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本着“热情周到,规范节约”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规划办法】凭祥市城乡规划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本着“热情周到,规范节约”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严格控制接待费用支出,打造节约型机关,根据《凭祥市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活动,接待是指提供交通、住宿、用餐、购票、陪同等方面的安排。
第三条 局办公室为公务接待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接待工作的组织、安排和协调。局相关部门协助做好接待工作。
第四条 公务接待应坚持有利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俭、杜绝浪费、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 接待人员要严格遵守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有关规定的实施意见》等规定,不得超标准、超范围接待,不得以接待名义谋取私利。
第二章 公务接待程序
第六条 一般的公务接待,原则上由相关股室根据会议、上级或各级行政机关公务接待通知和领导批示,确定公务接待的相关事项,经局办公室备案,报分管领导审批。原则上按有关规定不允许同城接待。
第七条 重要的公务接待应根据来宾要求和目的,由对口股(室)和局办公室拟定具体公务接待方案,经分管领导审核,报主要领导审批。对口股(室)和局办公室根据方案,分别做好公务接待各项准备工作。
第八条 凡涉及经费支出的,对口股(室)应按照接待标准,填写《公务接待申请单》,报局领导审核。有关接待标准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局领导公务接待,由局办公室填写《公务接待申请单》,报负责接待的局领导审核;其他股室公务接待原则上先填写《公务接待申请单》,特殊情况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可先登记后接待再补填《公务接待申请单》。
第十条 各股(室)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公务接待工作。其中,汇报、交流、座谈、考察等工作原则上由对口股(室)负责,食宿安排、会议室布置及车辆使用等由局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十一条 承办上级机关委托的会议和全局性会议等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三章 公务接待标准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要严格按照规定标准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服务,不得安排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不得额外配发生活用品。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要根据对等原则,适当安排人员陪同,陪餐人员和随同就餐工作人员人数要严格控制。
(一)接待厅及市局以上领导原则上由局主要领导陪同;
(二)接待县局领导原则上由局分管领导陪同;
(三)接待科、股干部,原则上由分管领导安排对口股(室)负责人陪同。
(四)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四条 公务接待要在定点宾馆安排住宿,定点饭店安排用餐。住宿原则上按规定落实,招待用餐、工作餐菜色以当地家常菜为主,原则上不允许不上名酒香烟和名贵菜肴。
(一)住宿安排标准:
厅级干部住单间或标准间;处级以下(含处级)干部两人住一个标准间。客人自付住宿费的不受以上标准限制。住宿费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的开支标准执行。
(二)用餐安排标准:
1.自治区国土厅及崇左市局处级以上领导同志在我市考察、调研期间用餐,有条件的地方尽量安排自助餐,不具备安排自助餐条件的地方可安排用桌餐,以当地家常菜为主,不上高档菜肴、酒,不上烟。
2.各兄弟县(市、区)局的科级领导同志来我市考察或指导工作,可安排招待餐,招待用餐以当地家常菜为主,不上高档菜肴、烟、酒。
3.工作用餐标准:工作用餐标准按照上级有关标准执行。客人自付餐费的不受限制。
4.招待用餐标准:到酒店进行公务接待的,工作餐标准(不含酒水)为:省部级领导同志及其随员每人不高于200元;司局级干部及其随员每人不高于150元;处级以下(含处级)干部每人不高于130元。客人自付餐费的不受限制。
第四章 费用结算
第十五条 各类公务接待手续办理严格按照本办法的公务接待程序执行,并严格执行审批报备制度。如遇特殊情况,经电话请示同意后,可先按接待标准执行,事后及时补办手续。有关手续作为局财务入账手续之一。
第十六条 公务接待费用核销实行“一支笔审批”和“五单合一”制度,在送领导审批核销费用时,必须提供“五单’’,即公务接待申请单、接待经手人签字单、用餐消费清单、税务发票单据和各级行政机关文件通知或本局电话记录,“五单”不全,不予报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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