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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意见】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实施意见(精选文档)

时间:2023-05-30 14:30:07 来源:网友投稿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和《安徽省人民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粮食意见】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实施意见(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粮食意见】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实施意见(精选文档)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64号),构建我市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粮食安全责任

1.强化市、县政府粮食安全责任。省政府承担保障全省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保障粮食安全市长、县长责任体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切实承担起保障本地区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全面提升粮食生产、储备和流通能力。

县(市、区)长在确保区域粮食安全方面承担的责任是:严守耕地红线,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和粮食产量;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农业科技推广应用,增强粮食可持续发展能力;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抓好粮食收购,调动和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落实市县粮油储备规模,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结构合理、质量良好、调用高效;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加强粮食流通能力建设;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完善粮食应急保障机制,维护粮食市场稳定;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大力推进节粮减损,引导城乡居民健康消费。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强化有关部门职责。加强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确保粮食行政管理职能不削弱。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职市政府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职,密切配合,共同落实和完成粮食安全各项任务。

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物价局、市农发行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巩固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3.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现有耕地面积基本稳定,划定永久基本农田。规范耕地占补平衡,严格实行耕地“占一补一”“先补后占”和“占优补优”。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机制,对占用耕地实行剥离耕作层土壤再利用制度,开展土壤改良和培肥,确保土壤质量不下降。粮食主销区要确立粮食种植面积底线。加强耕地保护政策和制度落实情况督促检查,严格执行政府领导干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离任审计制度。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审计局

4.加快建设高标准农田。整合各类资源,加快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深入实施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5588”行动计划,解决好农田灌溉“最后一公里”问题。切实用好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配套措施,改造中低产田,建成一批灌溉水源稳定、田间设施完善、规模化、集中连片的高产稳产粮田,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水务局

5.注重粮食生产科技创新。依靠科技,主攻单产,大力开展可持续的绿色增产模式攻关,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重点加强良种、良法、良田等新技术研发,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粮食生产科技创新与推广运用,努力提高科技对粮食生产的贡献率。推广应用“高产、优质、多抗”粮油品种,提高优良品种覆盖率。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强化农机农艺深度融合,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注重向机械化关键薄弱环节倾斜。推广循环农业技术,实施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大力推进深松整地、保护性耕作、施用有机肥和秸秆还田,实施节肥、节药、节水行动计划。加强农业气象灾害监测预防预报、有害生物和病虫害防控等防灾减灾体系建设。

责任单位: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气象局

6.健全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体系。积极培育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对其用于晾晒、烘干、仓储、加工等配套设施的建设用地给予支持。加快建立健全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鼓励有条件的农户在自愿的前提下,依法有偿将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在流转过程中,要避免“非粮化”、坚决禁止“非农化”。采取财政扶持、信贷支持等措施,推行合作式、订单式、托管式等粮食生产经营服务模式,积极发展粮食社会化服务。支持具备条件的经营性服务组织承担粮食领域公益性服务。

责任单位: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质监局、市粮食局

三、切实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

7.健全完善粮食生产扶持政策。完善和落实粮食补贴政策,提高补贴精准性、指向性。新增补贴资金向粮食主产区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倾斜。加强补贴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及时、足额补贴到补贴对象手中。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为粮食生产者提供信贷等金融服务,落实财政对主要粮食作物保险的保费补贴。健全重要农资储备制度,稳定农资价格。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委、市物价局、市政府金融办、市供销社

8.落实粮食收购政策。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适时启动粮食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合理设立粮食收购网点,优化收购服务,方便农民售粮。仓储条件差、仓容紧缺的地区仓容紧缺的地方,,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抓紧完善仓储设施。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主导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多元市场主体参与政策性粮食收购。建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粮食生产者利益联结机制,让粮食生产者分享加工销售环节的收益。足额发放政策性粮食收购贷款,加大对符合贷款条件企业开展市场化收购的支持力度,杜绝向农民“打白条”、压级压价等坑农害农行为。

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农委、市工商质监局、市物价局、市农发行、中储粮宣城直属库

四、强化地方储备粮管理

9.落实地方粮食储备。要严格按照省、市核定的地方粮油储备规模和完成时限,充实市、县两级粮食储备,进一步优化储备品种结构,以稻谷储备为主,安排适当比例的小麦等品种。适当建立成品粮油储备,采取企业自愿、政府认定、签订合同的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粮食加工、经营企业承担成品粮储备任务, 完善与周转库存结合机制,给予必要资金支持。市、县粮油储备利息、费用、价差补贴等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粮食储备监管,建立市、县粮食储备定期报告制度。

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

10.加强储备粮管理。创新粮食储备管理机制,鼓励符合条件的多元市场主体参与地方粮食储备相关工作,督促粮食经营者严格遵守最低最高库存制度。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并在粮食批发市场公开竞卖。建立各级粮食储备协调机制,合力调节市场、稳定粮价。

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

五、加快粮食流通能力建设

11.加强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将粮食仓储设施作为重要农业基础设施统筹规划,全面实施国家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创新投融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尽快建成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的仓储物流体系。继续实施危仓老库维修改造工程、农户科学储粮工程,加快烘干设施建设,推进现代粮食仓储科技示范应用。严格执行国家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

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12.加强粮食物流体系建设。对接国家、省粮食物流通道建设,优化粮食仓储物流布局,强化公、铁、水运输无缝衔接,建设一批散粮运输节点,大力推广原粮散运、成品粮集装化物流方式,引导企业协作联合运营。鼓励多元主体参与粮食批发市场建设,积极培育公益性成品粮批发市场,推进政策性粮食联网交易。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现代粮食物流体系。

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

13.进一步加强粮食产销合作。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建立省际间、市县间直接紧密的产销合作关系。鼓励企业参与全国性、区域性粮食产销对接和产品交易活动;鼓励粮食龙头企业到主销区投资建设仓储物流设施和营销网络;支持主销区在我市建设粮源基地和仓储物流设施,建立异地储备,促进粮食流通。

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农发行

六、促进粮食产业提质增效

14.继续深化粮食企业改革。贯彻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部署要求,妥善解决国有粮食企业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用、历史性亏损挂账等遗留问题。支持国有粮食企业土地确权,加大资产重组力度,重点推进“一县一企、一企多点”改革。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粮食经济,切实履行好出资人职责。支持民营粮食企业和粮食经纪人队伍发展。鼓励有条件的粮食企业开办“粮行”,创新粮食流通经营服务方式。引进央企、民企等战略投资,在产业政策、项目资金上重点扶持,打造骨干混合型粮食集团,发挥龙头引领带动作用。

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农发行

15.推动粮食产业提质升级。聚焦保障粮食安全科技需求,对绿色生态储粮、粮食节约减损、粮食质量安全、粮情监测预警、粮油精深加工和信息技术应用等组织科技攻关,加快技术改造,引领产业提质升级。发挥资源优势和区位优势,利用现有粮食产业园区,围绕粮食流通上下游产业链,推动各类要素向园区集聚。推进粮食产品的深度开发和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

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16.大力发展主食产业化。把主食产业化作为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民生项目,安排专项资金,重点实施“放心粮油”和“主食厨房”工程。大力培育主食产业化龙头示范企业,鼓励企业延伸粮食加工产业链,优化和改进传统主食生产工艺,提高产品附加值,开发新型优质健康粮食产品,提升食品安全水平。支持主食加工企业发展仓储物流冷链设施,健全物流配送、连锁专卖供应网络,向城市社区、乡镇和农村延伸。

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七、保障区域粮食市场稳定

17.完善粮食调控机制。完善粮食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引导粮食价格保持合理水平。有效发挥粮食储备吞吐、加工转化的调节作用和财政补贴的导向作用,选择部分骨干粮食加工企业纳入粮食市场调控体系,确保粮食市场基本稳定。强化产粮大县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制度落实。落实粮食生产和经营信息统计报告制度,督促各类涉粮企业建立经营台账,定期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数据。支持粮食调查统计、市场监测预警信息化建设。加强粮食市场价格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

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物价局、国家统计局宣城调查队

18.健全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将粮油供应网点纳入各地城乡商业网络建设规划,加大财政资金投入。2017年底前,各县市区要建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备、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确保严重自然灾害或紧急状态时的粮食供应。人口集中的社区每3万人应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网点,每个乡镇、街道应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网点,并配套相应的应急加工企业、储备设施和配送中心。全市重点打造1-—3个堡垒型应急骨干企业,县级打造5-—10个应急骨干网点。选择符合条件的粮食加工和经营企业承担应急供应任务,实行统一挂牌,给予政策扶持。

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19.强化粮食市场监管。健全粮食市场监测预警和监管协调机制,完善相关部门联动执法和信息共享制度,提高执法效能。强化对粮食收购、批发、粮油加工和零售等重点环节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坚决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以次充好、掺杂使假、计量作弊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建立粮食经营者信用评价体系,加大信用信息成果运用。接受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委托,做好行政区域内中央储备粮、省级储备粮等中央和省事权粮食库存检查工作。

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工商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物价局

八、加强粮食质量安全治理

20.加强源头治理。加强农业生态环境监管,控制工业“三废”和农业面源污染。加强耕地与农产品重金属污染调查监测,土壤受污染严重地区采取耕地土壤修复、调整种植结构、划定粮食生产禁区等措施,从源头上防治粮食污染。健全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制度,大力推广高效肥和低残留农药。建立耕地土壤环境和农田灌溉水质监测网络,妥善处理农村生活垃圾、污水等生产、生活废弃物。

责任单位: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工商质监局

21.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统筹推进“放心粮油”、“主食厨房”、军粮供应、应急保障和“万村千乡”工程供应网点等“五位一体”融合模式,2017年底前,在城乡普遍建成“放心粮油”供应网络。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落实对主要粮食品种生产基地、“放心粮油”和批发市场质量安全检测费用补助政策。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健全粮食产地准出制度、市场准入制度和质量标识制度,实行从田头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加强对农药残留、重金属、真菌毒素超标粮食的管控,严防发生区域性、系统性粮食质量安全风险。

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工商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22.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严格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县级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将辖区内各种性质的粮食纳入质量安全监管范围,严厉打击涉及粮食质量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督促粮食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粮油入库和销售出库检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质量管理制度等,保证质量问题可追溯、责任可追究,完善不合格粮食处理和有关责任者处罚机制。

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农委、市工商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九、强化保障措施和监督考核

23.强化粮食安全保障措施。加强粮食生产指导、重大技术推广、环境监测治理、统计信息服务、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质量安全监管、农业投入品监管等方面工作力量。产粮大县奖励资金全额用于扶持粮油生产、流通基础设施和产业发展。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粮食储备、调控管理和市场监督,切实负起粮食流通行政管理责任。

责任单位:市农委、市工商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粮食局、市财政局等

24.加强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加强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宣传报道工作。积极推广节粮减损,全面降低粮食损耗。加强爱粮节粮文化建设,深入开展爱粮节粮宣传教育,大力普及营养健康知识,推行科学文明餐饮消费方式,全面持续开展“光盘行动”。引导城乡居民养成讲健康、讲节约的粮食消费习惯,形成厉行节粮的社会风尚,制止粮食浪费行为。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教体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农委、市粮食局等

25.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市粮食局、市农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宣城市落实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纳入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农委、市政府督办室、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审计局、市工商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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