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工程建设程序,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意见】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管理有关问题意见【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工程建设程序,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省委巡视组反馈情况,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前期管理
1.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管理要求进行立项并取得批准,必须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2.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深入现场进行勘察、设计和造价编制工作。勘察、设计范围、进度、阶段和深度要求应符合行业规定和相关标准。设计方案经评审通过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变更,确需调整或变更的,必须报请原审批单位批准同意;造价编制要实事求是,建设单位不得人为干扰造价咨询机构的正常编制,不得故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凡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必须经县财政部门评审,否则不予招标。
3.凡达到县政府年度招标采购限额标准的勘察、设计、造价等项目,必须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不得自行确定实施单位。
二、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
1.凡造价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造价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公开招标项目确需改为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必须严格执行《青阳县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不得肢解项目或化整为零规避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不得先施工后招标或虚假招标,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2.针对2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各乡镇、各部门应出台相应的招标管理办法,并按照编制造价、集体审定招标文件、自行组织招标等程序来落实施工单位,不得人为指定施工单位直接发包。
3.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招标文件、工程造价编制书等资料送行业监督部门备案审查。住建、交通、水务等行业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本行业建设项目开标、评标等招投标重点环节的监督,及时处理招投标过程中的投诉事项。
4.建设单位必须在中标通知书下达后方可签订施工合同。严禁未取得中标通知书即签订合同的行为,一经发现将按规定严肃追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相关责任人责任。施工合同内容应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增减,不得签订阴阳合同,严禁在合同之外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施工合同签订后应及时送行业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部门备案,公共资源交易部门应将施工合同在有关网站上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管理
1.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制度,应办未办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不得开工建设。
2.建设单位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建设单位要切实加强施工、监理等单位履行合同的日常管理,要建立施工现场项目部监督、考勤制度,确保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人员在岗在位,及时发现、制止违规行为,并将发现的违规情况报告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责令施工单位予以整改。项目经理和总监不得擅自更换,确需更换的应履行批准手续。
3.县住建、交通、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和安全行为监管,要开展常态化的执法检查,加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4.严格执行《青阳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从严控制变更行为。工程变更必须以“确有必要、符合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有利工程进展、节约工程成本、保证工程质量”为基本原则;申请单位在提出申请时必须对变更原因及变更的必要性作出书面说明;严控工程变更时间节点,凡在变更工程实施后申请变更的,县工程变更管理联合审查办公室一律不予受理。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实施工程变更,一经发现将严肃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