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食药办法】南宫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南宫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我局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的整个过程进行实时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有关文书、听证材料、检验鉴定结论、专家论证报告、内部审批材料、送达回执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客观、准确、公正的原则。
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的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实施全过程记录。
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
除本办法规定的执法环节进行音像记录外,根据不同情况,其他执法环节需要音像记录的,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五条 加强信息化建设,根据执法工作的需要,建设全过程记录的相关设施,配备音像记录设备,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办公室负责全过程记录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行政执法科室和执法人员负责本科室、人员所使用音像记录设备的维护保养,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六条 政策法规科负责对我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二章 行政处罚记录规则
第一节 立 案
第七条 通过监督检查或者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材料发现案源后,填写《案件来源登记表》,详细记录登记时间、来源分类、案源提供人、案源登记内容。办案科室负责人根据案源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详细记录当事人情况、案发地、案件来源、案源登记时间、核查情况及立案理由。办案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指定办案人员,报局领导批准。
第九条 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详细记录当事人情况、案发地、案件来源、案源登记时间、核查情况及不予立案理由。办案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并详细记录被告知人、告知时间、告知方式、告知内容、告知(记录)人、被告知人等情况。
第十条 经核查或者立案调查,对于不属于我局管辖的案件,填写《案件移送审批表》,办案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后,制作《案件移送书》,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移送案件。在所附的《送达回执》上详细记录送达地点、送达方式,收件人和送达人分别在《送达回执》签名或盖章并注明送达时间(以下简称“按要求填写《送达回执》”)。
第十一条 经核查或者立案调查,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办案人员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和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一起移送公安机关。《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一份。查封、扣押的涉案物品向公安机关移送后,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附上《查封(扣押)物品清单》,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十二条 需要其他单位协助调查与案件有关的特定事项的,制作《执法协查书》,载明请求协助调查的原因、法律依据、协助调查的内容,向有关单位发送。
第十三条 在案件核查或者立案后调查取证时,对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的,制作《现场笔录》,详细记录检查起止时间、检查地点、检查人员姓名和执法证号码、当事人和见证人的基本情况、通知当事人到场情况、出示执法证件情况、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检查情况,填写总页数和页码,当事人、见证人、检查人员分别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四条 对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的,制作《调查笔录》,详细记录调查时间、地点、调查人姓名和执法证件号码、被调查人情况、询问内容,填写总页数和页码,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被调查人、调查人分别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第十五条 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制作《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和《证据提取凭证》,并做详细记录。
第十六条 抽样取证时,按监督类别填写抽样检验文书,详细记录抽样时间、抽样地点、抽样人、当事人、抽样物品名称、抽样物品基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和批号、执行标准、保质期、标称生产者、标称商标、抽样方式、抽取样品数量、抽样情况、样品加封情况,由当事人、抽样人办案人员、见证人分别签名并对样品加贴封条,开具物品清单,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封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进行抽样取证时,应当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七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需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的,填写《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审批表》,办案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局主管领导批准后,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附上《(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
《(先行登记保存)清单》详细记录品名、厂家、规格(型号)、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数量、单价、包装或储存条件,当事人、执法人员分别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时,应当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八条 案件调查完毕,办案人员写出调查终结报告,案件承办人、办案科室负责人签字后,经主管领导签署审批意见,连同案卷交由法规科核审。调查终结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办案程序、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条款、处罚依据、自由裁量依据、处罚建议等。
第三节 核审与决定
第十九条 法规科接到办案科室的案卷材料后,予以登记。核审完毕,填写《案件核审表》,详细记录案件名称、送审科室、送审时间、退卷时间,核审承办人提出核审意见和建议,核审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将《案件核审表》和案卷材料退给办案科室。
第二十条 办案科室按照主管领导审批意见和法规科核审意见,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在收到《听证告知书》3个工作日内,填写《听证申请书》向承办部门申请听证,法规科在收到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听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报局领导指定听证主持人。举行听证七日前,制作《听证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听证过程中,听证记录人员制作《听证笔录》,详细记录案件名称、听证时间和地点、听证主持人、记录员、案件承办人、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的情况、听证过程,由听证主持人、案件承办人、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听证应当全程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在10个工作日内写出《听证意见书》并签名,移送案件承办科室,承办科室应当在60个工作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四条 应当处罚的,办案人员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详细记录当事人、案件性质、立案时间、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和内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主要意见、办案科室合议意见或者听证主持人意见,办案科室承办人、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局领导批准。
第二十五条 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制作《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详细记录会议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讨论记录、讨论决定等,会议全体参加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办案科室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法规科审核后,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经主管领导批准实施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四)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及理由;
(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七条 经立案调查,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的,将结果告知被调查人和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并制作《撤销立案审批表》,详细记录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案情调查摘要、撤案理由等。
第二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办案人员当场调查违法事实,制作现场检查、收集必要的证据,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进行申辩的,办案人员将申辩情况记入笔录。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不能成立。
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时间、地点、救济途径、行政机关名称,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第四节 送达与执行
第二十九条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按下列方式执行:
(一)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填写《送达回执》,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
(二)无法直接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或公告送达。“备注”用于说明有关事项,如采取邮寄送达的,应当将挂号回执和邮寄凭证粘贴在备注上,并用文字注明。凡需送达当事人的告知类、通知类文书中已设定当事人签收栏的,由当事人签收即为送达,没有设定的,应当使用送达回执。
第三十条 当事人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对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记录,留存相关资料。
当事人不依法履行处罚决定的,适用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第三十一条 在行政处罚决定中,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的,应当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做好《现场笔录》等有关文字记录,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三十二条 需要处理罚没物品的,填写《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办案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后,依法进行处理。
处理物品,应当填写《没收物品处理清单》,详细记录所处理物品的《(没收物品)清单》编号、物品来源、处理依据、处理时间、处理地点、执行人、记录人、见证人、处理情况,由执行人和见证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处理物品应当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案件办结后,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详细记录案由、案件来源、当事人姓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或者住址、案源发现时间、案发地、立案时间、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人员及执法证编号、简要案情及查处经过、行政处罚内容、处罚执行方式办案人员和办案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局主管领导批准结案。
第三章 行政强制记录规则
第三十四条 执法过程中需要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三十五条 查封、封存的物品需要委托给当事人、第三人保管的,制作《委托书》,附《物品清单》。
第三十六条 对于已经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需要先行处理的,办案科室对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直接先行处理的,或者当事人同意先行处理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在采取相关措施留存证据后可以先行处理。
处理记录由执行人和见证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处理物品应当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三十七条 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填写《查封(扣押)延期审批表》,办案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后,制作《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附《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第三十八条 实行行政强制措施的涉案物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需要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期间的,制作检验告知书。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制作《催告书》。
第四十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
第四十一条 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执、强制执行结果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四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四十二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该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者专用存储器。
第四十三条 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程序终结后10个工作内,按照相关规定,整理案卷材料并立卷。
第四十四条 有关部门需要查阅、复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卷的,应当征求办案科室负责人意见,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依法查阅、复制。
第四十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五章 监督责任
第四十六条 实施执法过程全记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者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损毁,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者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照规定储存或者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政策法规科和有关科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