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金融机构税收奖励考核办法为充分调动金融机构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增加税收,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考核范围:驻巢银行业金融分支机构(含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农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金融办法】巢湖市金融机构税收奖励考核办法,供大家参考。
巢湖市金融机构税收奖励考核办法
为充分调动金融机构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增加税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范围:驻巢银行业金融分支机构(含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驻巢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驻巢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
第二条 考核原则:以各金融机构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税收贡献度为标尺,建立科学性、导向性的奖励考核指标体系,激励在巢金融机构不断加大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
第三条 考核指标:以在巢金融机构对我市地方经济及社会发展税收贡献度,具体划分为纳税总额、纳税增长额、纳税增长率三项评价指标,并设置指标权重。具体如下:
(一)纳税总额(权重30%)
考核金融机构在巢缴纳的各项税收总额。
(二)纳税增长额(权重40%)
考核金融机构在巢缴纳的各项税收收入较上年末增长额情况。
(三)纳税增长率(权重30%)
考核金融机构在巢缴纳的各项税收入较上年末增幅情况。
根据各金融机构上述三项指标的数值,数值最高的金融机构该项指标得满分,其余金融机构按与最高分比例折算得出各金融机构分项得分,再乘以各项指标的权重并进行相加得出各金融机构的总得分。
第四条 奖金分配设置:根据当年纳税考核总得分,从在巢金融机构中,取前6名给予金融机构班子成员现金奖励。其中:一等奖1名,奖励15万元;二等奖2名,分别奖励10万元;三等奖3名,分别奖励7万元。以上奖项对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奖励不低于40%。
第五条 组织实施:
(一)成立由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组成的巢湖市金融机构税收奖励考核小组,市金融办为考核实施部门,考核结果由考核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经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将奖励资金拨付至各获奖金融机构。
(二)考核奖励每年进行一次,原则上在次年3月底前兑现。
第六条 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作为2016年度考核依据,下一年度按照奖励标准不低于上年的标准进一步完善考核办法。
(二)对原本在其他地方缴纳的税收,通过努力引入到我市缴纳的,按照《巢湖市引税奖励办法》直接奖励给个人。
(三)对在我市新设立的金融机构,在设立当年原则上不参与考评,有特殊贡献的,实行“一事一议”予以奖励。
(四)纳税数据统计以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提供的各金融机构当年在本市纳税实际情况为准。
第七条 各金融机构如当年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风险事件的,依法取消奖励资格。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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