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各开发园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一些地方环境违规违法案件高发频发,突发性环境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意见】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实施意见【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玉东新区、各开发园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一些地方环境违规违法案件高发频发,突发性环境事件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为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对环境质量、生态安全的更高要求,加快解决影响我市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身体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促进生态文明和“美丽玉林”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5〕62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环境监管执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体制机制,落实各方环境监管责任
(一)强化和落实各级政府领导责任。进一步完善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总责、对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的制度,将各级人民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和完成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的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评先和领导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或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审计中,将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和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情况列入审计内容。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建立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管委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定期监督检查机制,检查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政策、监管执法及违法案件查处、环境保护重点工作落实、环境质量、监管执法能力建设等情况,针对存在问题要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建议并督促整改。市环境保护部门每年检查所辖县(市、区)数量不少于35%(3个),并将检查结果报送市人民政府。市环境保护部门应对县(市、区)检查过的镇(街道)进行抽检,抽检率不少于30%。实行滚动检查制度,全市3年内轮检一遍。市环境保护部门每年应将检查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
(二)强化和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监管原则,明确各级环境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市级环境监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环境监管执法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环境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环境监管与执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管委要制定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制度,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环境保护部门牵头、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共同负责的联合监管执法机制,形成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合力。市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制定配套的考核、问责办法,于2016年2月15日前完成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各县(市、区)的相关规定应于2016年2月底前出台。
(三)强化各类社会主体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严格各类企事业单位的排污行为管控,促进企事业单位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提升,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督促、指导企事业单位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健全内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责任制,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落实物资保障和资金投入,确保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风险防范等措施落实到位。落实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重点企业每年要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污总量和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一步健全企业环境违法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将企业环保违法处罚信息提供给所在地人民银行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广西金融信息监测预警平台,为政府部门履职和金融机构信贷决策提供参考。落实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产业、行业协会要加强对企业落实环境保护责任的引导,制定相关行业环境守法自律规范。
(四)鼓励、引导公众参与环境监管。要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监督机制,拓宽参与渠道,增强执法效果。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力度,开展送法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机关活动,增强公民依法维权、参与环境执法的意识和能力。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每月公布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健全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公众对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利用电视、网络等渠道曝光企业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环境问题。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对企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建立环境污染纠纷协调机制,鼓励、引导公民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邀请政风行风监督员、企业环境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众代表、新闻媒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参与并监督环境执法,听取公众对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事务的诉求,改善执法外部环境。
二、推进综合执法,实现环境监管执法全覆盖
(一)迅速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按照国家、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和要求,2016年在全市组织开展一次环境保护大检查,重点检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管委和有关部门对环境保护相关责任的落实情况,检查工业园区规划环评执行情况,全面、深入排查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和环境安全隐患,并对存在的问题逐一明确整改措施和具体时限,督促彻底整改。各地要迅速行动,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细化方案,明确分工,按照“全覆盖、零容忍、明责任、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行动,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检查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市、县两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大检查工作的督查和指导,建立定期调度工作机制,组织对各地检查情况进行抽查,检查情况及时报告辖区人民政府。
(二)加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环境监管。要将环境保护大检查与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结合起来,切实强化对博白等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治区域,九洲江、南流江、北流河等重点流域,钢铁、有色冶炼、水泥、化工、造纸、制糖、淀粉、制药、印染(含水洗行业)、制革、电镀、铅酸蓄电池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等重点污染源的监管。每年制定执法检查计划,重点检查环境管理制度落实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在线监控设施运行等情况。市环境保护部门每年至少抽查10%的国控重点企业,各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每年应对重点监控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环境问题或线索,要进行暗查暗访,并及时依法处理。
(三)大力推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坚持“条块结合、块为主体,分工负责、责任到人,上下联动、整体推进,重心下沉、属地管理,把握重点、突出效能,便于执法、提高效能”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玉东新区管委以及各镇(街道)人民政府要依托现有的基层网格化社会管理体系,在网格内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构建一个覆盖全市、以各县(市、区)环境监察力量、镇(街道)等基层执法力量为主体的环境监察网络,实现“三清三到位”的目标(即区域清、职责清、底数清和监管到位、服务到位、互通到位),确保网格内工业企业、规模化畜禽养殖等重点排污单位和主要环境问题得到有效监管。市级网格化管理方案于2016年2月15日前,县级网格化管理方案于2016年2月底前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市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玉东新区将环境监管纳入基层网格化社会管理体系。
(四)建立和完善跨行政区环境监管执法体系。探索跨区域流域联合监管新模式,建立健全环境监管联动机制。市环境保护部门要与环境保护重点区域、流域跨行政区的梧州、贵港、钦州、北海等相邻市环境保护部门签订环境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强化协同监管。健全跨行政区流域水质达标交接管理与考核,促进污染联防。依托粤桂两省区九洲江跨界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合作机制,健全与广东湛江、茂名两市跨省界流域环境执法协作和应急联动机制,加强定期会商、信息互通共享、联合监测、联合执法监督、敏感时期预警、协同应急处置等具体机制,妥善处置跨省界环境污染纠纷和环境突发事件。
三、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加大惩治力度
(一)严惩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执行新的环境保护法,推进环境保护地方立法。充分利用查封扣押、按日计罚、行政拘留等环保执法新手段,严惩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以及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污染物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厉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实施按日计罚和行政拘留;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应予以追责;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的环境违法案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违法行为,严格依法查处。
(二)全面清理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管委要组织开展清理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专项行动,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制度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分类依法处理。妥善处理2015年1月1日前存在的“未批先建”项目。对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要求的,或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要求但责令改正后符合要求的,在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后,市、县两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审批权限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要求予以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对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要求且责令其改正后依然不符合要求的,要依法责令停止建设和生产,并予以严惩;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对已建成且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及以上,或超过环保验收期限未经环保验收的建设项目,责令其限期办理环保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依法责令停止生产并给予处罚;对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入运行的项目,一律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到位的,依法责令停止生产并给予处罚。要明确各部门清理工作的职责任务,综合制定整改措施,抓紧开展清理工作,建立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单,加大整改跟踪督办和推进力度,2016年8月底前全面完成清理整改任务,并向市人民政府专题报告。
(三)坚决落实整改措施。各县(市、区)要对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特别是重点督办环境案件查处情况,实施执法后督察,强化“环保约谈”和重点环境问题“挂牌督办”制度,坚决纠正执法不到位、整改不到位的问题。对未完成停产整治任务擅自生产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拆除主体设备,使其不能恢复生产。对拒不改正的,要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非诉执行行政案件,环境保护、工商、供水、供电等部门和单位要配合人民法院落实强制措施。
(四)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联动。市、县两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完善联动执法联席会议、联动执法联络员、日常联动执法相关制度以及案件移送、重大案件专题会商和督办、紧急案件联合调查、执法信息共享等机制,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形成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高压态势。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监管中发现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报同级检察院备案。公安机关要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立案侦查环境犯罪案件。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和立案工作,要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等紧急情况时,要迅速启动环境保护、公安、检察机关联合调查程序,防止证据灭失。人民法院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中,需要环境保护技术协助的,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
四、推行“阳光执法”,严格规范执法行为
(一)推进环境执法信息公开。市、县两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每年要发布重点环境监管对象名录,公开环境执法检查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公布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和处理、整改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健全环境监管执法信息公开的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应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问责。
(二)开展环境执法稽查。落实环境执法稽查制度,强化对监管执法行为的约束,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程序,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问题。自2016年起,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对下级环境保护部门监管执法工作开展稽查。市环境保护部门每年要对本行政区域内35%以上的县(市、区)开展稽查。
(三)强化环境监管责任追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管委和各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严格依法履行环境监管执法职责,严禁不执法、不配合执法、干预执法、以罚代刑等徇私枉法行为。对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接到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后查处不及时的,不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的,对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或对其查处不力的,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职务犯罪的,要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建立倒查机制,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任期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提升基层监管执法能力
(一)健全环境监管执法机构。要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工作机制,切实提升基层环境监管执法能力。加强市、县两级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健全监管执法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数量应与监管执法任务相适应,确保事有人做、责有人负。加快推进乡镇国土资源、村镇规划建设和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管“四所合一”改革试点工作,把环境监管工作延伸到基层;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要明确环境管理机构,消除环境监管盲区。
(二)提升环境监管执法队伍素质。要严格实行环境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加强培训教育,大力提高环境监管执法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制定三年培训计划,2017 年底前,对全市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进行全面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基本实现全员持证上岗。新进人员必须坚持“凡进必考、择优录取”。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加强环境监管、推进依法行政的作用,保障环境保护部门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环境监管职责。
(三)建立监管执法队伍管理制度。研究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环境监管执法队伍管理制度和有利于监管执法的激励制度,对环境监管执法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建立开放的环境监管执法人才吸纳机制,更多地从高素质的环保专家、律师、企业环境管理人员中招录环境监管执法人员,使环境监管人员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专精的环保专业知识和熟练的执法技能,推进环境执法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按照权责利相统一原则,在严格环境监管责任的同时,要抓紧完善环境监管队伍激励制度,落实职业保障体系,提高环境监管执法人员的政治生活待遇,增强从业人员的职业荣誉感和使命感。
(四)强化执法能力保障。推进市、县两级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配齐调查取证等监管执法装备,保障环境监察执法业务用房,将基层环境监察执法用车纳入执法用车序列,实行执法统一着装,树立执法队伍良好形象。要提高环境监管的信息化水平,至2016年底,全市县级以上的环境监察机构要配备使用人手一台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提高现场执法效率;加强自动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在环境监管中的运用。至2016年底,市级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达到国家要求,县级环境监察机构达标率达到 35%以上。健全环境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市、县两级环境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加快提升全市基层监管执法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