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违法建设问责暂行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的正常秩序,有效遏制和及时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规划办法】巢湖市违法建设问责暂行办法【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巢湖市违法建设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的正常秩序,有效遏制和及时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 所有城乡建设都必须依法办理规划、土地等手续,否则不得开工建设。凡没有按照规定办理建设审批手续,或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实施建设的,即为违法建设。各乡镇街道,市国土、规划、住建、房产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和相关规定,依法审批,严格监管。
第四条 违法建设的巡查、处置、监管等责任主体为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市规划、土地、城管、房产部门予以完善或协助完善执法程序。
第五条 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实行“网格化”巡查,将人员按区域划分责任网格,做到全方位、全覆盖,不留盲点和死角。村(社区)每天巡查不少于1次,乡镇街道规划办(分局)和国土所(分局)每周巡查不少于2次,市国土和规划部门每月联合对全市范围开展围点巡查不少于1次。其他各部门发现违法建设后要及时书面相互通报。
第六条 实行拆违控违工作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重要领导责任,村(社区)党组织书记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 乡镇街道、市直相关单位违规审核审批或者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导致违法建设,一经查实,给予直接审批人员调离工作岗位、单位分管负责人停职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因违规审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审批部门负责先行赔付,分清责任后向责任人依法追缴。
第九条 当月被市围点巡查组查实发现的新增违法建筑,对各级网格责任人按下列规定处理:
1例给予直接责任人和网格责任人通报批评,罚款200元或向希望工程捐款200元;
2例(单体面积超1000平方为2例)给予直接责任人和网格责任人离岗控违;对该乡镇街道分管领导通报批评,罚款500元或向希望工程捐款500元;
3例以上(包括3例)的,城市规划区内所在村(社区)规划专管员予以解聘;分管领导离岗控违;主要领导通报批评,罚款1000元或向希望工程捐款1000元,市政府对其诫勉谈话并在媒体上公开陈述。
第十条 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应按照《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责任机制的通知》(皖政办[2009]32号)规定,不得给违法建设项目通电、通水、通气;已办理相关接入手续的项目,在接到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函告后要及时改正,停止供电、供水、供气。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分管负责人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照相关管理权限,建议停止单位分管负责人职务,对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在媒体上公开陈述并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结果纳入年度政风行风评议内容。
第十一条 市直单位具有拆违控违职能或包保职责的,工作业绩纳入年度目标任务考核。
第十二条 房产、土地、规划、城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密切协助、配合各责任单位的拆违控违工作,市拆除违法建筑指挥部对各部门拆违控违任务实行书面交办,凡因处置不力造成违法建设未能处置到位的,1次扣减单位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分值0.1分/例(按违建数);2次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书面说明情况并处扣减单位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分值0.1分/例(按违建数);3次以上依照相关管理权限,单位分管负责人离岗专司拆违工作,对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在媒体上公开陈述,并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结果纳入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和政风行风评议内容。
第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中党员、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履行包保责任。
1.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直接组织实施或参与违法建设的;
2.不按规定主动拆除本单位或本人违法建筑的;
3.煽动群众、亲友直接干扰、妨碍、抗拒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
4.为违法建设提供方便,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凡主管部门包保责任履职不力或处置不力,造成违法建筑未能处置到位的,属市直单位的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执行;非市直单位的参照本办法第十条执行。
第十四条 从2017年1月份起,市政府常务会将每月听取拆违控违工作专题汇报。市联合巡查组每月向常务会议报告全市违法建设巡查、处置情况;对重点区域和重点对象存量违建拆除序时进度排名倒数第一的、月围点考评倒数第一的以及问题较多、造成较大影响的乡镇街道,其主要负责人向市政府常务会说明原因;连续2次说明原因的单位,列为拆违控违工作重点管理单位,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公开接受媒体采访;连续3次以及不能按时完成重点区域和重点对象存量违建拆除任务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实行离岗拆违,同时,不能按时完成重点区域和重点对象存量违建拆除任务的单位,年终不得参评先进单位。
第十五条 市联合巡查组应每月向市纪委(监察局)、市督查和目标效能办提交巡查情况。
涉及违建追责的,市纪委(监察局)在7日内进行审核确认,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进行处理。
市督查和目标效能办、市监察局原则上每月对全市违法建筑情况进行抽查,并对领导交办的违建线索进行核查,对各责任单位履职情况进行督查。凡发现记录外新增违法建筑,除按照本办法第九、十二、十三条处理外,对联合巡查组巡查人员进行通报批评,罚款500元/例或向希望工程捐款500元/例,并扣减所有涉及的责任单位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分值0.1分/例。
第十六条 对离岗控违或因拆违控违受到其他处分的相关人员,当年公务员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当年年度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拆违控违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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