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票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第一条为快速、高效、准确、有效地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应急办法】北票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办法,供大家参考。
北票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第一条 为快速、高效、准确、有效地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朝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北票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的突发事件信息,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突发事件信息,各类重要敏感突发事件信息(事件本身敏感、发生在敏感人群、敏感时间、敏感地区),可能引发较大及以上或敏感类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必须向市政府报告。
第四条 根据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突发事件发生地的政府和涉及的市直主管部门,均为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信息机构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各责任主体要建立信息报告机制,明确信息报告具体执行机构和责任人。
第五条 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是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主渠道,负责全市突发事件信息接收、汇总和报告工作。凡是向市政府报告的突发事件信息,事发地政府、市直主管部门必须统一报至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按照突发事件办理流程向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报告。
第六条 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事发地政府、市直主管部门必须明确专人与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保持24小时联络,及时主动报告有关情况。涉及多个部门协同处置的,市直主管部门应当向相关部门及时通报处置信息。
第七条 按照相关规定,向朝阳市政府和朝阳市对口部门报告的,或者接到朝阳市政府和朝阳市对口部门通知要求上报的突发事件信息,必须同时向市政府报告,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按流程办理。
较大以上重要敏感突发事件信息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商统稿,向朝阳市对口部门报告的,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后,由市直主管部门报告;向朝阳市政府报告的,经市长同意后,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
第八条 各类突发事件、可能演化为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或敏感类突发事件的信息,事发地政府、市直主管部门必须按时限要求向市政府报告。其中,较大及以上重要敏感类突发事件信息要即发即报,边核边报;一般类突发事件信息要半小时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基本情况,2小时内书面报告详细情况。因情况特殊或应急处置需要,无法在规定时限内书面报告的,可先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报告,之后及时书面报告。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必须及时续报事态进展和处置情况。处置结束后,应在一周内报告最终处置结果。
第九条 上报的突发事件信息,必须真实可靠,表述准确完整,原则上要包含事发时间、地点、信息来源、起因和经过、后果和影响、处置措施、发展趋势及有关建议等要素,其中时间、地点、起因和经过、后果和影响为必备要素。
第十条 涉密类、敏感类事件信息,必须按照保密相关规定报告,严防事件信息泄密。
第十一条 因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突发事件信息,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追究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具体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约谈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等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发生的各类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敏感类突发事件信息以及其他重要突发事件信息,必须建立信息档案,强化管理,以备查阅。
第十三条 各级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要加强对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督促检查,对各乡镇区、各部门执行信息报告办法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北票市一般及重要敏感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标准
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是各类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主渠道,凡是一般及以上和重要敏感突发事件信息,要在第一时间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主要包括:
一、群体性事件
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上访事件:20人及以上进京集体上访;50人及以上去省集体上访;100人及以上来市或其他重点部位集体上访;参与人数在20人及以上且跨单位、跨县(市)区来市集体上访;在敏感地点上访并发生打横幅、喊口号、跪访、攀爬高危地带或其他过激行为;群众上访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上访人员有暴力倾向或可能发生诱发群体性、突发性、或暴力性的事件等。
2、导致下列后果之一的群体性事件:造成铁路、国道、省道、高速公路、民航交通中断;造成市级城市交通或县(市)区重要交通枢纽严重堵塞;造成大中型或重要企业停产,县(市)区及以上城市主要商场、医院、学校等停业、停诊、停课;造成县(市)区及以上城市或重要地区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讯中断;阻挠、妨碍国家、省和市重点建设工程施工。
3、未经批准参与人数在50人及以上或参与人数少但影响较大的集会、请愿、示威、游行、罢工、罢驶、罢市等。
4、在重要场所、重点地区非法聚集且参与人员有明显过激行为,或在处置过程中造成伤亡的事件。
5、大型体育比赛、文娱、商贸、庆典等活动期间聚众滋事或骚乱。
6、城市20人及以上、农村30人及以上、造成1人及以上死亡或3人及以上受伤的群体性斗殴、械斗或冲突。
7、有可能造成较大、较坏影响的涉外群体性事件。
8、集体暴力抗法、聚众袭击执法人员等。
9、涉及群众根本利益且人数较多、上访频繁、长期得不到解决、有矛盾激化倾向的。
二、过激事件
10、冲击、围攻党政军警等机关或其他国家要害部门。
11、在公共场所、重要部位、重点地区出现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12、在公共场所已实施或有实施倾向的有目的性的自焚、自杀、自残或其他过激行为。
13、在国家重点部门、重要部位的极端行为上访或有此类倾向。
三、影响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事件
14、各类非法组党、结社、集会动向。
15、敌对分子、“民运分子”、民族分裂分子、暴力恐怖分子的捣乱破坏活动及动向和制造的暴力、恐怖、骚乱事件。
16、其他组织或个人的恐怖活动和事件。
17、有迹象表明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渗透或欲插手介入的事件。
18、境内外政治性非法出版物成批流入我市的案件及重大反宣案件。
19、重要生产资料、粮食和日常消费品等短缺或价格大幅波动情况。
20、金融挤兑事件或因金融风险引起的群体性事件。
21、有境外宗教组织渗透背景的影响较大的非法宗教活动;因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影响信教群众正常宗教信仰等引发的影响民族团结和宗教和谐的事件。
22、邪教等各种非法组织的规模性集会;影响恶劣的封建迷信活动;可能诱发不稳定因素的规模较大的联宗祭祖等活动。
四、特殊群体和个体事件
23、学生、教师等群体:非正常聚集、罢课、罢教、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校内(校园网)出现较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造谣信息;影响中、高考秩序等事件;校园内发生的有较大影响的治安、刑事、公共卫生和安全等事件。
24、党政领导干部等群体:县(处)级及以上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发生非正常伤亡、刑事案件;国家公职人员严重违法违纪事件;其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25、公检法司军等群体:影响较大的军警民冲突事件;公检法司人员遭犯罪嫌疑人报复发生非正常伤亡事件;党政军及其他行政执法单位因执行公务引发的严重对立或矛盾;其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26、其他特殊群体:省级及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等特殊群体发生非正常伤亡、刑事案件;其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五、事故、环境污染和灾害
27、1人及以上死亡(下落不明)、5人及以上受伤、直接经济损失800万元及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包括火灾和水陆交通事故)。
28、空难、空险等事件;列车相撞、脱轨等事件。
29、公共场所死亡1人及以上的治安事件。
30、1人及以上死亡或10人及以上中毒(食物中毒除外)的事故;学生等特殊人群3人及以上中毒(食物中毒除外)的事故。
31、危险品泄漏、放射性物质扩散以及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32、造成全市或县(市)区城市、重要地区能源、电力、通讯等设施工作中断的事故。
33、对经济、社会活动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较大影响的环境污染事件。
34、重要江河堤防、水库溃决及有可能溃决的重大险情;重大水旱灾害。
35、造成经济社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较大损失的气象、地质、生物等灾害;有感以上地震及灾害。
36、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造成1人及以上死亡或3人及以上重伤;倒塌房屋50间以上;森林火灾过火面积在20公顷以上、草原火灾过火面积在50公顷以上;农作物受灾面积在3000公顷以上或绝收面积在800公顷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在3000万元以上;造成交通、通讯、供水、供电设施工作中断。
37、可能造成重大破坏的自然灾害预警情况。
38、其他涉及人员伤亡、损失较大和有影响的事故或事件等。
六、公共卫生事件
39、发现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非典型肺炎、鼠疫、黄热病、霍乱、肺炭疽及其他易扩散、流行的重大疫情的病例或疑似病例。
40、发现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41、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一类动物疫情;新发现重大动物疫情;二类动物疫情爆发流行。
42、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发生强烈性病株、毒株、致病性因子等丢失事件;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
43、一次食物中毒20人及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人及以上或造成人员死亡。
44、发生或有可能发生有社会影响的食品或药品安全事故。
45、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或药品,并有可能或已经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危害的事件。
46、其他对生产、生活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自然灾害和重大疫情。
七、涉外涉密事件
47、市内发生的外国机构和人员、外资机构和人员以及市内其他外国公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事件。
48、境外发生的我市驻外人员、援外人员、承包劳务人员、留学生、旅游人员等中国公民伤亡财产损失事件。
49、边界纠纷事件等。
50、集体偷渡案:3人及以上集体冲关、闯关或身份特殊人员冲关、闯关案;朝鲜脱北者或者其他人员私闯外国驻辽领馆案。
51、涉及政治、经济、外交、军事等方面的重大失泄密案及密码设备丢失、机要人员叛逃案。
八、刑事案件
52、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或重伤3人及以上的案件;死亡1人及以上或重伤3人及以上的爆炸、杀人、纵火、偷渡、伤害等事件;被害人身份特殊的绑架、投毒案。
53、持枪杀人案或重要涉枪案。
54、公共场所、重要设施、重点部位发生的爆炸案。
55、具有黑社会性质、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的团伙犯罪案。
56、抢劫金融机构、运钞车或抢劫现金30万元及以上、财物价值80万元及以上的抢劫案。
57、涉及职务侵占80万元及以上的携款潜逃案。
58、涉及金额在300万元及以上的证券违规操作案;数额较大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非法集资案。
59、案值在300万元及以上的走私案;案值在200万元及以上或造成人员伤亡、后果严重的制假贩假案。
60、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8千克及以上,海洛因或冰毒3千克及以上的涉毒案。
61、盗抢军火案、非法制售贩运枪支弹药案、枪支弹药失窃案及放射性材料、剧毒材料被盗、遗失、误运输案。
62、情节严重、致人员伤亡的暴力妨碍执行公务案。
63、抢劫和盗窃国家重要部位;劫机、劫船(车)、爆狱、劫持人质及纵火等情节恶劣、影响较大的犯罪案件。
64、恶意攻击互联网站、干扰破坏广播电视、通讯网络,造成严重影响的案件。
九、影响稳定的舆情
65、互联网或媒体上有较大负面影响的涉朝信息和歪曲我市对外形象的报道。
66、市内利用互联网、移动电话或其他现代通讯工具散布有一定影响的反动言论,串联、煽动、组织非法活动的短信、跟帖或谣言。
67、外国和港澳台媒体到我市采访敏感性问题的动向及针对我市某方面工作的负面炒作。
68、群众反映较集中或重复反映的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热点、难点问题;特殊时期特殊群体的思想状态和动态等。
十、其他
69、其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安全隐患。
70、其他发生地点敏感、人员身份特殊、持续时间较长、社会影响较大、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事件。
上述信息均属一般及重要敏感突发事件信息,任何地区、任何部门、任何人不得扣押信息和阻拦、延误上报,要坚决杜绝迟报、漏报、瞒报现象发生。此外,对一些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以及未列入上述范围的其他重要情况,要加强分析研判,及时上报。
此前出台的有关一般及重要敏感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标准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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