陷儿出生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2016年自治区继续在全区实施产前筛查补助项目,为促进我县产前筛查补助项目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实施时间

2016年全年。

二、项目总目标

(一)全县产前筛查率达到80%以上。

(二)住院分娩新生儿出生缺陷发生率比上年有所下降。

三、项目实施范围、补助对象和补助项目

实施范围:全县14乡镇

补助对象:所有一方或双方为大新农业户籍孕妇。

补助项目:对妊娠920+6周(各产前筛查定点机构可根据实验方法确定具体孕周)的孕妇进行针对21-三体综合征和神经管缺陷的血清生化免疫筛查。

如需特殊检查的项目由受检对象根据自身情况和医师的建议自主选择,费用自理。

四、项目实施部门

大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大新县财政局。

五、项目组织实施

(一)项目组织领导。

1.完善项目协调领导小组。及时调整项目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县卫生计生局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部门领导组成。充分发挥领导小组协调作用,具体负责项目实施单位的协调、监督和检查指导工作。产前筛查补助项目办公室设在大新县妇幼保健院,要配备项目办领导和固定项目工作人员,协助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展项目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2.完善项目技术指导小组。及时调整产前筛查技术指导小组,技术指导小组成员由各级医疗保健机构领导及有关业务骨干组成。负责项目技术培训和指导工作,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展项目监督指导和评估。

(二)项目工作职责。

1.县卫生计生局具体负责项目管理,制定本县项目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确定本县产前筛查机构。在县妇幼保健院设立项目办,配合县卫生计生局具体组织实施各项活动。做好资金监管,对补助进度实行动态管理,掌握项目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及时通报实施进展。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社会宣传和督导工作。技术指导小组配合县卫生计生局负责本县项目业务技术培训和具体实施管理,参与项目监督评估与指导。

2.各医疗保健机构要成立产前筛查管理小组,全面负责本单位的产前筛查工作。

1)产前筛查机构负责接收和筛查标本,上报产前筛查信息,并定期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院报告。产前筛查机构由大新县人民医院、大新县妇幼保健院承担。

2)其它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但不具备实验室检验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为采血机构,负责采集标本和递送标本到产前筛查机构进行检验,并对产前筛查结果负责解释及处理,对可疑病例进行追踪管理。

(三)工作流程。

开展21-三体综合征和神经管缺陷筛查流程。

1.告知。首诊医师实行首诊负责制,遵循“知情同意”的原则,在孕妇接受第一次产前检查时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将产前筛查的目的意义、有关要求、检查项目等充分告知孕妇。征得孕妇同意并签属《产前筛查知情同意书》;不同意筛查者,在孕产妇保健手册上声明并签字。

2.发放补助:按产前筛查补助发放流程填写《广西农村孕妇产前筛查补助经费三联单》和发放补助。      

3.标本采集:采血机构按要求采血并做好登记工作。将《产前筛查申请单》、《产前筛查标本递送单》、三联单(项目办联)、血标本一起送至产前筛查机构。并及时做好广西妇幼卫生信息系统的信息录入,以便产前筛查机构能及时录入检查结果。

4.标本递送:采血机构应与当地的定点产前筛查机构签订协议。标本采集后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递送产前筛查机构,递送方式由定点产前筛查机构和采血机构协商确定,定点产前筛查机构在收取标本时应进行质量验收。

5.产前筛查检测和结果反馈:定点产前筛查机构收到标本后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集中检测,并做好产前筛查结果登记;在检测后2个工作日内将筛查结果反馈到递送标本的采血机构,由采血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反馈到孕妇。

6.高危追踪随访:采血机构落实1名产筛高危追踪随访负责人,对产筛高危孕妇进行追踪管理,负责告知产前筛查结果高风险孕妇做产前诊断的必要性,建议并转诊到有资质的产前诊断机构进行产前诊断,费用自理。产前诊断检查结果由负责产前诊断的机构通知孕妇,同时反馈给县妇幼保健院备案。

(四)质量管理。

1.采血机构要严格按照“产前筛查血清样本采集、保存及递送常规”的要求操作。

2.定点产前筛查机构要不定期对采血机构进行有关产前筛查的业务指导及动态质量控制。

3.采血、筛查、诊断机构要严格遵守知情选择原则,每一例孕妇均要签署知情同意书。

4.产前筛查和诊断机构及人员应严格执行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相关配套文件和《胎儿常见染色体异常与开放性神经管缺陷的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标准》要求。

(五)信息管理。

1.建立产前筛查项目信息管理网络。所有采血机构和产前筛查机构必须利用《桂妇儿健康服务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信息管理,及时录入产前筛查相关信息,以保证信息网络的通畅及数据时效性,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

2.建立产前筛查项目信息管理小组,成员由县妇幼保健院落实1名专职信息管理人员组成。

3.制定项目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质控、反馈等管理制度。随时掌握项目进展和上报。

4.实行《产前筛查补助项目月报表》月报上报制度。由提供产前检查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填报并于每月30日前上报县妇幼保健院,采取逐级审核与上报(乡镇→县级→市级→自治区级)。

5.产前筛查申请单和知情同意书及登记本的保管期限为三年。

采血单位:负责保管《产前筛查申请单》《产前筛查知情同意书》《广西农村孕妇产前筛查补助经费三联单》第一联、《产前筛查采血登记本》。

定点产前筛查机构:负责保管《产前筛查标本递送单》《产前筛查结果登记本》。

县级项目办:《产前筛查知情同意书》《广西农村孕妇产前筛查补助经费三联单》第三联、电子版《产前筛查采血登记花名册》。

六、产前筛查补助资金的发放管理

(一)补助标准。

全区产前筛查补助项目统一收费160/人;其中自治区财政补助115/人,个人承担45/人。整个孕期只能享受1次补助。

(二)补助发放和流程。

1.直接减免:在本县进行产前筛查的农村孕妇,由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审核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和《广西孕产妇保健手册》,对符合产前筛查补助对象的孕妇,指导开具《产前筛查申请单》,在《广西孕产妇保健手册》上加盖或注明“产前筛查补助”字样。在补助窗口开具《广西农村孕妇产前筛查补助经费三联单》可直接减免115元,只需缴纳个人承担的45元。

2.异地补助:在本县以外进行产前筛查的所有农村产妇先行自费检查后,凭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和《广西孕产妇保健手册》、收费原始发票以及产前筛查报告单等材料,回到丈夫户籍所在地的县级项目办领取补助经费。

3.领取产前筛查补助金手续。

领取补助金时要在“三联单”上签名,为杜绝重复补助,要求各医疗保健机构在发放补助金时必须在《广西孕产妇保健手册》上注明“已发放产前筛查补助金”字样和金额。

七、产前筛查补助经费和资金结算

(一)产前筛查补助经费。

预计2016年产前筛查补助总人数2240人,自治区财政预拨补助资金25.76万元,补助资金自治区财政按照“当年全额预拨,次年考核结算,差额多退少补”的方法下达。

(二)资金使用分配。

1.自治区财政拨付的115/人中:由县级项目办支付2/人至市级项目办,用于辖区的技术培训、信息管理、反馈、质量控制、项目督导等;县级项目办按3/人标准,用于本地的技术指导、血片收集、转送、信息管理、反馈和跟踪随访费用支出以及印刷《广西孕妇产前筛查补助经费三联单》等。

2.县项目办负责项目资金管理。根据工作流程,制定产前筛查项目经费管理方案,充分调动送标本机构、产前筛查机构的工作积极性,确保产前筛查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三)办理报账与结算手续。

定点产前筛查机构对产前筛查人数进行统计汇总,每月底到县级项目办办理审核报账手续。报账凭证包括《广西农村孕妇产前筛查补助经费三联单》、补助花名册和报表,对《桂妇儿健康服务信息管理系统》产前个案进行核对,软件中无产前筛查检测结果不予结算。结算人数和金额与提交的报账凭证相吻合,按实际筛查人数和方案规定的补助标准拨付资金。

(四)县财政根据工作开展情况适当安排项目工作经费,促进项目工作落实。

(五)资金监管。

为确保产前筛查工作正常运转和资金安全有效使用,县卫生计生局和财政局负责产前筛查补助资金的审核和监督管理。县项目办负责产前筛查补助资金的财务审核报账,要设立专账,严格坚持公平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八、项目监督指导和评估

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项目资金的良好运转,监督指导内容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确定。县项目办每季度督导1次,覆盖所辖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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