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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办法】玉林市审计局审计项目审理办法

时间:2023-05-29 11:15:04 来源:网友投稿

审计项目审理办法第一条为提高审计项目质量,规范审计项目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审计办法】玉林市审计局审计项目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审计办法】玉林市审计局审计项目审理办法


审计项目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审计项目质量,规范审计项目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局各业务部门实施的审计项目、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审理工作(以下统称“审计项目”)。

业务部门负责汇总的审计报告,反映审计结果的行政公文、审计信息、审计结果公告等,继续执行审计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所有审计项目实行审理制度,采取“四级”审理模式,即“审核、复核、审理、审定”。“审核”是指审计组组长在起草审计报告之前,应对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进行审核;“复核”是指审计项目提交审理之前,应经过业务部门复核;“审理”是指审理机构对业务部门提交反映审计项目过程和结果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审定”是指业务部门根据审理意见修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移送处理书后,提交审计业务会议或局领导审定。

第四条  局机关实行审计组成员、审计组主审、审计组组长、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审理机构、总审计师和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业务的分级质量控制。法规科为专职审理机构。

第五条  审计项目审理工作在业务部门按规定程序完成审计报告等结果类文书代拟稿后进行。

第六条  审理工作采取报送审理的方式进行。必要时,经总审计师批准,也可以安排审理人员到审计现场进行跟踪审理。

第七条  审计组应在发出审计通知书10日之内,将审计实施方案报法规科备案。

第八条  审计组组长(或其指定人员)在起草审计报告之前,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审核,提出明确审核意见,并对审核意见承担相应责任。对于支持审计实施方案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在审计实施方案批准前审核;对于支持审计报告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在起草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前审核。

第九条  审计组应当及时将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并认真研究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对被审计单位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核实并作出书面说明,填写《审计报告反馈意见说明书》。必要时,应该修改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未在法定时间内反馈书面意见的,审计组应当在《审计报告反馈意见说明书》中注明。

第十条  审计组应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结束后,将下列材料报送所属业务部门复核:

(一)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二)代拟的审计决定书、移送处理书;

(三)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及审计组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

(四)审计实施方案;

(五)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审计证据材料;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业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出具《业务部门复核意见》,并对其复核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二)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

(三)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四)事实是否清楚、数据是否正确;

(五)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六)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意见是否恰当,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

(七)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提出的合理意见是否采纳;

(八)需要复核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业务部门完成审计项目复核后,应当将下列资料提交审理机构进行审理:

(一)审计实施方案;

(二)审计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

(三)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

(四)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及其送达回证;

(五)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的书面说明或者修改意见;

(六)审计定性、处理、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目录或复印件

(七)业务部门出具的书面复核意见;

(八)代拟的审计机关结果类文书;

(九)其他相关资料。

对于业务部门报送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审理人员应退回补充完整。

第十三条  审理机构原则上7日内完成审理任务,提出初步审理意见。如遇重大项目或集中成批审理项目等特殊情况时,经局长批准可适当延长。主要审理下列内容:

(一)审计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内容和重点是否按照规定的分工、方法和步骤得到有效落实,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每一审计事项的查证过程和结论是否按要求完整地编制了审计工作底稿;

(二)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的违法违规问题以及其它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三)审计证据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四)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五)审计结果类文书反映的情况和问题事实表述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

(六)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

第十四条  审理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加强与业务部门的沟通,充分交换意见,全面了解相关情况。审理过程中遇有复杂问题的,经总审计师批准后,可以提交法律顾问或聘请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审理机构审理后,出具《审理意见书》,连同审理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移送处理书,报送总审计师审核。

第十六条  根据审理发现的有关问题,审理机构在出具的审理意见书中,应当区别情况提出下列明确意见:

(一)存在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二)、(三)、(四)种问题的,要求业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补充、完善;确实无法补充、完善的,要求在今后工作中加以研究改进;

(二)存在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五)、(六)种问题的,应当指出其存在的问题,督促业务部门进行修改。

第十七条  业务部门应当对《审理意见书》提出的问题及意见认真进行研究,积极采纳合理意见,并根据《审理意见书》要求修改相关审计结果类文书;由于客观原因无法采纳的应当在《审理意见书》的“审理意见采纳情况”一栏中说明具体原因。

业务部门修改后的审计结果类文书和《审理意见书》应当及时提交审理机构备案,并形成审计项目审理档案。

第十八条  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移送处理书应当由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特殊情况下,经局长授权,可以由分管局领导审定。召开审计业务会议时,审理人员应当向审计业务会议汇报有关项目的审理情况。

第十九条  在审理过程中遇有重大争议或《审理意见书》不落实的,由法规科提议召开审计业务会议进行讨论,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条  审计决定书经审定,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决定与审计组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不一致并且加重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告知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一条  审理机构应当合理组织、安排审理人员,明确内部分工和相应的责任。审理人员要注重提高业务水平,切实做到严谨细致,确保审理质量,防范审理风险。

第二十二条  审理机构及审理人员应当对其出具审理意见的恰当性负责;对审理应当发现而未发现的重大问题负责。

审计人员、审计组组长及业务部门应当对审理人员提出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有关问题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应当将《审理意见书》、《业务部门复核意见》、《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的说明》归入审计项目档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时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玉林市审计局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市局以前印发的《玉林市审计局审计复核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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