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贵池区矿山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贵池区推进绿水青山和金山银山有机统一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方案》(贵办发〔2017〕12号)精神,顺利实施我区矿山整治工作,全面完成矿山整治目标和任务,根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土方案】池州市贵池区矿山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池州市贵池区矿山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贵池区推进绿水青山和金山银山有机统一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方案》(贵办发〔2017〕12 号)精神,顺利实施我区矿山整治工作,全面完成矿山整治目标和任务,根据《贵池区矿山综合整治方案》、《贵池区绿色矿山及绿色企业创建实施方案》、《贵池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根据市政府批复的《贵池区矿山综合整治方案》、《贵池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求,整治总体目标为: 到“十三五”末,全区在2015年底在册矿山82家的基础上依法关停70%,生产矿山控制在24家以内,生产矿山达到“双绿”创建标准,境内符合深加工条件的非金属矿资源矿业转化率达100%。
二、整治措施
根据《贵池区矿山综合整治方案》规定,将矿山按照矿种和资源品质进行分类,分别依法依规采取新设、保留、整合、延期关闭、停产、关闭方式进行整治,每年初制定当年整治计划,强力推进。其中:对建筑石料矿和砂岩矿采取延期关闭、关闭、整合及新设方式整治,对石灰石CaO含量在53%以下(含水泥用灰岩)、白云岩MgO含量在20%以下的矿山按照建筑石料矿整治;对石灰石CaO含量在53%以上(含水泥用灰岩)、白云岩MgO含量在20%以上、方解石、花岗岩、萤石、石英矿山采取保留、整合、停产、关闭方式整治;对金属和井下开采的硫铁矿采取保留、停产、关闭方式整治。具体如下:
(一)建筑石料和砂岩矿
1.关闭或整合。资源储量枯竭的矿山,依法纳入关闭矿山管理;已有偿化处置的保有资源储量尚能支持开采,但与新设建筑石料用采矿权范围重置的,依法按照停产整合的方式管理。纳入关闭的矿山名单,矿山企业要在规定时限内依法办理关闭手续,并在1个月内办结相关证照注销手续,逾期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
2.延期关闭。根据矿山已有偿化处置的保有资源储量和生产规模,确定延期关闭年限。矿山企业在2017年3月底前与区国土部门签订《延期关闭合同》(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2019年底)。合同签订后,矿山企业在恢复生产前一次性足额缴纳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闭坑设备设施拆除保证金。同时,矿山企业在达到环保、安全、运输等要求并申请验收通过后,方可按规定恢复生产。对逾期未签订延期关闭合同的矿山,依法纳入关闭矿山管理。延期关闭到期后矿山,若已有偿化保有资源量未开采完毕的,按延期关闭时段评估的采矿权价款补偿已有偿化未开采完毕的保有资源储量价款,其它资产不予补偿。
3.新设采矿权。全区在关闭或整合现有建筑石料矿山的基础上,根据资源优化、布局合理、生态保护的原则,在齐石公路沿线新设2个建筑石料矿,开采规模不低于1000万吨/年,新设矿权须符合矿权设置的必要条件。区国土部门会同安监、环保、林业、经信等部门及所属镇街道做好新采矿权选址和矿区范围划定工作,经市政府批准后立即开展地质勘查工作,并在2017年10月底前通过市场方式设置采矿权。
(二)石灰石等矿
石灰石、白云岩、方解石、萤石、石英矿山均需完成“双绿”创建工作。石灰石CaO含量在53%以上(含水泥用灰岩)、白云岩MgO含量在20%以上等生产或申请恢复生产的矿山原则上就地配套深加工项目,根据深加工实际需求确定开采总量,以需定量,按量核定火工品。
1.保留矿山。进入“贵池区非金属矿深加工产业发展服务平台”(设在区非金属矿深加工产业发展服务办公室),核定开采量,签订《矿产品购销合同》,在开展绿色矿山创建、符合安监、国土等部门要求并验收通过后,方可按规定申请恢复生产。
2.整合矿山。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依法依规确定整合矿区和参与整合的矿山,企业之间2个月内自行达成整合协议,依法办理相关手续。2个月内达不成协议的,由区政府按照对整合企业有效资产依法评估的结果,进行补偿并实施矿山关闭,通过市场化设置新的采矿权。新的采矿权要严格按照绿色创建要求开展基建工作,开采方式要科学合理,符合安全、运输等整治要求,通过验收后方可按规定提交复产申请。
3.停产矿山。纳入动态监管,在矿山企业完成绿色矿山创建工作,符合安全等条件并通过验收后,可按本方案要求纳入生产矿山数据库。
上述进入贵池区非金属矿深加工产业发展服务平台的矿山,由区服务办按操作流程核定开采量、确定货源矿山。已配套有深加工项目的矿山开采量,以满足深加工实际产能需求为准;全区有深加工项目无矿山配套的企业,可由服务平台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在无深加工项目的矿山中选定货源矿山并确定矿山开采量;对无矿山配套的深加工企业未选定无深加工项目的矿山,可由服务平台按规定程序,在已有深加工项目的矿山中选定货源矿山(具体操作办法见附件)。
(三)金属矿山和井下开采的硫铁矿
1.保留矿山。矿山企业在完成绿色矿山创建工作、符合区安监、国土、经信等部门要求并经验收通过后,方可按规定恢复生产。
2.停产矿山。纳入动态监管,但须开展“绿色矿山”创建。在符合全区矿山总量控制条件的前提下,矿山企业可根据市场行情,在达到创建标准、符合安全生产等基本条件并验收通过后,按规定申请恢复生产。
3.关闭矿山。矿山企业在资源储量枯竭后,依法纳入关闭矿山名单,矿山企业要依法办理相关证照注销手续。逾期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属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相关证照的,函请上级主管部门予以注销。
关闭和延期关闭到期矿山及整合矿山未划入整合矿区范围内的老采场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设备设施拆除工作,由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逾期未完成的,由区政府通过招标方式组织开展,矿山缴纳的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设备设施拆除保证金不予退还,用于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三、整治验收
贵池区矿山综合整治采取以矿山为主体,自行开展整治,政府引导并动态验收的方式进行。即矿山在经过自行整治,自查合格并提出申请后,由区矿山综合整治工作组办公室组织区环保、安监、国土、经信、科技等相关部门及所属镇街开展验收工作,核查矿山是否达到布局优化、生产规模和资源利用水平提高、安全生产条件改善、生态环境得到保护、符合深加工条件的资源转化率达100%等要求。对存在问题的,限期进行整改,并申请市矿山综合整治和绿色矿山创建工作领导小组验收。根据验收组要求,及时补缺补差,务求取得实效。
四、动态管理
到2020年底,全区生产矿山、保留矿山、停产矿山均须符合池州市矿山设置条件,并建立贵池区生产矿山数据库和停产矿山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所有矿山须达到绿色矿山要求后方可申请进入生产矿山数据库。全区生产矿山在不超过24家的前提下,按矿山企业申请先后顺序,确定生产矿山名单。当生产矿山在生产过程中有违反“双绿”创建等要求的,立即进行停产整顿,纳入停产矿山数据库。
五、保障措施
(一)依法行政,规范操作。整治中,兼顾各方利益和依法保护整合矿权合法权益,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行政手段开展整治工作,使整治工作合法、合规、合理。参加整合的矿山必须证照齐全,无违法开采或勘探行为,对需要从事资产评估、资源储量核实等工作的,均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完成评估和核实,整合后的新增资源量按照相关规定采取市场竞争等方式实行有偿化处置。对关闭、延期关闭到期、逾期未完成整合的所有矿山,相关部门不再为其办理相关延续、变更等手续。同时,进一步明确整合工作流程,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建成“一站式”服务,保障各项手续及时审批。
(二)建立平台,强化服务。为加强对全区非金属矿深加工资源的开发管理,加快非金属矿深加工产业转型升级步伐,促进企业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提升生产效益,在区“两山”指挥部办公室的领导下,成立区非金属矿深加工产业发展服务办公室,建立贵池区非金属矿深加工产业发展服务平台,做好对全区非金属矿开采企业、深加工企业生产经营的协调服务工作。
(三)部门协作,联合监管。镇街道要成立综合执法队伍,对矿山开采行为、深加工行为等进行监督,加强日常监管,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在巡查中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报相关部门予以查处,并按要求落实具体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和完善工作协调和联合执法机制,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加强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全面建立矿山综合整治台账和档案管理机制,实行一企一策、动态管理。区直有关部门要围绕整治目标,落实责任分工、细化整治措施、明确整治时限,切实履行职责,做到纵向联动,横向互动。区矿山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国土、安监、经信、环保等部门制定矿山整治期间的具体执行管理规程,高效推进矿山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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