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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青阳县特色种养业扶贫对象产业达标奖补办法【完整版】

时间:2023-05-30 13:50:04 来源:网友投稿

青阳县特色种养业扶贫对象产业达标奖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特色种养业扶贫工程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11号)和《安徽省脱贫攻坚期产业精准扶贫规划》(皖政办秘〔20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青阳县特色种养业扶贫对象产业达标奖补办法【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青阳县特色种养业扶贫对象产业达标奖补办法【完整版】



青阳县特色种养业扶贫对象产业达标奖补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特色种养业扶贫工程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11号)和《安徽省脱贫攻坚期产业精准扶贫规划》(皖政办秘〔201733号)精神,大力推进我县特色种养业扶贫工程,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色种养业扶贫对象,包括特色种养业扶贫村和特色种养业扶贫户。特色种养业扶贫村,是指建档立卡贫困村(含已出列的村)中,具备产业发展资源条件的村;特色种养业扶贫户,是指建档立卡贫困户(含已脱贫的户)中,具备一定生产条件并能够常年在家自主从事农业、林业生产或休闲农业的户。

第三条 特色种养业扶贫对象产业达标是指贫困村和贫困户发展产业达到省农委、省林业厅制定的《特色种养业扶贫对象产业发展标准》(皖农办〔201751号)。

第二章 目标任务

第四条 全县总体目标任务为发展特色种养业扶贫村18个、特色种养业扶贫户1996户。

第五条 分年度目标任务:

(一)2017年底前,全县18个贫困村中有9个村发展一项特色种养业,有2个村形成“一村一品”专业村;全县1996户特色种养业扶贫户中有1400户从事1项特色种养业,其中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带动贫困户达到700户以上。

(二) 2018年底前,每个贫困村发展1项特色种养业,其中有8个村形成“一村一品”专业村;每个特色种养业扶贫户从事1项特色种养业,其中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带动贫困户达到980户以上。

(三) 2019年底前,有13个贫困村形成“一村一品”专业村。

(四) 2020年前,每个贫困村形成“一村一品”专业村,每个从事特色种养业的贫困户经营收入达到全县平均水平。

第三章 奖补对象和产业类别

第六条 奖补对象为全县建档立卡的贫困村、特色种养业扶贫户和带动贫困村、贫困户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

第七条 奖补资金重点扶持以下产业:

(一)蔬菜产业:大棚蔬菜、露地蔬菜(含食用菌)生产。

(二)畜牧产业:养殖生猪、肉牛、肉羊、奶牛、蛋禽、肉禽等。

(三)渔业产业:精养鱼塘、稻渔综合种养、名特优集约化养殖。

(四)农业特色产业:茶叶、水果、中药材(含黄精)和菊花、桑树、烟叶等其他特色种植业。

(五)林业特色产业:油茶、山核桃、薄壳山核桃、香榧、油用牡丹等木本油料作物,竹子、苗木花卉、林下种植、林下养殖及其它林业特色产业。

(六)休闲农业:开办农家乐,经营采摘园或垂钓园,休闲观光农园、农庄就业服务。

(七)其他产业。

第四章 奖补标准

第八条 对贫困村和贫困户的奖补。按照省农委、省林业厅《特色种养业扶贫对象产业发展标准》,对符合产业发展标准的特色种养业扶贫村和扶贫户进行奖补(具体标准详见附件1)

第九条 对带动贫困村和贫困户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奖补。对带动贫困村、贫困户发展特色种养业,且符合产业发展标准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按带动的贫困村、贫困户数量进行奖补(具体标准详见附件2)

第五章 资金来源和奖补程序

第十条 奖补资金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安排。

第十一条 按照以下程序使用发放奖补资金:

(一)自主申请。贫困村、贫困户和带动主体自愿向所在村提出产业奖补申请,申请注明自己当年带动贫困村、贫困户的产业项目、带动的村户数和效益。

(二)乡镇初审。乡镇按照奖补对象提出的申请,组织农业服务站、林业服务站、扶贫工作站等人员进行实地检查验收,形成初审检查表,报请县级认定。

(三)县级认定。县农委组织县林业局、县扶贫办等相关部门对各乡镇上报的申请,到现场进行实地验收,验收合格后汇总拟奖补对象名单,报县特色种养业扶贫领导小组审定。

(四)公告公示。乡镇政府将县特色种养业扶贫领导小组审定的享受奖补名单在镇、村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为七天。

(五)奖补兑付。公示无异议后,乡镇政府将最终奖补花名册以正式文件上报县农委,经县特色种养业扶贫领导小组审签后,由县财政局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给奖补对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产业达标奖补资金由县农委和县财政局共同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县审计局和监察局要加强对产业达标奖补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虚报、冒领、骗取、挪用奖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农委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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