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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办法】凭祥市跨境务工管理暂行办法(完整)

时间:2023-05-29 10:35:07 来源:网友投稿

跨境务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凭祥市与周边越南县(市)的跨境务工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崇左市人民政府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商务办法】凭祥市跨境务工管理暂行办法(完整),供大家参考。

【商务办法】凭祥市跨境务工管理暂行办法(完整)


跨境务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凭祥市与周边越南县(市)的跨境务工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左市推行跨境劳务合作工作方案的通知》(崇政办电〔201564号),结合凭祥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便捷办理,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凭祥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跨境务工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武警边防、卫生计生、检验检疫、外事侨务、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承担跨境务工人员的组织管理职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企业用工资格的审查和用工登记;公安边防部门负责跨境务工人员的出入境证件、居留证件的办理和管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凭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跨境务工人员的健康体检、卫生防疫管理和传染病监控。

第二章  适用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跨境务工人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身体健康,在中国和越南均无违法犯罪记录,遵守中国和越南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户籍在越南高平、谅山、广宁等三个边境省份的公民或在当地合法取得跨境务工许可的越南其他省份公民,在凭祥市辖区范围内依法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人员。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凭祥市辖区内聘用跨境务工人员的企业、行业协会和村民组织等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用工主体。

第六条  跨境务工人员持有效证件从合法有效的口岸进入凭祥市辖区范围内务工。

第七条  聘用跨境务工人员的企业、行业协会等法人组织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放的《凭祥市聘用跨境务工人员用工资格证》(以下简称《用工资格证》)。

第三章  申请和办理程序

第八条  聘用跨境务工人员的用工单位应事先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办理《用工资格证》。申请单位取得《用工资格证》后方可聘用跨境务工人员。《用工资格证》有效期1年,实行年审制,逾期可办理延期。

第九条  用工单位申请办理《用工资格证》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拟使用跨境务工人员的申请表;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有效主体资格证明。

第十条  办理出入境证件。跨境务工人员凭有效身份证件、《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等材料,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中心接待大厅申请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证》(以下简称《出入境证》)。《出入境证》有效期1个月,逾期可办理换发。办理《出入境证》一般由用工单位或劳务中介代为办理,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

(三)《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或有效护照;

(四)《用工资格证》复印件;

(五)近期正面免冠半身2寸相片2张。

第十一条  办理《务工登记卡》。跨境务工人员凭有效身份证件、《出入境证》等材料,向凭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凭祥市境外务工人员登记卡》(以下简称《务工登记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用工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从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务工登记卡》。办理《务工登记卡》一般由用工单位或劳务中介代为办理,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跨境务工申请表》12份;

(二)公安部门颁发的《出入境证》;

(三)市卫生计生部门或凭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境外人员健康检查证明材料;

(四)用人单位与境外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协议(合同期限一次最长不超过2年);

(五)近期正面免冠半身2寸相片2张。

第十二条  《务工登记卡》有效期1个月,逾期需延期办理的,于有效期结束前5日内向凭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提供以下材料:

(一)《跨境务工延期申请表》12份;

(二)公安部门颁发的《出入境证》;

(三)《务工登记卡》(复印件1份,验原件)。

第十三条  《务工登记卡》遗失补办及在凭祥市范围内申请变更、注销等,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予以办理。

第十四条  在凭祥市从事农业生产、农村房屋建设以及从事灵活务工等的跨境务工人员,按照本暂行办法的第十、十一条的要求和程序办理《出入境证》和《务工登记卡》等相关手续。境外务工人员进入我市务工后,由用工单位或劳务派遣、劳务中介等向辖区内派出所报告。同时,劳务派遣、劳务中介等要协助用工主体做好日常管理服务。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五条  凭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跨境务工管理的监督和服务工作,审定企业用工申请,发放《务工登记卡》等。对跨境务工人员信息管理,掌握跨境务工人员的人员数量、工作单位、工作地点、薪酬待遇、用工时间等情况,建立工作台账,定期检查。

第十六条  《用工资格证》、《务工登记卡》仅在凭祥市范围内有效。

第十七条  用工单位与聘用的境外务工人员签订劳务协议或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或劳动合同范本格式由凭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供。凡聘用跨境务工人员的用工单位应将情况及时向公安部门进行报备。

第十八条  从事跨境劳务服务的劳务派遣或劳务中介,应当及时向凭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人员信息等基础台账,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跨境务工人员的管理。

第十九条  公安、边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出入境检验检疫、外事等部门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跨境务工人员的组织管理,对用工单位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坚决打击非法用工。

第五章  权益与保障

第二十条  凭祥市相关职能部门和用工单位应当对越方务工人员开展安全知识、法律法规、技能技术等岗前培训,提高劳动者技能,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第二十一条  用工单位或劳务派遣、劳务中介公司应当为跨境务工人员购买个人意外伤害和工伤等商业保险。

第二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为跨境务工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和条件。保障工作环境安全,食物干净卫生。提供跨境务工人员住房、水、电、交通等基本生活保障。

第二十三条  跨境务工人员发生各种劳动事故、因工伤死亡等事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处理。用工单位与所聘用的境外人员发生劳动争议的,报请凭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  用工单位对跨境务工人员管理服务负主要责任。对跨境务工人员在凭祥市范围内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等行为,用工单位有义务协助配合公安、边防等部门进行调查取证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凭祥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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