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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意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地产开发建设意见

时间:2023-05-29 17:10:07 来源:网友投稿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地产开发建设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适应扩大开放、招商引资的新形势,加快推进工业地产开发建设,根据2013年辽宁省工业地产项目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产意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地产开发建设意见,供大家参考。

【房产意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地产开发建设意见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地产开发建设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适应扩大开放、招商引资的新形势,加快推进工业地产开发建设,根据2013年辽宁省工业地产项目推介洽谈会和辽宁省工业地产经验交流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开发建设方式

鼓励和支持海内外各类工业地产开发企业、大型企业集团、战略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方)在我市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内依法获取一定规模的工业类土地进行投资开发,根据区域产业规划和发展方向,以特定产业或产业链条为依托,建设基础设施、工业厂房或工业研发楼宇、物流仓库及配套服务设施等,以租赁、转让或合资、合作等方式经营管理项目,并由投资方自主招商引进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统一提供物业服务,形成集投资、开发、经营管理和服务等为一体的工业物业,从而促进土地集约利用,促进产业集群和产业链条的形成、完善和发展。

二、开发建设条件

(一)进行工业地产开发建设的地块规模面积不少于500亩。

(二)确定12个符合所在区域发展方向的主导产业。

(三)投资方与工业地产项目所在的县(市)区或开发区(园区)有关管理机构要协商确定各项权利义务及具体操作规程,并签订合同或合作协议。合同或协议应约定完成开发建设的年限、开发建设规模和引进项目要求,明确违约责任。

三、鼓励支持政策

(一)在我市的省重点开发区(园区)内进行工业地产开发建设,投资方进行供水、排水、道路、电力、供热、通信、燃气、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可申请享受辽宁省重点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投资方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国家鼓励类产业或省政府认定的各园区主导产业项目(不包括基础设施、服务业和农产品加工项目),可申请享受辽宁省重点园区产业项目贴息资金。

(二)对于工业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引进的生产型和生产服务型企业,自国有土地出让之日起5年内,土地使用税享受50%的优惠政策。

(三)工业地产开发项目转让的契税由投资方一次性代收代缴。

(四)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优先安排工业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用地指标;收回的国有存量土地优先用于工业地产项目。对于项目建设中的配套服务设施及工业研发楼宇等用地,由规划部门明确比例后,可随投资主体项目用地一并挂牌出让。工业地产项目土地使用权登记参照开发用地管理。

(五)工业地产项目房屋产权登记参照商品房登记办理手续进行。

(六)对工业地产开发区域内的企业,除排污费、水资源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水土流失补偿费等国家或省有明确规定不予减免外,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中央分成部分,市属开发区(园区)由市财政承担,委托各县(市)区管理的开发区(园区)由所在县(市)区承担。

(七)县(市)区或开发区(园区)与投资方共同成立协调工作机构,共同办理开发建设过程中所有行政审批手续。县(市)区或开发区(园区)要提供“一站式”服务,开辟行政审批的“绿色通道”。本区域无权审批或需要协调市直有关部门的,代表市政府派驻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的联络员,要充分发挥协调、服务和督查作用,及时做好协调解决工作并向市政府进行情况反馈。

(八)市政府积极支持和帮助工业地产企业与金融机构、投资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鼓励和协调工业地产企业充分利用信贷、信托、融资租赁、投资基金、发行企业债券等多种渠道进行融资。

(九)工业地产投资规模较大的,相关政策可一事一议。

(十)工业地产开发区域的产值、税收、固定资产投资、招商引资等各项指标,实行在地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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