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专业的唐家秘书网平台! 工作总结 工作计划 心得体会 思想汇报 发言稿 申请书 述职报告 自查报告
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范文 > 公文范文 > 正文

【安监制度】邢台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规定

时间:2023-05-30 08:55:05 来源:网友投稿

邢台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规定(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健全完善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有效预防各类生产安全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监制度】邢台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规定,供大家参考。

【安监制度】邢台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规定


邢台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规定


(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健全完善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有效预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河北省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和《邢台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执行“一岗双责”和“一票否决”制度,推动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或本行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或本行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 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第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有关行业领域的职业卫生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以下共同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规程,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督促企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行业规范和标准,定期对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督查考核。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控机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督查,依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四)制定本系统和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强化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完善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制度。

(五)开展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及时报送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制定和完善本部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依法组织、参与、配合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置和调查处理,做好各类次生、衍生事故的防范工作。

(六)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和省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七条  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具体工作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县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县安全生产信息,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2.承担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园区管委会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综合管理全县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3.承担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建材等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上述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适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协调其它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4.依法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按程序负责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报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申报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报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5.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依法承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调查处理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6.负责组织实施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和规程,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7.负责组织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8.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9.依法组织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参与较大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0.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11.负责并组织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适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12.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

13.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协调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14.承担邢台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15. 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发改局

1.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

3.按规定权限审核相关投资项目,将安全设施“三同时”纳入相关建设项目管理程序。

4.依法主管油气管道保护工作,协调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5.负责指导协调辖区内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6.严格执行煤矿、非煤矿山以及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产业政策,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三)教育局

1.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级各类学校(含批准的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教育工作安全规划和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将安全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

3.指导学校加强教学设施、场所及学校车辆的安全管理;加强学校危房改造工作;组织或配合消防、卫生等部门对学校进行安全检查。

4.负责直属学校及直属教育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对学校组织的学生参加的大型校外活动及社会实践活动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6.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7.加强安全科学与工程及职业卫生相关学科建设,发展安全生产普通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加快培养煤矿、非煤矿山、化工等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相关专业人才。

(四)工业和信息化局

1、制定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在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

2、加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严格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产业、应急产业发展。

3、会同有关部门支持工业重大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安全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促进先进、成熟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推广应用。

4、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5、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受理和审查,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6、依法参加民爆生产行业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公安局

1.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负责机动车辆登记,发放机动车辆行车牌证和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发放机动车驾驶证;负责道路交通信号的管理;查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2.负责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参与编制消防规划;依法对建设工程项目消防设计进行审核、竣工和备案抽查;负责人员密集场所开业、使用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监督火灾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对违反《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负责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3.负责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许可焰火晚会燃放,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及治安案件。

4.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使用、运输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使用单位的购买、使用及相应储存,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负责民用爆破企业和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监督指导民用爆破器材从业单位安全保卫、工程爆破的安全警戒;许可民用爆破器材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组织销毁处置使用、运输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破器材;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制造、买卖、使用(含储存)、运输、邮寄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5.负责对工作中发现或相关部门移交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矿山违法违规生产、作业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矿山开采中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使用、储存爆炸物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6.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审批危险化学品运输路线,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和公路运输许可证,设定危险化学品的车辆禁行区等。

7.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许可;制定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管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督促承办者对相关工作人员和参加活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对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突发事件。

8.组织道路交通、火灾和爆炸物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或参与火灾、道路交通等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9.指导下级公安机关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案件。

(六)监察局

1.依法对各级党委、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

2.依法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对生产安全事故中在监管监察方面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3.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并对事故调查行为、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司法局

1.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人员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2.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八)财政局

1.完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财政政策,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预防、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监管监察能力建设的支持。

2.指导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

(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发证的组织工作。

2.负责相关人才、就业招聘会场所的安全监管工作。

3.负责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女工及未成年工保护工作;依法查处企事业单位损害女工、未成年工劳动健康以及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维护女工、未成年工和儿童的合法权益;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执行工伤保险法规的情况,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工伤保险,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指导农民工培训教育工作;组织对工伤或患职业病的从业人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保证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受工伤从业人员依法及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组织开展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工作。

4.负责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及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

5.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

6.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及在事故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评比表彰。

7.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领域职业资格相关政策。

(十)国土资源局

1.依法查处非法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以采代探、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以及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行为,维护良好的(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2.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提请政府关闭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等矿井关闭工作,对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3.负责矿山企业闭坑地质报告的评审备案,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对政府决定关闭、取缔的矿井,按规定及时注销采矿许可证。

4.负责监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监督地质灾害的监测、防治工作。

5.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组织编制实施矿产资源规划,合理布局探矿权和采矿权。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及资质,加强对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检查。

(十一)环境保护局

1.负责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和废弃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依法监督检查使用放射源单位落实辐射安全责任制和有关安全措施,依法查处放射性物品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3.负责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废弃物安全监管。

4.依法对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按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5.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6.按照职责分工,牵头协调相关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开展相关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十二)住建局

1.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铁路、交通、水利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专业性工程安全管理),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专用机动车辆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工程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核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建筑监理、勘察设计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工程建筑材料和工程施工质量的安全监督检查,监督房屋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2.负责职责范围内建设工程的防雷工程设计、施工审批;负责职责范围内负责指导和监督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依法查处工程建设中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打击和取缔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单位和个人。

3.负责城镇燃气安全管理、风景名胜区等行业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

5、强化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等各类工程安全监管工作。

6.指导城镇棚户区(旧城区片、危旧住房)改造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7.指导全县房屋和房地产业安全管理;负责组织危旧房屋的检查、鉴定;指导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

8.负责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

(十三)城管局

1.负责依法组织编制和审查城乡规划,并与安全生产规划相衔接。

2.指导镇、乡、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3.依照职责范围,负责管辖区域内三层以上违法建筑拆除,并确保其拆除过程中的安全。

(十四)交通运输局

1.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公路、内河水路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对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在职责范围内,监督实施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指导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承担公路、水路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

2.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公路、内河水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包括桥梁、路标、内河航标、内河航灯、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城镇道路交通安全标志、标线除外)等相关安全设施的建设、维护与管理;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公路、内河水路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职责范围内,负责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城市客运安全监管工作。

4.负责道路客、货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运输线路、营运车辆、枢纽、运输场站等管理工作;依法严格对道路运输经营市场准入、运营车辆技术状况、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进行审查;监督道路客运、道路危险品运输车辆按照规定安装、使用GPS定位系统;负责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和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指导公共汽车、城市地铁和轨道交通运营、出租汽车、汽车租赁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内河水路、运输工具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核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按照职责组织协调开展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消除事故隐患,依法查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运输经营行为。

6.负责内河船舶的安全监管和内河船员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内河船舶及内河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和防治污染;负责管理内河水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等应急救援和内河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影响内河通航安全的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内河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秩序。

7.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协调公路、内河水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承担有关重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8.指导有关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9.负责督促实施有关联合航空运输行业国家及省规定的政策和标准。

10.承担全县联合航空运输市场监管责任。组织实施联合航空运输有关政策、准入退出制度、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

11. 承担全县联合航空运输建设市场监管责任。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

12.负责并指导全县联合航空运输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

13.负责民用机场建设和安全运行的监督检查及场址、总体规划、工程设计审批和使用许可管理工作;承担民用机场应急救援、净空保护有关管理工作;负责机场内供油企业安全运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

(十五)水务局

1.负责水利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制定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关政策、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2.负责水库大坝、江河(湖泊)堤防、闸涵、灌排泵站、水利系统管理的水电站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监控监管。

3.承担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挥防汛抗旱工作;编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4.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5.负责水利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和除险加固)设计、监理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6.负责河道采砂的安全监管,并对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负责河道采砂行政许可。

7.指导、监督水利系统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工作。

(十六)农业局

1.负责农业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农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2.负责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审核发放;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的培训、考试、发证工作;组织实施安全宣传教育;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节处理;指导农机安全作业和维修管理,维护农业机械作业秩序。

3.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指导畜禽屠宰、农产品加等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农药使用及监管指导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安全监管工作。

4. 负责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5.参与和农业生产有关的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农业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处理工作。

(十七)林业局

1.负责森林防火工作。监督城市市区以外的以森林资源管理为主的单位落实森林防火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制度,落实森林防火措施,开展森林防火教育,排查安全隐患,做好森林防火工作;负责查处森林防火案件。

2.根据事权划分,依法履行林业行业安全管理职责,负责指导林区、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旅游景区等林业系统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八)商务粮食局

1.做好商贸服务业、流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商贸、流通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2.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外商投资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3.配合对商贸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4.负责加油点安全管理工作。

5.负责本系统储备粮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九)文体局

1.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2.按职责规定,负责文化、新闻出版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组织开展系统内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指导督促相关单位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隐患排查,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制定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管理,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4.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文物保护单位、电影放映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5.负责系统内剧团等文艺演出单位的安全监管;负责以文化行政部门名义举办的文化活动的安全监管工作。

6.负责监督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机构及设施设备安全管理;负责广播电影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文物建筑抢险、修缮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安全监管工作。

7.负责文物建筑抢险、修善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安全监管工作。

8.监督检查和考核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9.负责本系统公共体育设施、本系统体育运动(健身)场所、航空体育活动、高危险体育运动项目、体育彩票发行、重大体育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10.负责体育系统及直属单位的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系统内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十)卫计局

1.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2.会同有关部门拟定职业卫生防治规划;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

3.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4.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其他系统所属医疗卫生机构除外)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卫生医疗机构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落实安全责任和安全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卫生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和放射物品安全处置工作。

5.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组织开展职业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6.建立本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系统,制订本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总体预案,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组织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二十一)市场监管局

1.严格依法办理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事项的注册登记。对于已经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后置的行业领域,市场监管部门在注册登记时负责及时将个体工商户有关情况通报相关职能部门。

2.依法吊销政府决定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

3.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对有关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有关部门的通知,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于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

4.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促进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5.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承担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的责任。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依法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实施许可,对生产和使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监督管理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

6.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等工作。

7.监督检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特种作业人员(含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资质资格。

8.依法监督检查使用单位做好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监控,督促生产和使用单位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改,编制和落实应急预案;依法查处非法生产和违法使用特种设备的行为。

9.负责制定和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0.按规定权限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

11.依法负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12.负责烟花爆竹产品的质量监督,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产品依法查扣,查处违法行为。

13.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分析。

(二十二)旅游局

1.负责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法律职责对旅游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加强旅游安全预警提示,推动建立健全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及时发布和撤销面向旅游者的安全提示,给予游客更为及时的引导。

2.指导A级景区、星级饭店等旅游相关企业做好各项安全保障工作;组织开展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组织开展旅游安全检查,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各类安全隐患。

3.指导、检查和监督景区的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工作;指导、规范其他旅游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工作。

4.加强旅游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及时修订完善旅游应急预案,督促相关企业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5.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旅游客运安全管理,督促旅游单位做好游客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游乐设施设备的安全检验检测工作。

6.参与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三)法制办

负责制订、审查、修改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以及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方面规章的立法和解释;负责发放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证;负责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

(二十四)供销社

1.负责督导本级供销社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指导本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指导本系统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3.指导本系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

(二十五)总工会

1.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反映劳动者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参与有关劳动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政策的研究和制定;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

2.对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3.参加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代表职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参加、组织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4.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知识的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工会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教育工作;指导基层工会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活动,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竞赛活动。

(二十六)团县委

加强对青少年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并做好所属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安全保障工作。

(二十七)政府其它部门

政府其它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和部门“三定”规定,负责本行业(系统)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附 则

第八条  邢台县有关部门负责城镇内已建成合法房屋建筑拆迁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各级拆迁办具体代表政府履行所有人的职责对已征收房屋折除实施管理,县住建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职责。

第九条  各级党委、政府、安委会、安委办要严格按照邢台县委、县政府《邢台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邢县字〔201424号)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和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职责依照市安委会《邢台市安全生产职责分工规定》中明确的市相关部门职责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实施期间,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能发生变动的,其承担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及时作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县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推荐访问:邢台县 安全生产工作 安监 【安监制度】邢台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规定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