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山县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制办法】含山县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完整),供大家参考。
含山县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16〕5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7〕2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或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负责对本机关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的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案件情况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行政执法决定。
第五条 下列行政处罚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以政府名义作出的;
(二)需经听证程序作出的;
(三)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六条 下列行政许可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以政府名义作出的;
(二)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的,以及涉及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市场准入的;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的;
(四)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变更、不予行政许可延续、撤销、撤回或者注销行政许可的;
(五)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其他行政许可。
第七条 下列行政强制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以政府名义作出的;
(二)查封、扣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案场所、设施的;
(三)冻结、划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存款、汇款的;
(四)强制拆除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
(五)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六)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其他行政强制。
第八条 下列行政征收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对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或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的;
(二)行政征收对象涉及人数较多或者对征收补偿方案分歧较大的;
(三)其他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需经听证程序作出的;
(五)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其他行政征收。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权力清单、上级机关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对本部门、本系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范围作细化或扩大规定,建立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并予以公布,同时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机构提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办理意见,送交本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核。送交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提交听证笔录;
(五)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六)法制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一项所指的情况说明,包括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适用行政裁量权的情况,行政执法机关主体资格及执法人员资格情况,调查取证情况,听证、评估、鉴定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一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拟联合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牵头负责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会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法制机构收到执法机构送审的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执法机构及时补充。
第十三条 法制机构审核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和执法机构的办案人员了解情况。
第十四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
(一)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准确;
(三)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六)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五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认为符合本机关执法权限,执法人员具备资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行政裁量权行使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认为存在执法人员不具备资格、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行政裁量权行使不适当、违反法定程序、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等情形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三)认为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的,提出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审核意见。
法制机构应当在提出的审核意见中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交执法机构。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执法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提请法制机构复审。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审意见交执法机构。执法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复审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请行政执法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参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制,对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执法决定,应当邀请政府法律顾问参与法制审核工作。
第十九条 法制机构审核后制作形成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书面意见,交由执法机构入卷归档。
第二十条 县政府法制机构在开展行政复议、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工作时,发现行政执法机关未落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应当根据《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督促其改正。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机构、法制机构违反本办法,不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予以追究。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法制机构建设,配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工作人员负责法制审核工作,并建立本系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定期培训制度,确保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需要相适应。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落实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以及各执法部门的系统内绩效考核。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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