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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意见】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实施意见

时间:2023-05-30 11:10:05 来源:网友投稿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积极应对经济下行压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商意见】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工商意见】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实施意见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积极应对经济下行压力,主动适应经济新常态,现就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落实优惠政策,加大财政支持

1.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2015年起,市财政每年在扶持产业发展政策资金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开拓市场、做大做强、改善融资环境、完善服务体系等。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纳税,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微企业,均属于扶持范围。(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部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农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办、市工商局等)

2.创新扶持方式。遵循市场主体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基金、“借转补”、财政金融产品和事后奖补等多种扶持方式,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机构主要向创业期中小企业投资,初创期企业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30%。天使投资基金重点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商业模式新等特点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金融办,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农委、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等)

3.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建立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清单公示制度,相关部门定期汇总、及时更新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条款,并在政府和部门网站设置专栏,广泛宣传,便于小微企业知晓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配合部门:市经信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合肥海关等)

4.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制定政府采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办法,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落实小微企业产品价格以及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等优惠政策;不得以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设定差别和歧视条款;政府部门采购预算安排一定比例面向小微企业。实施小微企业服务券制度,用于小微企业购买签约服务机构提供的专业服务。(牵头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配合部门: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

5.严格执行涉企收费减免规定。落实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它涉企收费减免规定,实行收费清单公示制度和小微企业缴费登记制度。每年集中开展“治乱减负”专项治理活动,防止变相收费和隐性收费,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违纪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市物价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监察局等)

二、拓宽融资渠道,优化金融环境

6.加大信贷投放支持。设立小微企业信贷引导资金,从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资金中安排2000万元,合作银行按照不低于1:10的比例,给予小微企业总信贷额度支持。设立中小企业转贷资金1亿元,市属国有担保公司按照1:3配套,合作银行按照风险资金的一定倍数安排周转金信贷,为小微企业提供贷款转贷业务服务。对市政府推介的小型工业企业,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给予上年新发生流动资金贷款利息50%的财政贴息。鼓励商业银行建立小微企业互助资金,市财政给予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市经信委,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金融办等)

7.创新财政金融产品。发挥科技保险、专利质押、高科技企业创新贷等科技金融产品作用,重点支持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发挥服务外包、电子商务、外贸企业贷款风险池资金作用,重点支持成长性商贸流通小微企业发展。设立中小微企业典当风险补偿基金,对于年度资金投放支持中小微企业达到70%的典当公司,其对中小微企业典当贷款损失,由基金给予一定比例补偿。设立“大湖名城”系列财政金融产品,继续发行10亿元“大湖名城”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基金,综合成本控制在10%以内;开展“大湖名城”中小微企业政保贷业务,市、县(市)区政府按1:3比例出资,设立不低于1亿元的政府风险补偿资金池,与企业互保池共同增信,银行按政府风险补偿资金池10倍放大,企业提供40%抵押(担保)即可获得单笔不超过2000万元的融资支持,企业缴纳2%贷款额建立互保池优先代偿风险,不足部分由银行和政府风险补偿资金池按1:1比例分担;开展“大湖名城”中小微企业成长贷业务,市政府与市属融资担保机构建立风险池,引导银行按10倍规模,采用无抵押股权质押等方式,对新三板挂牌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金融办,配合部门: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等)

8.加强资本市场融资。积极推动“规改股”、“股上市”。对符合条件的“规改股”企业给予奖励。对纳入新三板挂牌后备资源库的企业,在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挂牌辅导协议并完成股改后,给予预拨经费支持,对挂牌费用给予补助。对首发上市的中小企业,由同级财政给予奖励。对成功发债融资的中小企业,由同级财政给予奖励。(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部门: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等)

9.健全融资担保体系。加快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突出国有融资担保机构政策性作用,提高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额占全部新发生融资担保业务比重。国土、房产、工商等部门为融资性担保机构办理抵质押手续提供支持,对代偿、清偿办理过户等手续费减半收取。建立新型政银担合作机制,引导在肥金融机构、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参与合作,对单户20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担保业务,原保机构、省级再担保机构、银行和同级政府按照4:3:2:1比例承担代偿责任,2015年底实现全市区域和银担机构“两个全覆盖”。(牵头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配合部门:市国资委、市国土局、市房产局、市工商局等)

三、健全服务体系,降低运行成本

10.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快全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县(市)区、开发区网络服务平台建设,实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纵横贯通、多级联动和资源共享。对经认定的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及经省级认定的产业集群专业镇,搭建专业化小微企业服务平台且达到一定建设标准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积极培育发展专业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市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予以支持,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推进“翔计划”工程和“工业云”平台建设,支持中小微企业应用“工业云”平台开展网络基础设施、设备租赁、数据托管、流程外包等服务。(牵头单位:市经信委,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等)

11.加快完善小微企业信用体系。依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小微企业名录。加快推进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建设,归集、整理和发布小微企业注册登记、行政许可、税收缴纳、社保缴费、生产经营、人才技术、劳动用工、用水用电、节能环保等信息,实施统计监测,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凡申请享受合肥市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在平台注册并登记企业相关信息。市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资金用于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诚信企业培育认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开展小微企业信用等级评级工作;定期发布诚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建立失信信息共享数据库、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库,定期公布。(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金融办等)

12.降低准入门槛。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三管齐下”,统筹推进行政审批、投资审批、商事制度等领域改革。除国务院明确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领域、行业、业务等之外,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全面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额限制,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允许“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年内实现“一照一码”。(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工商局,配合部门:市有关部门)

13.降低小微企业运行成本。全面落实《关于加强当前困难企业帮扶工作的实施意见》,全力帮助企业排忧解难。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0.0276/度。落实工商企业用水基本水价同价,逐步实行到户价格同价。自201531日起,调整失业保险费,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5%缴纳失业保险费。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不超过20人的小微企业,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人社局、市残联,配合部门:市有关部门)

14.支持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对小微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五项社会保险补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五项社会保险补贴。上述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高校毕业生到小微企业就业的,其档案可由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部门:市有关部门)

四、推进创业创新,加快转型升级

15.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积极创建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充分利用中科大先研院等协同创新平台和平板显示等新兴产业研究院的作用,鼓励在肥高校、职业学院设立众创空间,支持优势企业、科研院所共建产业孵化器,引导大型企业自建创客工厂。积极推广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建设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对建设运营成效显著的给予资金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市级孵化器及年度考核优秀的孵化器,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给予奖励。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侨联等人民团体和新兴产业战略联盟等民间组织的作用,推动优质要素向小微企业创业创新集聚。鼓励引导拥有核心技术的龙头企业开放技术平台、研发设施和大型仪器设备。组织开展创新创业竞赛活动,对大学生创办和以我市创新创业竞赛中优秀项目为载体而创办的种子期科技型企业予以支持。(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人社局,配合部门:市有关部门)

16.支持小微企业做大做强。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和小微企业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工作。制定“个转企”登记规范,“个转企”后可保留原个体户的字号(重名除外)和行业特点,原登记前置许可的有效证件、经营场所证明可以继续使用。对符合条件的“个转企”和“小升规”企业给予奖励。(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市经信委,配合部门:市财政局等)

17.支持小微企业高端化发展。支持小微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建设研发中心,购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肥转移转化,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奖励或补助。委托行业协会和专业培训机构开展小微企业培训项目,重点为省、市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培训和市场开拓服务,着力提高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对小微企业引进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技师以上职业技能资格且为企业作出贡献的人才,给予个人在企业收入的5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人社局,配合部门:市有关部门)

18.助力小微企业开拓市场。积极组织小微企业赴APEC中小企业技术展览会、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等境内外重要展会学习、参展;对全年参加境内外重要展会展位费超过1万元的小微企业,给予30%40%的展位费补贴;对申请国际认证、专利、商标等所发生的费用,给予50%补贴。支持小微企业举办专业展会、技术体验、免费试用等活动,促进小微企业新技术新产品应用推广。鼓励小微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达到一定销售规模的给予奖励。(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经信委,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工商局等)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制定实施细则。本意见中的各项财政支持政策与市里出台的其他政策不重复享受。各条款具体政策由市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本意见自201511日起施行,具体支持政策有规定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没有规定期限的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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