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晋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内土地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盐化工园区管委会、西城区管委会、凤凰新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征收土地管理,规范征地秩序,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土意见】宁晋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内土地征收管理工作意见,供大家参考。
宁晋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
城区内土地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征收土地管理,规范征地秩序,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文件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县城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
二、统一征收
征收土地,应当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安置的原则,由县土地储备中心统一组织,或由县土地储备中心授权的区、镇土地储备中心组织。
三、严格标准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
(一)土地补偿费。严格按照经省政府批准的宁晋县征地区片价标准执行,任何单位不得私自提高或降低标准。征地区片价按国家有关规定适时调整。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依据有关文件标准执行。
(三)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被征土地上有合法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没有协议的按照市场评估价确定;违章建筑物原则上不予补偿;片区改造项目占地,参照《宁晋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片区改造的意见(试行)》(政字〔2013〕1号)执行。
四、留地安置
(一)留地安置指县政府按城市规划预留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一定数量的可开发的经营性土地,由其按规划进行开发建设用于安置失地农民,或用集中经营收益作为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来源的一种安置方式。
(二)留地安置适用范围凡在县城规划区内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均实行留地安置。
(三)留地安置比例。原则上按征地面积10%比例预留。
(四)安置用地的选址。安置用地必须成方连块,不能出现“沿路安置,中心空置”现象。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并为可开发的经营性土地,经县规划局会同县国土局、所在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协调选定位置后,报县政府确定。原则上在本村原有土地范围内选址,并符合规划要求,本村内没有适合安置地块的,可由所在乡镇在辖区内置换解决。
(五)开发用途及分配。安置用地实行统一规划,要做到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原则上统一建设后分配,以产权形式为主,鼓励统一开发、集中经营。
(六)安置用地的供地方式及政策。安置用地出让后,净收益按规定全部用于拟安置集体经济组织和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基础设施建设。
五、就业安置
(一)县人社局、所在镇、村分别设立失地农民就业保障中心,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推荐、就业服务以及公益岗位的分配等。
(二)公益岗位安置失地农民。公益岗位,如保洁、保绿、保安和车辆看管等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失地农民,安置单位应与其签订三年的劳动合同。
六、就业培训
加强对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劳动部门认可的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每年定向招收失地农民家庭子女(符合年龄要求),其学费、实习费由政府补贴90%,学生自身承担10%。培训完毕,由县劳动保障部门推荐到工业园区就业或自谋职业。
七、社会保障
(一)被征地农民按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二)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按《宁晋县人民政府转发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政字〔2007〕72号)文件执行。
八、最低生活保障
被征地农民符合低保条件的,应保尽保,按相关政策纳入保障范围。具体由民政局商所在镇、村具体落实。
九、资金筹措
(一)土地征用资金、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资金由县财政局和县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筹措,加大融资力度,鼓励以市场化运作,多渠道筹措资金,专款专用。土地储备中心结合财政局,制定土地资金筹措、管理、使用和支付程序办法,报政府批准后执行。鼓励西城区、凤凰新区探索融资办法。
(二)社保资金、培训资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人社局、民政局负责筹措和管理,财政局给予托底支持。具体筹措、管理、使用办法由人社、民政、财政部门负责制定。
十、有关要求
(一)不准其他单位和个人与被征地村及村民私自洽谈征收及补偿事宜。如违反上述规定,涉及的公职人员(包括村干部)将严肃追究责任,涉及的企业将被禁止进入宁晋县土地市场。
(二)县国土局负责征地组卷报批工作;规划、人社、财政、住建等部门,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有关工作;乡镇(区)政府负责做好被征地村群众工作,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支持、配合征地的实施工作。
(三)土地征收批准后,土地储备中心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兑付征地补偿费,不准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拖欠征地补偿费。征地补偿费由土地储备中心拨付被征地所在乡镇,再由乡镇、村落实到户。
(四)被征地村必须按要求时限提供土地,不准以任何借口拖延土地交付时间。
(五)所征收地块涉及原有县政府承诺或相关历史遗留问题的,由乡镇提出申请,报县政府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研究解决。
十一、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此前与本意见不符的有关征占地规定安置政策同时废止。
十二、附则
城区内乡镇(区)可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征地程序;规划区外各乡镇(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