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国土资源局法制审核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局法制审核人员培训工作管理,促进法制审核人员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国土资源干部队伍素质,根据中央《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土办法】南宫市国土资源局法制审核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
南宫市国土资源局法制审核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法制审核人员培训工作管理,促进法制审核人员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国土资源干部队伍素质,根据中央《法制审核人员培训工作条例(试行)》(中发[2006]3号)、省厅《关于印发<法制审核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3]44号)和邢台市局《关于印发<法制审核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邢国土资字[2004]92号),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局属事业单位全体法制审核人员培训活动。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 法制审核人员培训要以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增强干部工作能力为重点,围绕全市国土资源工作大局,坚持以人为本、按需施教育,全员培训、分类实施,联系实际、节俭高效的原则,不断提高干部的依法行政能力和社会服务水平,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执行力强的国土资源管理队伍,为促进全市国土资源事业不断创新发展提供有力的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干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教育培训:
(一)任职培训;
(二)专门业务培训;
(三)初任培训;
(四)更新知识培训。
第五条 科级干部每年参训率应不低于50%。科级以下干部参加脱产教育培训的时间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90学时。科级干部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须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
第六条 建立法制审核人员培训考核和激励机制,将干部的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对不按规定参加培训或虽参加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必须参加初任培训,初任培训不合格的,暂缓任职定级。
第三章 教育培训内容
第七条 法制审核人员培训应当根据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需要,结合岗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干部的特点,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和技能训练等为基本内容,综合运用组织培训和自主选学、脱产培训与在职自觉相结合等方式,促进干部素质和能力全面提高。
第八条 政治理论培训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精神为重点,加强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党的光荣历史和优良传统教育,以党风党纪为重点的党性教育和反腐倡廉教育。
第九条 政策法规培训以开展世情、国情、党情的形势教育,党和国家的重大战略部署和重要政策培训,市委、市政府中长期发展规划、阶段性中心工作和重大部署和政策法规培训。
第十条 业务知识培训和岗位技能训练以围绕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新理论、新知识、新信息、新技能为重点,通过培训提高干部的实际工作能力。
第十一条 文化素养培训重点进行科学知识、科学精神、科学方法的培训,文学、艺术、历史、哲学知识的学习,传统文化和社交礼仪的培训等。
第四章 教育培训管理
第十二条 局干部培训中心是干部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订培训制度,编制培训计划,审核局机关和下属事业单位全体干部的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局机关及局属事业的培训工作应根据承担的工作任务和实际工作需要,按照节俭高效、勤俭办班的原则,合理确定培训班次、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参训人员和费用标准,尽可能减少培训班次,缩短培训时间,能合并举办的要合并举办。
第十四条 培训工作实行计划管理,每年12月底前局干部培训中心编制培训计划经局党委审核后印发执行,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培训原则上不得举办。因特殊情况需要举办的培训班,由主办部门书面说明原因并提出培训计划和实施方案,经干部培训中心审核,报主管培训工作的副职批准后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任何股室和单位不得以局名义组织教育培训活动。
第十五条 严禁在高级宾馆、风景名胜区举办培训,严禁借培训之名搞公款旅游。食宿从简,参训人员2人住1个标准间,本地人员不安排住宿,就餐全部安排自助餐,杜绝各类公款宴请,不得配发公文包、高档文具等,严禁借机发放纪念品。对违反规定的,追究主办单位领导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参加上级部门、市委党校等组织的各类培训,由相关股室征求分管领导意见后提出人选,报干部培训中心备案。参加培训的干部在培训期间不再承担所在单位的工作、会议、调研等任务,不得安排亲属和工作人员随行。
第十七条 提倡网络视频培训、网络课堂和短期培训,鼓励干部参加各类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特别是高层次教育,但所报专业必须是与国土资源业务有关的专业。局机关干部和局属事业单位干部参加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部门领导同意,局干部培训中心审核,报主管培训工作的副职同意后,报局长批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局干部培训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