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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方案】天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天等县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实施方案(全文完整)

时间:2023-05-29 09:45:05 来源:网友投稿

2017年天等县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实施方案为做好我县化妆品安全监管工作,保障公众化妆品使用安全,根据桂食药办保化〔2017〕7号及崇食药监保化〔2017〕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化妆品监管实际,特制定本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食药方案】天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天等县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实施方案(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食药方案】天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天等县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实施方案(全文完整)


2017年天等县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县化妆品安全监管工作,保障公众化妆品使用安全,根据桂食药办保化〔20177号及崇食药监保化〔2017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化妆品监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我县无化妆品生产企业,此次抽检主要在经营环节开展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重点抽检高风险类别及日常使用率较高的化妆品,同时进行化妆品专项监督抽检,查处质量不合格化妆品,整治化妆品违法添加化学药物成分和违法使用禁限用物质行为,深化经营企业化妆品产品安全责任意识,有效提升我县化妆品产品安全水平。

二、抽检品种及批次

2017年我县化妆品监督抽检分为经营环节和专项监督抽检两项抽检任务。经营环节监督抽检,抽检宣称美白、祛斑、祛痘等产品10 批次;专项监督抽检,抽检染发剂产品2批次。

三、任务实施

(一)经营环节监督抽检。按照2017年广西化妆品监督抽检任务时间考核,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规定类别产品的监督抽检任务。

(二)专项监督抽检。按照2017年广西化妆品监督抽检任务时间考核,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规定产品2批次的监督抽检任务。

四、时间安排

1.2017630日前,完成辖区内经营环节和专项监督抽检的抽样任务,并按照检验任务分工规定将样品送达相应的食品药品检验所,送检样品应属于监督抽检规定范围并满足检验要求。抽样工作的完成,以检验机构收到符合规定样品为准。

2. 20171130日前,将本辖区年度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总结以纸质版和电子版的形式报市局保化科。工作总结的内容应包含开展化妆品监督抽检情况、本辖区生产经营产品安全状况分析、发现的问题、采取的监管措施和抽检不合格产品查处情况等内容。

五、抽样工作

(一)抽样方式

经营环节和专项监督抽检抽样,按照《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卫监督发〔2005515号)规定,抽样以购买的方式进行,向被抽样单位支付样品费用。

(二)抽样场所及批次

经营环节监督抽检,抽样场所类型包括:集散市场、商场、超市、药店、专卖店、美容美发场所等化妆品经营单位,重点关注集散市场、药店和美容美发场所。每个抽样点抽样量不得超过2个批次。

专项监督抽检,结合专项整治工作开展,针对整治对象进行监督抽检。每个抽样点抽样量不超过1个批次。

同一区域,同一产品,同一规格,不能为同一批号。

(三)标签及效期

所抽样品应当包装完整、标识齐全。样品的标签上应有生产企业、企业地址、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限、生产/卫生许可证号等基本信息,特殊用途(进口)产品还应有相应的批准文号(备案号)。抽取样品的剩余有效期不得少于6个月。

(四)抽样量及封装

抽样完成时,抽样人员应当场使用透明塑料袋将样品封成4份,按照“检验:复测:复检:确认”的比例进行封装,并分别贴上封签。封签粘贴位置应避免遮盖样品关键信息,如样品批准文号、名称、规格、批号和生产单位等。封签采取统一格式,封签上应当注明样品编号、名称、规格、批号和生产单位等。同时,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保障样品的真实性。

(五)抽样记录

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文书,如实填写抽样信息。应以正楷字体正确填写抽样记录,保证每一联字迹清晰、容易辨认,并按要求正确填写样品编号。样品名称应当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等3个部分组成。抽样文书必须由抽样人员、被抽检单位陪同人员共同签字,并加盖抽样单位和被抽样单位公章。被抽样单位无法加盖公章的,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手人签字并加按指模。

(六)样品编号

样品编号规则:产品类型编号+抽检环节代码+抽样地市代码+样品序号。

产品类型编号:化妆品(HZP)。

抽检环节代码:生产环节(SC)、经营环节(JY)、专项(ZX)。

抽样地市代码:详见附件10

抽样序号:流水号为3位阿拉伯数字,100以内的序号以0补齐。市局分配给我县的流水号为:经营环节031-040、专项环节007-008

(七)样品送检

1.样品送达。抽样单位应安排抽样业务人员负责样品送达工作。统一将样品清单纸质版和电子版(附件11)、样品和抽样凭证当面移交检验机构,并做好样品移送对接工作。在送达检验机构之前,抽样单位和抽样人员应严格按照所抽样品要求的储存条件保管样品。样品送检过程中,应保证样品包装完整、无破损,避免样品交叉污染、损坏、变质等。对于易碎品、有特殊贮存条件等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样品贮存、运输过程符合要求,不发生影响检验结果的变化。

2.样品接收。检验机构应安排业务人员负责样品接收工作。接收样品时应仔细检查记录样品的数量、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凭证是否一致,相关资料是否清晰完整。如不符合上述要求,检验机构有权拒收样品。包装破损及不属于抽检范围的样品应及时通知相关抽样单位进行补充抽样。

(八)产品标准索取

在生产环节抽样时,如样品执行的是企业标准,应同时向被抽样单位索取该样品字迹清晰的标准,并与样品一并送至承担检验任务的食品药品检验所;如样品执行的是行业标准,应在抽样单上予以注明行业标准的编号。

(九)抽样管理

注重抽样的科学性,避免重复抽样。抽样人员应科学运用抽检管理系统进行抽样管理。抽样人员拟抽取某产品前,应登录抽检管理系统查询,确认拟抽取产品是否为重复样品。抽样完毕后,抽样人员除填写抽样记录及凭证外,还应及时登录抽检管理系统,填报已抽取样品的信息,以防止辖区内重复抽样。专项监督抽检,且应实时统筹本辖区的抽样工作,避免同一品名和规格的产品重复率过高。

六、检验工作

1.经营环节监督抽检:检测项目为重金属、禁限用物质等卫生化学指标。

2.专项监督抽检:检测项目为禁限用物质等卫生化学指标。

七、结果告知和异议复检

(一)抽样单位应在收到检验报告7日内,将抽检结果和被抽样单位的法定权利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抽样单位。

(二)被抽样单位或标称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辖区设区市局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设区市局初审同意后,转报自治区局保化处审核。逾期未书面回复或者逾期回复的,视为无异议。

自治区局保化处在收到复检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复检的决定,并在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系统内(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柳州食品药品检验所、桂林食品药品检验所、梧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北海食品药品检验所、玉林食品药品检验所、百色食品药品检验所、河池食品药品检验所等8家检验机构)中随机选取一家符合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作为复检机构。样品的原检验机构不作为复检的备选检验机构。

(三)申请复检单位在申请复检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加盖申请复检单位公章的复检申请书

2.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

3.经办人办理复检申请相关事宜的授权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复检:

1.抽检结果显示微生物指标超标的;

2.已进行过复检的;

3.复检申请逾期的;

4.法律、法规以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申请复检的单位应当在自治区局保化处作出同意复检决定并在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复检手续。检验机构接到自治区局保化处同意调样函后,负责寄送复检样品至复检机构。

(六)复检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复检工作,及时将出具复检报告并寄送复检申请人,以及抄送相关设区市局和自治区局保化处。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当报告自治区局。

(七)复检结论表明样品合格的,复检费列入监督抽检经费。复检结论表明样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

八、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应安排有经验的执法人员依法抽样。开展抽样时,应告知被抽样单位监督抽检目的和性质。抽样应具有代表性,加强抽样的靶向性和提升阳性样品检出率。注意结合上年度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对有夸大宣称和暗示医疗作用的产品重点进行抽样。检验机构应采取有效的质控保障措施,依照法定的检验依据和检测方法开展检验工作,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检验工作。

(二)坚持监检结合。要深化监管责任意识,以“监检结合”监管理念开展监督抽检工作。抽样与现场监督检查结合开展,抽样工作的同时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抽样过程中现场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严厉查处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化妆品等“三无”化妆品,严厉查处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严厉查处未取得批准文号(备案号)的进口化妆品,严厉查处假冒批准文号(备案号)的化妆品。

(三)加强业务培训。抽样工作要指定专人与检验机构加强沟通联系,确保抽样满足检验要求。注意做好监督抽检中抽样和检验衔接工作,确保监督抽检工作顺利实施。自治区局适时组织开展抽样培训,指导抽样人员按照方案要求完成抽样任务,抽样培训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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