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监管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治理车辆超载超限工作机制,加大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超力度,维护良好的交通运输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制度】百色市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监管制度,供大家参考。
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监管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治理车辆超载超限工作机制,加大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超力度,维护良好的交通运输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市人民政府工作要求,结合百色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点货运源头监管坚持“立足源头、依法严管、标本兼治、长效治理”的原则,按照政府主导、企业负责、部门共管、行业监督的工作格局,建立和完善重点货运源头治超长效机制,确保治超工作持续、稳定、有效开展。
第三条 工作目标:通过对货运源头重点监管单位的严格监管,防止超限超载车辆出场(站)上路,进一步规范货运市场秩序,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第四条 工作职责: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交通运输、公安交警、住建、商务、国土、工信委等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协调配合,突出重点,齐抓共管,推进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治超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重点货运源头监管的责任单位,具体落实辖区内货运源头监管工作。
(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重点货运源头治理协调、指导工作;牵头起草道路货物运输源头重点监管单位(以下简称货源单位)的名录,由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调查确定货源单位后,报地方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派出执法人员参加各县(市、区)组建的重点货运源头监管联合执法队伍;负责对列入货源单位名单的货运站场违反规定配载货物,车辆超限行驶公路等行为按照交通运输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二)市公安交警支队:派出执法人员参加各县(市、区)组建的重点货运源头监管联合执法队伍,对无牌无证车辆以及车辆非法改装、超载等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三)市国土局、住建、商务、工信委分别根据职责,加强对列入货源单位名单的石厂矿山企业、建设工地、大型物流企业(场所)、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监管,监督企业设置电子称重设备,对出运货物实施计重管理,防止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出场(站)上路。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并落实本辖区内的重点货运源头监管制度和措施;公布本辖区货源单位名单;组织辖区交通运输、交警及相关部门成立重点货运源头监管联合执法队伍;对本辖区政府公布的货源单位全面实施巡查监管,确保违规超限超载车辆实现“零出场(站)”。
第五条 监管措施:由各县(市、区)重点货运源头监管联合执法队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采取常规巡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一般例行巡查与重点巡查相结合的巡查方式,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实施重点管控。监管对象为经地方政府公布的货运源头重点监管单位和装载货物的车辆、驾驶员。
第六条 巡查监管的主要内容为:
(1)查验货运车辆及各类证照是否齐全有效。禁止货运源头单位为证照不全、非法改装的车辆装载、配载;
(2)查验货运车辆实际装载情况,及时纠正违规装载行为;
(3)检查货源单位货运车辆出场(站)登记台账,查验货源单位是否违规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出场(站),或为超限超载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以及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员超限超载运输;
(4)及时查处货运源头单位报告的违法违规货运车辆、人员。
第七条 巡查监管工作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采取分片包干方式,明确执法人员、工作职责,原则上每月开展巡查次数不少于2次。巡查执法人员应认真、详实填写巡查记录表,并由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巡查记录应建档保存。
第八条 执行联合执法巡查任务时,必须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执法过程中必须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纪律、依法监督检查。
第九条 货源单位要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开展货运源头治超监管工作,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企业管理,建立相应监管制度,落实企业内部监管部门和人员职责,并认真履职;
(二)制定货物出厂称重管理制度,按车辆荷载标准装载货物;配备所需车辆计重、视频监控等必要设备,对出场(站)车辆进行计重,制止超限超载车辆出场(站)上路;
(三)按照规定标准为车辆装载、配载货物,不得为无牌无证、证照不全、非法改装的车辆装载、配载;不得为超限超载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员超限超载运输货物;
(四)建立健全货运源头治超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并按规定对进入货运源头单位装载车辆的驾驶人、车辆信息、装载、计重、登记等情况进行统计,货运源头单位应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靠、准确;
(五)接受货运源头治超联合巡查执法人员实施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六)及时向联合执法部门报告发现的违法违规车辆、人员信息。
第十条 对违反货运源头管理规定的企业、驾驶员由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货源单位中的货运场(站)经营者违反规定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进行处罚,并在企业年度质量信誉考核中予以相应扣分。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二)货源单位中石厂矿山企业、建设工地、大型物流企业(场所)、混凝土生产企业违反规定对运输车辆进行配载,放行出场(站)的,由国土、住建、商务、工信等部门责令其整改,并按照行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三)对无牌无证、证照不全、非法改装、超限超载运输的车辆和人员由交通运输和公安交警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四)各县(市、区)重点货运源头监管联合执法队伍负责收集在巡查监管中查处到的违法行为信息,于每月底前抄报至市交通运输局,由市交通运输局按照《百色市道路货运车辆、车辆驾驶员和运输企业违法超限运输黑名单管理制度》要求进行处理,并列入市信用管理系统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随机检查重点货运源头监管工作落实情况,对“巡而不查,查而不实,查而无果”、工作不力,玩忽职守,不履行监管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要通报监察部门开展责任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局要加强对全市重点货运源头监管工作监督检查,并将货运源头监管工作作为各县(市、区)绩效考评指标纳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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