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一条为有效控制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办法】宣城市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办法,供大家参考。
宣城市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城的建成区从事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及相关运输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对全市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工地和全市建筑工程拆除活动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并负责市区建成区的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工地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市区建成区建筑工程拆除工地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全市防治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实施统一监测监督,并负责并将市区建成区建筑工程建设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建设项目环评内容。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全市渣土车、运料车、混凝土搅拌车等运输管理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并负责市区建成区渣土车、运料车、混凝土搅拌车等运输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相关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拆除发包单位)是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责任人,明确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并监督落实。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工程成本,计取标准不低于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发布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标准。新开工建设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已开工且尚未主体封顶的工程,未明确施工单位应当就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的须工作签订补充协议,计取相应费用。
建设单位项目环评应包括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内容,未通过环评的,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须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支付使用协议,并及时足额支付。当施工现场发生扬尘污染,施工单位不按监理单位要求整改时,应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或按合同约定暂时停止施工。
第五条 施工单位(拆除施工单位)依照本办法和合同约定具体承担建筑工程施工扬尘的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负总责,分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并对分包工程的污染防治负责。
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或单独编制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在工程开工前将扬尘污染防治主要措施在建筑工地醒目位置公布,公布期至工程施工结束,公布期间应当保持公布内容的清晰完好。
施工单位应确保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专款专用,严格落实扬尘污染防治各项措施。
第六条 监理单位对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监理责任,应编制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理实施细则并具体负责监督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建立、防治费用使用、防治工作责任落实等情况。
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执行情况的检查,对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不力等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对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 建筑工程扬尘污染治理措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施工现场实行围挡封闭。主要路段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2米,一般路段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围档底边应当封闭并设置防溢沉淀井,不得有泥浆外漏。;
(二)施工现场出入口道路实施混凝土硬化并配备冲洗槽等车辆冲洗设施。;
(三)施工现场内道路、加工区实施混凝土硬化。硬化后的地面,不得有浮土、积土,裸露场地应当采取覆盖或绿化措施。;
(四)施工现场设置洒水降尘设施,安排专人定时洒水降尘。;
(五)施工现场土方开挖后尽快完成回填,不能及时回填的场地,须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砂石等散体材料集中堆放并覆盖。 ;
(六)渣土等建筑垃圾集中、分类堆放,严密遮盖,采用封闭式管道或装袋清运,严禁高处抛洒。需要运输、处理的,按照市、县(区)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时间、线路和要求,清运到指定的场所处理。;
(七)外脚手架应当设置悬挂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并保持严密整洁。;
(八)施工现场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
(九)施工现场使用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搅拌混凝土和砂浆采取封闭、降尘措施。;
(十)运输建筑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应当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封闭运输,防止抛洒、扬尘,并安装卫星定位系统。;
(十一)拆除工程工地上的围挡应当使用金属或硬质板材材料,严禁使用各类砌筑墙体;拆除作业实行持续加压洒水或者喷淋方式作业;拆除作业后,场地闲置3个月以上的,用地单位对拆除后的裸露地面采取绿化等防尘措施。;
(十二)根据《安徽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Ⅲ级(黄色)预警以上或气象预报风速达到五级以上时,不得进行土方挖填和转运、拆除、道路路面鼓风机吹灰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
(十三)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的其他要求,按照《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导则》落实。
第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部门职责,加强对本辖区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可采取日常巡查、专项检查、远程视频检查等方式开展检查。
对发现建筑施工扬尘污染行为的,相关部门可在固定证据后抄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法定时间内处理完毕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回复抄报部门。
第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和专项经费落实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内容,加强现场踏勘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分级响应应急预案,纳入本地区应急体系建设。国家或省发布不同级别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时,应当采取扬尘防控应急措施。
第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申报、评审时,应将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依法依规纳入申报、评审内容。
第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监督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应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依法处以罚款,;逾期不整改或拒不整改的,依法责令停工整改,并记入责任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不良记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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