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国办发〔2014〕55号)精神,进一步改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监意见】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实施意见【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国办发〔2014〕55号)精神,进一步改善公路行车安全条件,全面提升公路安全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坚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着力整治公路安全隐患,满足公众安全出行基本需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落实各级政府的主体责任,加强省直部门的政策指导和资金支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切实加大公共财政的投入保障,同时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坚持依法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运输等破坏损害公路设施行为,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道路交通安全的源头性、根本性问题,夯实道路交通安全基础。
(二)工作目标。
——2015年底前,完成2000公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安全隐患的改造工作,完成通行客运班线和接送学生车辆集中的农村公路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的安全隐患治理,进一步健全完善严查车辆超限超载的部门联合协作机制。
——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的农村公路安全隐患治理。
——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乡道及以上行政等级公路安全隐患治理,实现农村公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明显改善、安全防护水平明显提高。
二、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
(三)各地要在2015年6月底前,按照《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技术指南》组织力量集中对辖区内所有公路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公路安全隐患底数,建立隐患基础台账。要根据公路等级、交通流量、交通事故等情况,坚持动态排查和整治,定期复查。
(四)各地要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制定治理计划,将隐患按照严重程度区分轻重缓急,实行省、市、县三级挂牌督办制度,并逐一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定治理方案,落实治理资金,明确治理时限。
(五)各地要根据公路状况、事故特征、交通流量等实际,科学判断公路设施改造需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工程改造方案,注重整条路线的规模效益,科学有序组织实施。安全隐患治理完成后,要按程序组织工程验收,确保隐患整改符合要求。对列入省、市、县三级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根据“谁督办、谁验收”的原则,组织开展治理效果评估,治理效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继续挂牌督办。对隐患治理不到位的农村公路,不得开通客运班线和校车。已开通的,在隐患治理到位前要对线路进行调整;因客观条件无法调整的,应暂停运营。
(六)各地要逐步将公路安全设施维护纳入养护工程范畴,根据安全设施的使用年限定期进行维护更新。原有安全设施的安全性能不适应新情况的,应结合公路安全隐患治理规划及时升级改造;安全设施遭到损毁的,要及时进行修复,确保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要加大部门联合整治力度,严厉打击、惩治偷盗公路安全设施的违法行为。
三、规范公路工程安全设施建设
(七)各地要严格执行现行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提高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应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建议意见,由省交通运输厅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八)新建、改建、扩建省级及以上公路时,公路建设投资应按有关要求,认真测算并计列安全设施,审批部门要进行必要的审核,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安全设施投资足额到位并同步建成。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充分考虑安全性,制定安全专篇。设计单位应严格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设计,落实安全对策措施;对技术标准中的非强制性指标,应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经过综合论证后确定,避免因过多使用指标下限造成安全隐患。
(九)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与交通运输、公路管理机构要严格落实交通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做到标准、要求、数量明确。
(十)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按照交通运输部桥梁管理工作制度以及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进行桥梁检查,及时修复损坏的桥梁部位,保障桥梁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做到公路危桥发现一座,加固或改造一座,确保我省公路桥梁运营安全。
(十一)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与交通运输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公路交通标志标线,交通标志和标线的种类、数量,应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的规定。示警桩、示警墩和轮廓标线等视线诱导设施的设置应根据桥梁所在公路线形、路侧危险程度和其他设施的应用情况合理选用。
(十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公路管理机构要不断完善和强化急弯、陡坡、连续下坡、临水临崖、视距不良、漫水路、横断面变化、高路堤、沿河(湖、塘)、平面交叉以及其它事故多发点或多发路段的标志、标线和交通安全设施,减少或杜绝事故的发生。
(十三)公路安全设施建设必须符合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要求,鼓励采用标准化结构、标准化施工,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更改设计方案,保证公路安全设施齐全有效。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制度,严格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限吸收相应层级的公安交通管理、安全监管等部门人员参加,将安全设施作为验收重要内容,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通车运行。
四、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力度
(十四)收费公路的安全设施完善资金由公路运营管理单位承担。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督促所属收费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落实安全隐患整治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十五)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安全设施完善资金通过现有资金渠道予以保障。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完善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内资金给予保障,省级财政要根据各地实际进行适当补助。省交通运输厅要积极向交通运输部申请加大中央车购税补助资金,争取交通运输部相关项目支持,为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发挥积极作用。
(十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引导和鼓励汽车制造、公路建设和公路运输、保险等相关行业企业积极参与公路安全设施建设,鼓励社会各界捐赠资金,按照相关规定和市场化原则探索引入保险资金,拓宽公路安全设施建设资金来源渠道。
五、推进公路安全综合治理
(十七)积极建设省、市两级普通干线路网运行监测与应急处置平台,力争到2015年6月前建成120个固定监测点、120个移动监测点、1个省级路网运行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和11个市级路网运行监测与应急处置分中心,通过交通量、视频、超载预检等实时监测,逐步建立“可视、可测、可控”的路网运行监测与应急处置平台体系,提升我省普通干线公路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十八)各地要牵头建立联合协作机制,交通运输、公安交警、安监、工信、公路、工商、质监等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对道路货运经营者及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货运经营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车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改装拼装和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的,要依法从严查处,并及时公布违法经营者名单。
(十九)各地要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内的矿山、煤厂、蔬菜集散站、货运站(场)等货源单位进行排查,根据货运源头的不同特点,研究提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对重点货源单位应当实施运政人员驻点和巡查监管,切实防止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出厂(站、矿)上路。对纵容或允许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出厂(站、矿)上路行驶的,要严格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要制定源头治超责任追究办法,严肃追究货运源头、车辆改装源头和监管源头相关单位、企业的责任。
(二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乡(镇)、村委会加强公路保护和辖区内路域环境整治,对占路为市、在公路上打谷晒场,堆积砖、石、砂、钢筋、水泥,乱停车辆、摆放设施,破坏公路等危害公共交通安全行为依法处理。要组织公路沿线村民对危害自身交通安全的行为进行依法维权和自治,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维护公路的安全畅通。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
(二十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因地制宜制定方案,统筹安排工作计划,量化细化目标任务,逐级落实工作责任,分阶段、分步骤部署推进,确保公路安全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并将计划和项目开竣工等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十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技术标准要求,落实工程建设资金,有序组织实施。要加强督促检查,注重总结经验,优化审批程序,切实做好项目前期、工程质量监督、项目资金管理、工程验收和养护管理等工作,把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成平安工程、放心工程、廉洁工程。
(二十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依法严管、标本兼治,强化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多种手段,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公路路政执法部门要形成合力,加大路面执法力度,集中开展治超专项行动,严查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行为。
(二十四)各级政府要把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作为一项重要考核指标纳入工作目标考核范围。对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或者安全隐患整治不符合要求,并由此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严格开展责任倒查,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行政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到位前应暂停该地区新建道路项目的审批。