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山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加强农村金融服务,推进农业规模化经营,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政〔201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业办法】含山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行办法【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含山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加强农村金融服务,推进农业规模化经营,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政〔2013〕69号)要求,结合县委、县政府《关于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工作的意见》(含发〔2014〕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辖区内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家庭经营农户发放的,以依法取得并登记的承包土地经营权作为抵押的一种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是指通过承包、流转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流转经营权。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用于:
(一)发展规模种植业、养殖业和休闲农业等。
(二)农业生产机具、运输工具和生产设施配套等。
(三)满足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种苗、农资和服务的资金需要等。
第二章 申请抵押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对象及条件:
(一)抵押对象:
申请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有一定收入来源,评价应该达到银行金融机构的要求,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60周岁以下的从事种养业的自然人;或经合法登记、有章程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用于办理抵押:
1.必须取得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证书;流转的土地经营权必须依法登记。
2.土地承包经营权产权关系清晰。
3.符合“依法、自愿、有偿”的土地流转原则。
4.有合法的承包、流转经营协议和手续,有效期限不低于3年且不超过二轮承包期限。
5.经营土地不改变农业用途。
6.符合农业政策性保险的种养业须参加保险。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抵押:
1.权属有争议的。
2.未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证书的;流转的土地经营权未依法登记的。
3.被列入政府征地范围的,或三年内有征地计划的。
4.其他形式受限制的。
第三章 抵押登记和注销
第六条 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制度。县农业委员会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机关。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表。
(二)农户抵押登记的需出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规模经营主体抵押登记需出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原件及出租方农户户主姓名、流出田亩统计表,委托流转的提供农户委托书原件及受托方和受让方签订的流转合同原件。
(三)抵押合同。
(四)村委会(社区)书面同意抵押材料。
(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材料。
(六)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身份证明要件(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抵押登记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部门收到申请材料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登记手续,向抵押人发放他项权利证书;同时将抵押情况书面告知所在镇(园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
第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到期全部还清后,抵押人应及时持还款证明,到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收回并注销他项权利证书。登记部门将注销登记情况书面告知所在镇(园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
第四章 抵押物价值认定评估
第十条 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评估制度。由县农委、财政、经办行等部门组成的专家评估小组负责评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值评估按照《含山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物价值认定评估办法(试行)》相关规定认定。
第五章 抵押贷款金额、期限、利率
第十一条 单笔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有效资产进行捆绑抵押,贷款额度按银行评估价予以确认,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贷款行在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时,应充分了解贷款可能存在的市场风险,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规定,科学合理确定抵押贷款利率,原则上不高于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贷款行应实行差异化服务,对信用额度较高的新型经营实体,应在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政策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第六章 抵押贷款的发放
第十三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向贷款银行提供下列资料:
(一)农户申请贷款
1.夫妻双方有效身份证或户口簿;
2.借款用途及家庭收入情况说明;
3.无不良信贷记录证明;
4.所在村(社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他项权利证书;
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认定评估报告;
7.借款人不能按期还贷款时,同意处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书面承诺函;
8.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二)规模经营主体申请贷款
1.法定代表人及配偶身份证;
2.营业执照正副本;
3.组织机构代码正副本;
4.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5.贷款用途、种养面积和经济效益分析;
6.贷款行对其信用等级的评价;
7.所在村(社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8.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认定评估说明;
9.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他项权利证书;
10.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时,同意处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书面承诺函;
11.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发放程序:
借款人申请→发包方村委会(社区)初审后签署意见并盖章→评估小组提供评估报告→县农委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贷款行审查相关资料→签订抵押借款合同→贷款发放。
第七章 抵押物的监管
第十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流转,登记部门不得为已办理登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抵押人死亡、依法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其抵押物的合法继承人或代管人继续履行原抵押合同。
第八章 抵押物的处置
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物,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采取下列方式处置抵押物:
(一)再流转:贷款行依法通过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平台将抵押物进行再流转,所获取的流转收益优先清偿土地租金,剩余部分用于清偿贷款。
(二)保险理赔:因自然灾害或其它原因导致种养业经济损失,理赔部分抵押权人为保险合同的第一受益人,优先受偿。
(三)调解: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纠纷可向县农业委员会申请调解处理。
(四)诉讼:当抵押权人与借款人、抵押人不能通过协商处理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时,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九章 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和考核
第十八条 县财政安排1000万元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经办贷款行贷款额度按不低于抵押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基数的5倍放大信用额度。
第十九条 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不履行债务,经对抵押物依法处置后获得的收益仍无法弥补贷款行损失的,贷款行可申请贷款损失补偿。对净损失部分,县财政风险补偿资金给予30%的补偿(若贷款追回后无损失,则退回补偿金),单户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补偿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十条 强化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对实际发放贷款额度较高,代偿率较低的金融机构,年末在年度金融机构考核中予以加分奖励。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风险补偿基金实行专户管理,每季度调整一次,调整分配按上季度实际投放额度存入贷款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贷款行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金融办、县人行、县农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