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县发展楼宇经济扶持办法为发展我县楼宇经济,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扶持办法。一、扶持对象(一)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招商办法】萧县发展楼宇经济扶持办法,供大家参考。
萧县发展楼宇经济扶持办法
为发展我县楼宇经济,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扶持办法。
一、扶持对象
(一)扶持对象为新引进的符合楼宇经济形态的现代服务业和都市型工业(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申请扶持的企业应在萧县区域范围内购买或租赁国有产权商务楼宇,并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且合法经营的独立核算法人企业。
(三)申请扶持的企业应与产权单位或授权单位签订合同,租赁或购置使用商务楼宇。
(四)总部经济应符合《萧县支持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暂行)》相关认定标准及我县产业定位和发展布局。
二、扶持政策
(一)企业办公用房补助参照《萧县支持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暂行)》给予扶持。
(二)对购置或租赁商务楼宇的企业,自企业正式运营形成税收次月起,年实际纳税额1亿元以下的,参照企业实际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80%的比例给予企业引导发展资金扶持;年实际纳税额1亿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或“一企一议”。
(三)企业享受本扶持政策期间,所租商务楼宇不得转租、转让或改变用途。
三、申请与扶持
(一)符合条件企业根据本办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照《萧县招商引资企业扶持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相关程序向县政府提出申请,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后按标准予以扶持,扶持资金次月兑现。
(二)申请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申请扶持发展资金报告;
2.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商务楼宇购买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5.企业完税凭证(税票)原件与复印件;
6.其他证明材料。
四、相关说明
1.扶持企业可同时享受国家、省、市和我县其他优惠政策,当享受政策和本办法属同一类别时,不重复享受,按照最高标准扶持。
2.对已享受扶持政策的运营主体,其运营管理权发生转移,后者将不再重复享受。
3.本办法所称“新引进”企业,是指在本办法正式发文以后在我县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招商引资企业。
4.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试行。
5.本办法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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