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县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国发〔2014〕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方案】建平县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全文),供大家参考。
建平县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国发〔2014〕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108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县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根据《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朝政办发﹝2016﹞1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总体要求
以《环境保护法》为统领,以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环境安全为基本点,坚持绿色发展、环境优化发展,化解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历史遗留问题,严格环境管理,倒逼传统行业转型升级,努力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清理整顿范围
截止2014年12月31日,尚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已建或在建项目(以下分别简称未批建成项目、未批在建项目,统称环保违规建设项目)。
(三)工作原则
1.属地负责、依法行政。由县政府统揽,各乡镇场街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做好此次清理整顿工作。
2.统筹兼顾、实现共赢。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要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兼顾政府、社会、企业各方合理诉求,坚持原则,力求多赢。
3.从严从实、分类清理。充分考虑国家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环保标准逐年加严以及国家逐步实行负面清单制度的实际,保障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分类分步开展清理整顿工作。
4.密切配合、加快推进。围绕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县政府相关部门及各乡镇场街、园区要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按期完成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
(四)总体目标
力争到2016年6月,完成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任务。备案完善一批符合产业政策和现行环境管理要求的建设项目环保手续,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整改规范一批符合产业政策,但目前污染防治设施不健全的建设项目,提高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水平;依法关闭一批不符合产业政策、生态红线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高风险建设项目,以及虽然符合产业政策、生态红线要求但经限期治理仍然不能达到现行环境管理要求的建设项目,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共赢。
二、清理整顿意见
(一)对2015年1月1日前正式投产的未批建成项目,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并按照以下“3个一批”意见进行处理。
1.备案完善一批。对满足规划选址要求、符合各类生态功能区要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不属于过剩产能、不属于淘汰落后工艺(以下简称“4条红线”)项目及项目所在园区满足现行环境管理要求的未批建成项目,由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妥善处理,责成企业开展环境现状评估并经环保部门审查备案后,纳入正常环境管理。
2.整改规范一批。对于满足“4条红线”要求,但污染防治措施不符合要求,或者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但通过治理能够满足环境管理要求的,由县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妥善处理,并责令限期治理。按时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按“备案完善一批”进行处理;未按时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由县政府负责依法予以关闭。
各园区应加强环境保护工作,项目要入驻依法设立的园区。园区规划环评应通过环保部门组织的审查,园区发展的定位、目标、布局等发生重大改变的,应重新组织规划环评。园区不符合现行环境管理要求的要限期整改,未按时完成限期整改的园区不允许入驻新的项目。
3.依法关闭一批。对不满足“4条红线”要求的、经限期治理仍然不能满足现行环境管理要求、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产业政策规定的未批建成项目,由县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二)对2015年1月1日仍在建设或已建成未投产的未批在建项目,以及通过本次清理整顿完成备案的建设项目的改、扩建项目,按《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相关规定和现行分级审批管理权限等环境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三)对已经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建设项目,要在2016年6月30日前依法办理环保验收手续。停产的,要在通过环保竣工验收后方可恢复生产。建设项目涉及到的居民动迁及公用环保设施建设问题,由县政府及各乡镇场街、园区负责妥善解决。在依法设立的工业园区内,园区和项目污染防治设施、风险防范措施完善且符合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的省审批及省以上审批的项目,上报市环保局组织验收。
(四)本次清理整顿完成后,再发现的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按《环境保护法》及相关规定要求执行。
三、清理整顿工作程序
(一)对2015年1月1日前正式投产的未批建成项目,按以下程序办理:
1.对属于“备案完善一批”和“整改规范一批”的未批建成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有资质的环评机构在充分考虑未来环保标准提升可能性的前提下,开展现状评估(监测数据由环保系统监测机构出具),经环保部门审查后,出具备案意见。其中,对现行审批权属于市级以上环保部门管理的,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组织市环保、发改、经信、国土资源、规划、林业、法制等部门研究确定清理整顿意见,在媒体公示一周后进行处理;对现行审批权属于县级环保部门管理的,由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研究确定清理整顿意见,在媒体公示一周后进行处理。
2.对属于“依法关闭一批”的未批建成项目,按照属地负责原则,由县政府组织依法予以关闭。
3.对根据《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省政府上报国家通过了备案、认定的未批建成钢铁、电解铝、水泥等产能过剩项目,按国家相关规定,统一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研究确认并处理。
(二)对2015年1月1日仍在建设或已建成未投产的未批在建项目,以及通过本次清理整顿完成备案的建设项目的改、扩建项目,按《环境保护法》及相关规定要求执行。
四、清理整顿步骤和完成时限
(一)集中排查环保违规建设项目(2016年1月11日—2016年1月25日)
各乡镇场街、园区要集中力量,统一安排时间,按属地原则,全面排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摸清辖区内所有的建设项目(见附件2),摸清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底数,并列出具体清单明细,分类建立项目台帐和信息库(见附件3)。
1.县环保局负责排查的建设项目(见附件5)。
2.各乡镇场街、园区负责本区域内(除附件5所列单位)全部建设项目的排查工作,清查出的审批权限属于市以上环保部门审批的、且属于“备案完善一批”和“整改规范一批”的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由县环保局及时上报市环保局。
(二)制定具体整顿方案(2016年1月15日—31日)
根据排查情况,制定整顿实施方案,明确整顿标准,提出目标要求,划分时间节点,确定各部门责任分工。针对“3个一批”对项目的不同要求,督促相关企业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依法开展限期治理。
(三)全面清理整顿(2016年2月1日—6月30日)
根据清理整顿工作程序,由县政府及各乡镇场街、园区分别下达清理整顿任务清单和进度计划表,强化督导落实,按时完成清理整顿任务。
(四)工作总结(2016年7月1日—10日)
清理整顿工作完成后,各乡镇场街、园区要进行全面总结,填报清理整顿项目详细清单和汇总表,于2016年7月10日前报告县政府,并抄报县环保局备案。
五、职责分工
各乡镇场街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是清理整顿工作的责任主体,履行主体责任。按照属地原则,负责本区域内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的排查、整顿、备案、关闭等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全县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各乡镇场街、园区清理整顿工作;组织“附件5”所列有关单位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的排查工作;对符合要求的国家、省市和县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备案工作;负责全县清理整顿结果的统计、汇总、上报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环保违规建设项目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查;会同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对我县未批建成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过剩项目进行认定。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淘汰落后工艺、淘汰过剩产能工作;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对我县未批建成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过剩项目进行认定。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建设项目用地政策;依据相关职能部门批准的各类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对建设项目涉及各类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的用地进行审查认定。
县住建局、县规划局:负责环保违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涉及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的认定工作。
县政府法制办:负责清理整顿工作的法律保障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工作指导。县政府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县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推动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有效落实。各乡镇场街政府、各园区管委会也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切实抓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清理整顿工作。
(二)严格责任追究。对调查摸底不全面,建设项目信息不准确,清理整顿工作不到位、降低工作标准的,县政府将通报批评,并视情况责令重新开展工作。问题严重的,将视情节严肃处理,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做好宣传引导。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积极营造氛围,引导相关企业参与,增强企业重视环境保护工作、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